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根據理性之思辨的原理之一切神學之批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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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的&mdash&mdash但同時乃完全依存的及感性的受條件制限者之&mdash&mdash統一,但同時又視一切現象之總和(即感性世界自身),一若在其自身之外有一&ldquo唯一、最高、及一切充足之根據&rdquo,即一獨立自存的、本源的、創造的理性。
蓋唯以此種創造的理性之理念為鑒,吾人始能指導吾人理性之經驗的使用,以保持其最大可能之擴大&mdash&mdash即由于&ldquo視一切現象一若皆自此種原型所發生者&rdquo。
易言之,吾人不當以心之一切内的現象為來自一單純之思維的實體,應以心之内的現象為依據一單純的存在者之理念彼此互相因緣引申而成者;吾人不當以世界之秩序及系統的統一為來自一最高之智力,應視為自最高聰睿的原因之理念獲得規律,依據此種規律,理性在聯結世界中之經驗的因果時,能使之用于最有效用之處,及滿足其自身所有之要求。
顧并無任何事物足以妨阻吾人假定此等理念亦為客觀的,即使之實體化&mdash&mdash唯宇宙論的理念則在例外,以理性在此處若亦以理念為客觀的實在,則陷于二律背馳矣。
至心理學的及神學的理念,則并不含有二律背馳,且亦無矛盾。
于是如何能有任何人争論其可能之客觀的實在性?蓋凡否定其可能性者,正與吾人欲肯定之者相同,關于此種可能性皆絕無所知。
但無積極的障礙以阻吾人如是假定之一事,實不足為假定任何事物之充分根據;吾人不當僅依恃&ldquo傾于完成其自身所設立之事業&rdquo之思辨的理性權威,即可引入&ldquo超越吾人所有一切概念(雖不與此等概念相矛盾),而視為實在的确定的對象&rdquo之思想上之存在物。
不應以此等理念為自身獨立存在,僅能視為具有&ldquo圖型之實在性&rdquo而已&mdash&mdash一切自然知識所有系統的統一之規整的原理之圖型。
僅應以此等理念視為實在的事物之類似者,不應以其自身為實在的事物。
吾人自理念之對象除去其條件,此等條件乃制限吾人悟性所提供之概念,但亦唯此等條件,吾人始能對于任何事物具有确定的概念。
于是吾人之所思維者,乃&mdash&mdash吾人對之絕無概念(就其自身而言),但仍表現其與現象之總體相關,有類現象間之相互關系之&mdash&mdash某某事物。
吾人如以此種方法假定此類理想的存在者,則吾人實際并未推展吾人知識于可能的經驗對象以外;僅由&ldquo其圖型由理念所提供&rdquo之系統的統一,推展此種經驗之經驗的統一而已&mdash&mdash故此種理念并無權利要求為構成的原理,僅能為統制的原理。
蓋容許吾人設定與此理念相應之事物,即某某事物乃至一實在的存在者,并非即謂吾人宣稱由先驗的概念以擴大吾人關于事物之知識。
誠以此種存在者僅在理念中設定,而非設定其自身,故僅以之表現系統的統一,此種系統的統一乃用為理性之經驗的使用之規律者。
至關于此種統一之根據,即關于&ldquo統一所依據為原因&rdquo之存在者之内的性格為何,則絕無所決定者也。
故純粹思辨的理性所授與吾人關于&ldquo神&rdquo之先驗的唯一确定的概念,就其最嚴格之意義言之,乃有神的;即理性并未确定此一概念之客觀的效力,僅産生&ldquo其為一切經驗的實在之最高的必然的統一之根據&rdquo之某某事物之理念而已。
此某某事物,除依據理性之法則類推其為&ldquo一切事物之原因&rdquo之實在的實體以外,吾人不能思維之。
在吾人敢于以此事物為一特殊的對象,而不永以&ldquo理性之統制的原理之純然理念&rdquo為滿足之限度内,乃以完成一切思維條件為遠過于人類悟性力之所及而置之,此即吾人必須思維此某某事物之所以然。
顧此種思維進程與追求吾人知識中之完全系統的統一之進程(對于此種進程理性至少不加以限制)乃不相容者。
以下之點,即此種假定之理由所在:蓋若吾人假定一&ldquo神&rdquo,對于其最高完成之内的可能性或其存在之必然性,吾人固不能有絲毫概念,但在另一方面,則吾人對于&ldquo與偶然的事物有關之一切問題&rdquo,皆能與以滿意之解答,且關于理性在其經驗的使用中所追求之最高統一,亦能與理性以最圓滿之滿足。
至吾人關于此假定自身不能使理性滿足之一事,乃顯示其為理性之思辨的實際利益,并非&mdash&mdash能以其自遠超于理性範圍以上之點出發為正當之&mdash&mdash任何洞見;且即由此實際利益,努力總括理性所有之對象,視為構成一完全的全體者也。
吾人今到達&ldquo論究此同一假定之思維進程&rdquo上所有之一種區别,此種區别頗似瑣碎,但在先驗的哲學,則極為重要。
即我在相對的意義中固可有充分根據假定某某事物(suppositiorelativa),但無絕對的假定此某某事物(suppositoabsoluta)之權利。
此種區别在純然之統制的原理之事例中應考慮之。
吾人認知此原理之必然性,但對于其必然性之由來,則絕無所知;且吾人之所以假定其有最高的根據者,僅以欲更能确定以思維此原理之普遍性耳。
例如當我思維一&ldquo與純然理念乃至與先驗的理念相應&rdquo
蓋唯以此種創造的理性之理念為鑒,吾人始能指導吾人理性之經驗的使用,以保持其最大可能之擴大&mdash&mdash即由于&ldquo視一切現象一若皆自此種原型所發生者&rdquo。
易言之,吾人不當以心之一切内的現象為來自一單純之思維的實體,應以心之内的現象為依據一單純的存在者之理念彼此互相因緣引申而成者;吾人不當以世界之秩序及系統的統一為來自一最高之智力,應視為自最高聰睿的原因之理念獲得規律,依據此種規律,理性在聯結世界中之經驗的因果時,能使之用于最有效用之處,及滿足其自身所有之要求。
顧并無任何事物足以妨阻吾人假定此等理念亦為客觀的,即使之實體化&mdash&mdash唯宇宙論的理念則在例外,以理性在此處若亦以理念為客觀的實在,則陷于二律背馳矣。
至心理學的及神學的理念,則并不含有二律背馳,且亦無矛盾。
于是如何能有任何人争論其可能之客觀的實在性?蓋凡否定其可能性者,正與吾人欲肯定之者相同,關于此種可能性皆絕無所知。
但無積極的障礙以阻吾人如是假定之一事,實不足為假定任何事物之充分根據;吾人不當僅依恃&ldquo傾于完成其自身所設立之事業&rdquo之思辨的理性權威,即可引入&ldquo超越吾人所有一切概念(雖不與此等概念相矛盾),而視為實在的确定的對象&rdquo之思想上之存在物。
不應以此等理念為自身獨立存在,僅能視為具有&ldquo圖型之實在性&rdquo而已&mdash&mdash一切自然知識所有系統的統一之規整的原理之圖型。
僅應以此等理念視為實在的事物之類似者,不應以其自身為實在的事物。
吾人自理念之對象除去其條件,此等條件乃制限吾人悟性所提供之概念,但亦唯此等條件,吾人始能對于任何事物具有确定的概念。
于是吾人之所思維者,乃&mdash&mdash吾人對之絕無概念(就其自身而言),但仍表現其與現象之總體相關,有類現象間之相互關系之&mdash&mdash某某事物。
吾人如以此種方法假定此類理想的存在者,則吾人實際并未推展吾人知識于可能的經驗對象以外;僅由&ldquo其圖型由理念所提供&rdquo之系統的統一,推展此種經驗之經驗的統一而已&mdash&mdash故此種理念并無權利要求為構成的原理,僅能為統制的原理。
蓋容許吾人設定與此理念相應之事物,即某某事物乃至一實在的存在者,并非即謂吾人宣稱由先驗的概念以擴大吾人關于事物之知識。
誠以此種存在者僅在理念中設定,而非設定其自身,故僅以之表現系統的統一,此種系統的統一乃用為理性之經驗的使用之規律者。
至關于此種統一之根據,即關于&ldquo統一所依據為原因&rdquo之存在者之内的性格為何,則絕無所決定者也。
故純粹思辨的理性所授與吾人關于&ldquo神&rdquo之先驗的唯一确定的概念,就其最嚴格之意義言之,乃有神的;即理性并未确定此一概念之客觀的效力,僅産生&ldquo其為一切經驗的實在之最高的必然的統一之根據&rdquo之某某事物之理念而已。
此某某事物,除依據理性之法則類推其為&ldquo一切事物之原因&rdquo之實在的實體以外,吾人不能思維之。
在吾人敢于以此事物為一特殊的對象,而不永以&ldquo理性之統制的原理之純然理念&rdquo為滿足之限度内,乃以完成一切思維條件為遠過于人類悟性力之所及而置之,此即吾人必須思維此某某事物之所以然。
顧此種思維進程與追求吾人知識中之完全系統的統一之進程(對于此種進程理性至少不加以限制)乃不相容者。
以下之點,即此種假定之理由所在:蓋若吾人假定一&ldquo神&rdquo,對于其最高完成之内的可能性或其存在之必然性,吾人固不能有絲毫概念,但在另一方面,則吾人對于&ldquo與偶然的事物有關之一切問題&rdquo,皆能與以滿意之解答,且關于理性在其經驗的使用中所追求之最高統一,亦能與理性以最圓滿之滿足。
至吾人關于此假定自身不能使理性滿足之一事,乃顯示其為理性之思辨的實際利益,并非&mdash&mdash能以其自遠超于理性範圍以上之點出發為正當之&mdash&mdash任何洞見;且即由此實際利益,努力總括理性所有之對象,視為構成一完全的全體者也。
吾人今到達&ldquo論究此同一假定之思維進程&rdquo上所有之一種區别,此種區别頗似瑣碎,但在先驗的哲學,則極為重要。
即我在相對的意義中固可有充分根據假定某某事物(suppositiorelativa),但無絕對的假定此某某事物(suppositoabsoluta)之權利。
此種區别在純然之統制的原理之事例中應考慮之。
吾人認知此原理之必然性,但對于其必然性之由來,則絕無所知;且吾人之所以假定其有最高的根據者,僅以欲更能确定以思維此原理之普遍性耳。
例如當我思維一&ldquo與純然理念乃至與先驗的理念相應&rdq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