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根據理性之思辨的原理之一切神學之批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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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中,發見此種統一,以及不在自然之普遍的必然的法則中發見此種統一,則吾人如何能宣稱自此種統一,直接推論&mdash&mdash所視為一切因果作用之根源所在之&mdash&mdash本源的存在者之最高及絕對必然的&ldquo完成&rdquo之理念?最大可能之系統的統一以及其結果之有目的的統一,乃使用理性之訓練學校,且實為理性最大可能之使用所以可能之基礎。

    故此種統一之理念與吾人理性之本性,乃固結而不可分者。

    此種理念,即以此故,在吾人為立法的;故吾人應假定一&ldquo與此相應之立法的理性&rdquo(intellectusarchetypus),實極自然,所視為吾人理性對象之&ldquo自然之一切系統的統一&rdquo皆自此立法的理性而來也。

     在論述純粹理性之二律背馳時,吾人已言及純粹理性所提出之問題,應在一切事例中,皆容許答複,且就此等問題而言,不容以吾人知識有限為遁辭(此種遁辭在關于自然之種種問題,乃不可避者,且為适切之辭)。

    蓋吾人此處所質詢者,非關于事物性質之問題,乃僅自理性之本性發生,且僅與其自身所有内部性質相關之問題。

    吾人今能就純粹理性最關心之兩問題限度内證實此種主張(驟見之,頗似輕率之主張);因而最後完成吾人關于純粹理性辯證性質之論究。

     在與先驗的神學有關之範圍内,吾人第一如問及是否有與世界不同之任何事物,包含&ldquo世界秩序及依據普遍法則之世界聯結&rdquo之根據,其答複則為無疑有之。

    蓋世界乃現象之總和,故必須有現象之某某先驗的根據,即僅能由純粹悟性所思維之根據。

    第二、如問及是否此種存在者乃最大實在的、必然的等等之實體,則吾人答以此種問題乃完全無意義者。

    蓋吾人所能由以企圖構成&ldquo此種對象之概念&rdquo之一切範疇,僅容經驗的使用,當其不用之于可能的經驗之對象(即感官世界)時,則絕無意義。

    出此領域之外,此等範疇僅為概念之室名,吾人固可容許有此等空名概念,但由此等空名概念之自身,則吾人絕不能有所領悟者也。

    第三、如問及吾人是否至少能以經驗對象之類推,思維此種與世界不同之存在者,則其答複為确能思維之,但僅為理念中之對象,而非實在之對象,即僅為世界組織之系統的統一、秩序、目的性等等之&ldquo吾人所不可知之基體&rdquo&mdash&mdash理性不得不構成此種理念以為其研讨自然之統制的原理。

    不僅如是,吾人更能自由容許&ldquo于其統制的職能有益&rdquo之拟人論(anthropomorphismus)加入此種理念中,而不為人所譴責。

     蓋此永為一理念而已,并非直接與世界不同之存在者相關,乃與世界之系統的統一之統制的原理相關,且僅由此種統一之圖型,即由最高智力(此種智力在其創造世界時,乃依據賢明之目的而行動者)之圖型,而與之相關者也。

    至此種世界統一之本源的根據之自身為何,吾人不能自以為由此已有所決定,僅在與&ldquo關于世界事物所有理性之系統的使用&rdquo相關之範圍内,吾人應如何運用此種根據,或甯謂為如何運用其理念耳。

     但尚有人以此種問題相逼問者,即:吾人能否依據此種根據假定一世界之聰慧之全能創造者?吾人無疑能之,不僅能之,且必須如是假定之。

    但斯時吾人是否推展吾人之知識于可能的經驗領域以外?則絕不如是。

    竭吾人之所為者,僅預行假定一某某事物,即預行假定一先驗的對象而已,至此先驗的對象之自身為何,則吾人絕無概念。

    吾人若研究自然,則不得不以世界之系統的有目的的排列為前提,而吾人之所以能由一種智力(一種經驗的概念)類推,以思維此種不可知之存在者,亦僅在與世界之系統的有目的的排列相關耳;即就根據于此種存在者之目的及完成而言,以&ldquo依據吾人所有理性之條件所能視為包含此種統一之根據&rdquo之一類性質,賦之于此種存在者。

    故此種理念,僅在吾人之理性與世界相關之使用範圍内,始能有效。

    吾人如以絕對的客觀的一種效力歸之于此種理念,則是吾人忘卻吾人之所思維者僅為理念中之存在者;且吾人若如是自&ldquo非由觀察世界所能規定&rdquo之根據出發,則吾人已不能以适合于理性之經驗的使用一種方法,應用此原理矣。

     但尚有人問我能否以最高存在者之概念及前提,用之于&ldquo唯理的考慮世界&rdquo能,此正理性依恃此種理念之目的所在。

    但我能否因此進而以外表上有目的布置視為其目的所在,因而以此等目的為自神意(此固間接由于&ldquo推廣神意所建立之某種自然方策&rdquo)而來? 吾人實能如是為之,但有一條件,即不問其主張神之智慧依據其最高目的處理一切事物,或主張&ldquo最高智慧之理念&rdquo乃依據普遍法則探讨自然之統制的原理,及自然之系統的有目的的統一之原理(乃至在不能發見此種統一之事例中亦然)吾人均視為無足輕重之事。

    易言之,當吾人知覺此種統一時,不問吾人謂為神以其智慧,願望其如是,或謂為&ldquo自然&rdquo賢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