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關于純粹理性獨斷的使用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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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理性之技術,其一由概念以行之:其一則由彼依據概念先天的所展示之直觀行之,顧二者所有之成功乃有如是之根本的差異,其理由何在?就吾人以上闡明先驗原理論時之所述各點觀之,即能了然其原因所在。

    吾人在此處并不論究僅由分權概念所能産生之分析命題(論究此種命題,哲學家優于數學家),唯論究綜合命題,且實論究所能先天認知之綜合命題。

    蓋我決不可專注意于&ldquo我在所有之三角形概念中實際所思維之事物&rdquo(此僅純然定義而已);必須越出概念之外而到達&ldquo不包含于此概念中但又屬于此概念&rdquo之性質。

    顧此事除我依據經驗的直觀或純粹的直觀之條件以規定我之對象以外,實不可能。

    依據經驗的直觀之條件以規定我之對象之方法,僅與吾人以經驗的命題(依據各角之測量),此種經驗的命題并無普遍性,更無必然性;因而絕不合于吾人之目的。

    其第二種方法,乃數學之方法,且在此種事例中則為幾何學的構成之方法,我由此種方法聯結&mdash&mdash屬于普泛所謂三角形之圖型因而屬于其概念之&mdash&mdash雜多在一純粹直觀中(正如我在經驗的直觀中之所為者)。

    普遍的綜合命題,必須由此種方法構成之。

     故欲使三角形哲學化,即論證的思維此三角形,在我殆為極無益之事。

    除&ldquo以之開始之純然定義&rdquo以外,我不能更前進一步。

    世自有僅由概念所構成之先驗的綜合,此種綜合惟哲學家始能處理之;但此種綜合僅與普泛所謂之事物相關,乃規定&ldquo事物之知覺所以能屬于可能的經驗&rdquo之條件者。

    但在數學的問題中,并無此種問題,亦絕無關于&ldquo存在&rdquo之問題,僅有關于對象自身所有性質之問題,蓋即謂僅在此等性質與對象之概念相聯結之範圍内成為問題耳。

     在以上之例證中,吾人之所努力者,僅在使&ldquo理性依據概念之論證的使用&rdquo與&ldquo理性由于構成概念之直觀的使用&rdquo之間所存之極大差異,辨别明晰。

    顧此點自必引達以下之問題,即使理性之二重使用成為必然者,其原因為何,且吾人如何認知其所用者為第一種方法,抑第二種方法。

     吾人所有之一切知識最後皆與可能的直觀有關,蓋知識唯由直觀始有對象授與。

    顧先天的概念(即非經驗的概念)或其自身中已包括一純粹直觀(設為如是,則其概念能為吾人所構成)、或僅包括&ldquo非先天的所授與之可能的直觀&rdquo之綜合。

    在此後一事例中,吾人固能用此種概念以構成先天的綜合判斷,但僅依據概念之論證的,絕非由于構成概念之直觀的也。

     先天的所授與之唯一直觀,乃純然現象方式之直觀,即空間時間。

    所視為量之空間時間概念,能先天的在直觀中展示之,即或自量之性質(形)方面構成之,或僅就其量中所有&ldquo數&rdquo構成之(同質的雜多之純然綜合)。

    但事物所由以在時間空間中授與吾人之&ldquo現象質料&rdquo,則僅能在知覺中表現,因而為後天的。

    先天的表現&ldquo此種現象之經驗的内容&rdquo之唯一概念,乃普泛所謂事物之概念,此種普泛所謂事物之先天的綜合知識,僅能以&mdash&mdash知覺所能後天的授與吾人之事物之&mdash&mdash綜合之規律授與吾人而已。

    絕不能産生關于實在的對象之先天的直觀,蓋以此種直觀必須為經驗的也。

     關于普泛所謂事物(其直觀不容先天的授與者)之綜合命題,乃先驗的。

    先驗的命題,絕不能由構成概念以授與吾人,僅依據先天的概念以授與吾人。

    此等命題所包含者,僅為吾人依據之在經驗上探求&ldquo所不能先天的以直觀表現之事物(即知覺)所有某種綜合的統一&rdquo之規律。

    但此等綜合的原理,不能在一特殊事例中,先天的展示其所有概念任何之一;僅借經驗(此經驗自身僅依據此等綜合的原理而始可能者)後天的展示之。

     吾人若就一概念,綜合的判斷之,則吾人必須越出此概念以外,而訴之于此概念所由以授與之直觀。

    蓋若吾人限于所包含于此概念中者而判斷之,則此判斷純為分析的,就實際所包含于此概念中者,僅用為說明思維而已。

    但我能自概念轉至與其相應之純粹的或經驗的直觀,以便具體的在此種直觀中考慮概念,因而先天的或後天的認知&ldquo此概念之對象&rdquo之性質為何。

    先天的方法由構成概念以合理的數學的知識授與吾人,後天的方法則僅以經驗的(機械的)知識授與吾人,此種知識乃不能産生必然的自明的命題者。

     是以我即能分析我所有關于黃金之經驗的概念,而所得者僅為列舉我實際以此名詞所思維之一切事物而已,此雖改進我之知識所有之邏輯的性格,但絕無所增益于其上者也。

     但我若探取&ldquo世所熟知以黃金所名之物體&rdquo,則由此物體獲得種種知覺;此等知覺産生綜合的、但屬于經驗的之種種命題。

    當其概念為數學的,例如在三角形之概念中之時,則我能構成此概念,即先天的在直觀中以此概念授與吾人,且以此種方法而得綜合的而又合理的之知識。

    但若所授與我者為實在性、實體、力等等之先驗的概念,則其所指示者既非經驗的直觀,又非純粹直觀,僅為經驗的直觀之綜合,此等直觀以其為經驗的之故,不能先天的授與吾人。

    又因此種綜合不能超出概念先天的進至其所相應之直觀,故其概念不能産生任何有所規定的綜合命題,僅産生&ldquo可能之經驗的直觀之綜合&rdquo所有之原理。

    故先驗的命題,乃由理性依據純然概念所得之綜合的知識;且為論證的知識,蓋此種知識雖為唯一所以使經驗的知識之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