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根據理性之思辨的原理之一切神學之批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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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根據理性之思辨的原理之一切神學之批判-3 但理性除與此種統一之理念以一對象以外,不能思維此種系統的統一;且因經驗絕不能以一完全系統的統一之例證授與吾人,故吾人所應賦與理念之對象,非經驗之所能提供者。

    此種對象以其為理性所懷抱(ensrationisratiocitae),純為一理念;非假定其為&ldquo絕對實在的及此即對象自身&rdquo之某某事物,乃僅設定其想當然如是者(蓋因吾人由任何悟性概念皆不能到達之者),蓋欲因此吾人能視感官世界中所有事物之一切聯結一若根據于此一存在者耳。

    在此種進程中,吾人唯一之目的,在保持&mdash&mdash理性所必不可缺且雖以一切途徑促進&ldquo由悟性所得之一切經驗的知識&rdquo而絕不能障礙其統一之&mdash&mdash系統的統一。

     吾人如以此種理念為&ldquo主張或假定一實在的事物&rdquo(吾人能以系統的世界秩序之根據歸之者),則吾人誤解此理念之意義矣。

    反之,&ldquo非吾人概念所及&rdquo之此種根據,其本有之性質為何,乃完全未定之事;至設定此理念,則僅以之為觀點,唯由此種觀點,始能更進而擴大&ldquo在理性如是切要,在悟性如是有益&rdquo之統一。

    總之,此種先驗的事物,僅為統制的原理之圖型,理性由此種圖型,在其能力所及之限度内,推廣系統的統一于全部經驗領域之上。

     此種理念所有之第一對象,乃所視為&ldquo思維的自然物&rdquo或視為&ldquo心&rdquo之&ldquo我&rdquo自身。

     我若欲研求思維的存在者自身所賦有之性質,則我必質之經驗。

    蓋除範疇之圖型在感性直觀中授與吾人以外,我即不能以任何範疇适用于此種對象。

    但我絕不因适用範疇而到達一切内感現象之系統的統一。

    于是理性采用&ldquo一切思維之經驗的統一之概念&rdquo以代不能使吾人前進之(心之現實性質之)經驗的概念;且由于以此種統一為不受條件制限,及本源的理性乃自此種統一構成一理性概念,即一單純的實體之概念,此種實體其自身永無變化(人格的同一),而與此實體以外之其他實在的事物相聯結;一言以蔽之,乃單純的獨立自存的智性之理念。

    但即如是,理性之意向所在,除在說明心之現象時所有系統的統一之原理以外,餘皆置之不顧者也。

    理性努力欲表現一切規定存在于單一之主體中,一切能力(在可能之限度内)自單一之根本能力而來,一切變化屬于同一之永久的存在者之狀态,一切空間中之現象完全與思維活動相異。

    實體之單純性及其他種種性質,殆僅為此種統制的原理之圖型,而非預行假定其為心所有性質之現實根據。

    蓋此等性質或依據完全不同之根據,此等根據,吾人絕不能知之。

    心自身不能由此等所設想之賓詞知之,即令吾人以此等賓詞為絕對适用于心,亦不能由之以知心之自身。

    蓋此等賓詞僅構成一&ldquo不能具體表現之純然理念&rdquo。

    吾人如僅注意以下之點,即&ldquo不以之為純然理念以上之事物,而以之為在規定吾人所有心之現象時,僅與理性之體系化的使用有關,始能有效&rdquo,則自此種心理學的理念所能産生者,自僅屬有益之事矣。

    蓋因在說明&ldquo專屬于内感事物&rdquo之際,自無物體的現象之經驗的法則(此為完全不同之法則)雜入其中。

    關于心之生滅及再生等之虛妄假設,無一可以容許。

    故關于此種内感對象之考慮,應完全保持其純潔,不容有異類的性質混入。

    且理性探讨之趨向,亦在使此一方面之說明根據,盡其所能歸納于單一之原理。

    凡此等等,由于&ldquo所視為宛若一實在的存在者&rdquo之圖形而圓滿到達之,且除此圖型以外,實亦無他途可以到達之。

    心理學的理念之意義所能指示者,亦不過統制的原理之圖形而已。

    蓋若我問及心自身是否為精神的性質,則此問題殆無意義。

    蓋用此種概念(按即心靈)不僅抽去物質的自然,且抽去普泛所謂之自然,易言之,抽去任何可能經驗所有之一切賓詞,因而抽去思維&ldquo此種概念之對象&rdquo所必需之一切條件;顧概念僅以其與一對象相關始能謂其具有意義者也。

     純然思辨的理性之第二種統制的理念,則為普泛所謂世界之概念。

    蓋自然本為理性需要統制的原理之唯一所與對象。

    此自然為二重,或為思維的,或為物質的。

    思維此物質的自然,則在關于其内的可能性之限度内,即在限定範疇之适用于物質的自然之限度内,吾人實無須理念,即無須超越經驗之表象。

    且在此一方面亦實無任何理念可能,蓋因處理物質的自然,吾入僅受感性直觀之指導。

    物質的自然之事例,與心理學的根本概念&ldquo我&rdquo之事例完全不同,此種&ldquo我&rdquo之概念,先天的包含思維之某種方式,即思維之統一。

    故所留存于純粹理性者,僅有普泛所謂之自然、及依據某種原理&ldquo自然中所有種種條件之完全&rdquo而已。

    此等條件系列之絕對總體,在引申此等條件之各項目時,乃一理念,此種理念,在理性之經驗的使用中,絕不能完全實現,但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