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先驗方法論 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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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人如以一切純粹思辨的理性所有知識之總和視為&mdash&mdash吾人至少在吾人自身内部具有其理念之&mdash&mdash一種建築物,則能調為在先驗原理論中,吾人已評衡其材料而決定其足以建築何種建築物及其高度與強度矣。吾人實見及吾人雖曾默思建築一高矗雲霄之塔,而所供之材料,則僅足以建立一居宅,其廣适足以合于吾人在經驗水平上之業務,其高僅足容俯視此經驗之平野而已。故吾人所計劃之勇敢事業,乃由材料缺乏而不得不失敗&mdash&mdash更不必提及巴别城及其通天高塔矣,此城此塔,因語言混亂,使工匠間關于應依照施工之設計發生争論,終以散遺此等工師于全世界,使各按其自身之計劃各自建築自用之建築物而無成者也。顧吾人今之所論究者,乃在計劃而非在材料;蓋以吾人已受警告,不可任意以完全超越吾人能力之盲目計劃冒險為之,但尚不能抑遏為吾人自身建築一安全居宅之心願,故吾人必須就吾人所有,及适于吾人需要之材料,以設計吾人之建築物。故我之所謂先驗方法論,乃指規定&ldquo純粹理性所有完全體系之方式的條件&rdquo而言。在此方面,吾人應論究理性之訓練、法規、建築術及曆史,以提供(在其先驗的方面)&ldquo僧院派以實踐的邏輯之名在其與普泛所謂悟性之使用相關者所曾嘗試而未能滿意&rdquo之事項。蓋因普泛邏輯不限于&ldquo悟性所使之可能之任何特殊知識&rdquo(例如不限于其純粹知識),且亦不限于某種對象,故除由其他學問假借其所有知識以外,不能在&ldquo可能的方法之名稱及在一切學問中用以體系化之學術名詞&rdquo之外,更有所論述;且此種邏輯,僅用以使新學者預先認知名詞而已,至此等名詞之意義及用法,則非至以後不能學習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