第二節 關于純粹理性争辯的使用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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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一任吾人隻安于此等疑點,因懷疑理論而推崇信仰及自承無知二者,為不僅對于獨斷論者之自滿對症發藥,且又為終結理性自相矛盾之正當方法雲雲,則實為一無益之舉,絕不足以克服理性之不安者也。

    就懷疑方法而言,最善亦不過為&ldquo覺醒理性之美滿的獨斷迷夢,而引之進入更精密的檢讨其自身地位&rdquo之方策而已。

    顧因規避令人煩困之理性紛争事務之懷疑方法,其外表頗似吾人到達哲學中永久和平之捷徑,即不如是,至少在以&ldquo蔑視一切此種研究佯為表示其具有哲學的資望&rdquo之人視之,為其所歡迎之途徑,故我以闡明此種思維方法之真相為一至要之事。

     純粹理性在其内部沖突時懷疑的滿足之不可能自覺無知之意識(除此種無知同時認為必然的以外),并不以此終止我之探究,甯以其無知正應成為探究之理由。

    一切無知或為關于事物之無知,或為關于知識之機能、限界之無知。

    無知若僅為偶然的,則在前一類無知中,必激動我關于事物(對象)之獨斷的探究,在後一類之無知中,則必激動我關于可能的知識限界之批判的探究。

    但&ldquo我之無知而為絕對的必然,因而放棄一切探究&rdquo之一事,不能自觀察方面經驗的證明之,僅由關于吾人知識之根本源流,批判的行其檢讨以證明之。

    故除先天的根據以外,不能決定吾人理性之限界;顧在另一方面,以吾人之知識範圍不能确定不能不有所不知者之理性界限,則由參照吾人雖盡知一切亦尚有應知者留存其後之事可後天的認知之。

    關于吾人所無知之前一種類之知識(按此指依據先天的根據以決定理性之限界),僅由批判理性自身而可能知之者,故為學問;後一種類(按此指後天的不能盡知)則僅為知覺,吾人不能謂自知覺可推論其所及之程度如何遠也。

    我若就地球所顯現于感官者,表現其為具有圓形地平線之平面,則我不能知其延展至如何程度。

    但經驗所教示我者,凡我所往之處,常見有圍繞我之空間,我能在此空間中更向前進行;于是,我知在任何所與時間中我所關于地球之實際知識之限界,但不知一切可能的地理學之限界。

    顧我若進至如是程度,知地球之為球形,其表面之為球面,則我即自其一小部分,例如自其一經緯度之量,亦能依據先天的原理,确定的知其直徑,由直徑以知地球之總體面積;故我對于此地球,表面所包括之種種對象,雖屬無知,但關于其圓周、大小及限界,則固有所知也。

     吾人知識所有一切可能的對象之總和在吾人視之似為一具有明顯地平線之平面&mdash&mdash即在其周圍一望之範圍内,包括此平面之所有一切吾人所名為&ldquo不受條件制限之總體&rdquo 之理念。

    欲經驗的到達此種概念,實不可能,且依據一确信之原理欲先天的規定其概念之一切企圖,亦已證明其無效。

    顧由純粹理性所提出之一切問題,則仍為關于地平線以外、或在其境界線上果有何物之一類問題。

     體谟乃關于人類理性之地理學者之一,此等地理學者以為将此等問題置之于人類理性之地平線以外,即已處理之矣&mdash&mdash推此一種地平線,彼尚不能規定之者。

    休谟尤特詳論因果律,所見甚是,以為因果律之真理,乃至普泛所謂有效原因之概念所有之客觀的效力,非根據洞察,即非根據先天的知識,故因果律所有之權威,不能歸之于必然性,僅能歸之于其在經驗過程中所有之普遍效用,及自此種效用所得彼所名為習慣者之主觀的必然性。

    由吾人理性無力以超經驗之形相使用此種原理之故,休谟乃推斷理性所有超越經驗的事物之一切越權主張為空虛無效。

     此一類進行程序&mdash&mdash檢讨理性所有之事實,若必須責難,則責難之&mdash&mdash可名之為理性之檢舉。

    此種檢舉,自必緻疑及&ldquo原理之一切超驗的使用&rdquo。

    但此僅為第二步,絕不能以此完成研讨工作。

    在純粹理性事項中之第一步,标識其在幼稚時期者,乃獨斷的。

     第二步則為懷疑的,及指示經驗使吾人之判斷力較為賢明,較為周密。

    但尚須有第三步,此為完全成熟之判斷力所能采取之步驟,根據&ldquo已證明為普遍性之确信原理&rdquo,即非檢讨理性所有之事實,乃就理性所有能力之全部範圍及理性對于純粹先天的知識之适合傾向,以檢讨理性之自身。

    此非理性之檢舉,乃理性之批判,由此所證明者,非理性現有之疆界,乃其确定的必然的限界,非關于此或彼某部分之無知,乃關于其某一種類一切可能的問題之不可知,凡此等等,皆自原理證明之,非純然推測所能到達者也。

    故懷疑論乃人類理性之休憩所,在此處,理性能反省其獨斷的漫遊旅程,檢查理性所在之地域,俾在将來能更正确選擇其途徑。

    但此非能永久安居之處。

    此種永久安居之處,僅能由完全正确之知識得之,所謂完全正确之知識,乃對于對象自身及&ldquo吾人關于對象之一切知識所有之限界&rdquo二者之正确知識。

     吾人之理性,非如一延展至不知所屆,其限界僅能約略認知之平面;此實須以之與一球面相比較,其半徑能自其表面上弧形之曲線規定之&mdash&mdash蓋即謂能自先天的綜合命題之性質規定之&mdash&mdash由此吾人又能舉示其容積及限界。

    出此球面(經驗之領域)之外,絕無能為理性對象之事物;不僅如是,即關于此種設想的對象之問題,亦僅與理性以之圖滿規定&ldquo歸攝于悟性概念下及能在經驗的範圍内見及之關系&rdquo者之主觀的原理有關。

     吾人實際具有先天的綜合知識,此由在經驗之先預測經驗之悟性原理所證明者。

    任何人若不能完全理解此等原理之可能性,其初被自傾向于懷疑此等原理是否實際先天的存于吾人内部中;但彼不能即以此故,宣告此等原理在悟性力量以外,因而以理性在此等原理指導下所采取之一切步驟為空虛無效。

    彼之所能言者僅如是,即:吾人如能洞察此等知識之起源及其真實性質,自能确定吾人所有理性之範圍及限界,但在未能有此種洞察以前,則任何關于理性限界之主張,皆任意言之者耳。

    以此之故,對于一切獨斷的哲學之徹底的懷疑(此種哲學乃未經批判理性自身而進行者),完全正當;但吾人不能因而完全否定理性有采取向前進展步驟之權利&mdash&mdash吾人一度已為理性準備及由更徹底準備之根據使之确保其向前進展之途徑。

    蓋純粹理性所呈顯于吾人之一切概念乃至一切問題,其來源不在經驗中而完全在理性自身中,故必容許解決,且關于其有效力或無效力亦必容許決定之者也。

    吾人并無權利忽視此等問題,一若其解決實以事物之性質為斷者然,因而吾人不能借口于無能力,拒絕進一步之研讨;蓋因此等理念皆理性自身所産生,自有對其效力或其惑人的辯證的性質說明之責任。

     一切懷疑的争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