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根據理性之思辨的原理之一切神學之批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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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rdquo,其主張或否定,即可以以上所論述适用之。
此純由&ldquo根據理性之實際利益之親和性原理&rdquo而來。
蓋觀察及洞察自然之構成性質,絕不能使吾人對于此一法則有客觀的主張。
經驗中所呈顯于吾人之此種階梯,彼此相去甚遠;在吾人所見似為微細之差别,在自然本身則常為廣大之間隙,故自任何此種觀察,吾人對于自然之終極意向皆不能有所決定&mdash&mdash吾人如思及在如是多量之事物中發見類似性及接近性,絕非難事,則更見其然。
在另一方面,則&ldquo依據此種原理以探求自然中秩序&rdquo之方法,及命令吾人應以此種秩序為根據于自然本身(至在何處及達何種程度,可置之不問)之格率,确為理性之正當的優越的統制原理。
在此種統制的能力中,此種原理遠越出經驗或觀察之所能證實者;且其自身雖無所規定,但實用以揭示&ldquo趨向系統的統一&rdquo之途徑者也。
人類理性所有自然的辯證性質之終極意向純粹理性之理念,其自身絕不能成為辯證的,此等理念所引起之惑人的幻相,自必僅由于誤用理念所緻。
蓋理念乃自理性之本質發生;此種對于思辨所有一切&ldquo權利及主張&rdquo之最高法庭,其自身乃為感人及幻相之根源,實為不可能者。
故自當以理念為有&ldquo其自身所有之功用及吾人所有理性之自然性質所規定之适切職務&rdquo。
顧僞辯者流,常大聲疾呼,攻讦理性之背理及矛盾,彼等雖不能深入理性所有最深秘之意向,但仍極口非難理性之種種命令。
然被等之所以有自己獨立主張之可能性,及使彼等能譴責&ldquo理性之所要求彼等者&rdquo之教化,實皆理性之所賜也。
吾人非首先與以先驗的演繹,則不能正确使用一先天的概念。
顧純粹理性之理念,實不容有如範疇事例中所可能之此種演繹。
但若此等理念有絲毫客觀的效力(不問此種适用效力如何不确定),而非純然思想上之虛構物,則其演繹自必可能,固不問其與&ldquo吾人所能授與範疇之演繹&rdquo相異如何之大(此為吾人所承認者)也。
此點将以之完成吾人理性之批判工作而為吾人令所欲從事者。
所授之于我之理性之某某事物,絕對視為對象或僅視為理念中之對象,其間實大有區别。
在前一事例中,吾人之概念乃用以規定對象者;在後一事例中,則實際僅有一圖型,對此圖型并無對象直接授與,甚至并假設的對象亦無之,且此種圖型僅能使吾人以間接方法表現其他對象,即由此等對象與此理念之關系,在其系統的統一中表現之。
故我謂最高智力之概念為純然一理念,蓋即謂此種概念之客觀的實在性,不應視為由其直接與對象相關而成(蓋在此種意義中,則吾人應不能以其客觀的效力為正當矣)。
此僅一圖型,依據最大可能之理性統一條件而構成者&mdash&mdash此為普泛所謂事物概念之圖型,僅用以保持吾人理性之經驗的使用中所有最大可能之系統的統一者。
是以吾人殆自&mdash&mdash&ldquo所視為經驗對象之根據或原因&rdquo之&mdash&mdash此種理念之假定的對象,引申經驗對象之由來。
例如吾人宣稱&ldquo世界之事物必須視為一若自一最高智力接受其存在&rdquo雲雲。
此種理念,實僅為輔導的概念,而非明示的概念。
蓋此種理念,并未示吾人以對象如何構成,而僅指示吾人在此理念之指導下吾人應如何求以規定經驗對象之構成性質及聯結耳。
是以若能說明三種先驗的理念(心理學的、宇宙論的、神學的),雖不能直接與其所相應之對象相關,或規定之,但仍以之為理性之經驗的使用之規律,在此種&ldquo理念中之對象&rdquo之前提下,引導吾人要系統的統一,又若能說明此等理念以此乃有所貢獻于經驗知識之擴大,絕不能與經驗的知識相背反,則吾人自能推斷&ldquo常依據此種理念以進行雲雲,乃理性之必然的格率&rdquo。
此實思辨的理性所有一切理念之先驗的演繹,此等理念不以之為擴大吾人知識至&ldquo較之經驗所能授與為數更多之對象&rdquo之構成的原理,乃以之為&ldquo普泛所謂經驗的知識所有雜多之系統的統一&rdquo之統制的原理,此種經驗的知識,由此統制的原理,更能在其自身所有之範圍内适當保持其安全,且較之缺乏此種理念,僅由悟性原理之運用所可能者,更能有效的改進之。
我将努力使之更為明晰。
依據此等所視為原理之理念,第一、在心理學中,吾人在内的經驗指導下,聯結吾人所有心之一切現象,一切活動及感受性,一若心乃&ldquo以人格的同一持久存在(至少在此生中)之一單純實體&rdquo,同時此實體所有之狀态(肉體之狀态僅為外的條件而居于此等狀态),又在連續的變化之中。
第二、在宇宙論中,吾人在一所視為絕不容許完成之研讨中,必須推求&ldquo内的外的自然現象&rdquo兩方所有之條件,一若現象系列之自身無窮無盡,并無任何最初的或最高的項目。
顧在如是推求時,吾人無須否定&ldquo在一切現象以外,尚有現象之純粹直悟的根據”但以吾人對于此等根據絕無所知,故在吾人說明自然時,絕不可企圖引用之。
最後第三、在神學領域中,吾人必須視&ldquo能屬于可能的經驗之聯結銜接&rdquo之一切事物,一若構成一絕
此純由&ldquo根據理性之實際利益之親和性原理&rdquo而來。
蓋觀察及洞察自然之構成性質,絕不能使吾人對于此一法則有客觀的主張。
經驗中所呈顯于吾人之此種階梯,彼此相去甚遠;在吾人所見似為微細之差别,在自然本身則常為廣大之間隙,故自任何此種觀察,吾人對于自然之終極意向皆不能有所決定&mdash&mdash吾人如思及在如是多量之事物中發見類似性及接近性,絕非難事,則更見其然。
在另一方面,則&ldquo依據此種原理以探求自然中秩序&rdquo之方法,及命令吾人應以此種秩序為根據于自然本身(至在何處及達何種程度,可置之不問)之格率,确為理性之正當的優越的統制原理。
在此種統制的能力中,此種原理遠越出經驗或觀察之所能證實者;且其自身雖無所規定,但實用以揭示&ldquo趨向系統的統一&rdquo之途徑者也。
人類理性所有自然的辯證性質之終極意向純粹理性之理念,其自身絕不能成為辯證的,此等理念所引起之惑人的幻相,自必僅由于誤用理念所緻。
蓋理念乃自理性之本質發生;此種對于思辨所有一切&ldquo權利及主張&rdquo之最高法庭,其自身乃為感人及幻相之根源,實為不可能者。
故自當以理念為有&ldquo其自身所有之功用及吾人所有理性之自然性質所規定之适切職務&rdquo。
顧僞辯者流,常大聲疾呼,攻讦理性之背理及矛盾,彼等雖不能深入理性所有最深秘之意向,但仍極口非難理性之種種命令。
然被等之所以有自己獨立主張之可能性,及使彼等能譴責&ldquo理性之所要求彼等者&rdquo之教化,實皆理性之所賜也。
吾人非首先與以先驗的演繹,則不能正确使用一先天的概念。
顧純粹理性之理念,實不容有如範疇事例中所可能之此種演繹。
但若此等理念有絲毫客觀的效力(不問此種适用效力如何不确定),而非純然思想上之虛構物,則其演繹自必可能,固不問其與&ldquo吾人所能授與範疇之演繹&rdquo相異如何之大(此為吾人所承認者)也。
此點将以之完成吾人理性之批判工作而為吾人令所欲從事者。
所授之于我之理性之某某事物,絕對視為對象或僅視為理念中之對象,其間實大有區别。
在前一事例中,吾人之概念乃用以規定對象者;在後一事例中,則實際僅有一圖型,對此圖型并無對象直接授與,甚至并假設的對象亦無之,且此種圖型僅能使吾人以間接方法表現其他對象,即由此等對象與此理念之關系,在其系統的統一中表現之。
故我謂最高智力之概念為純然一理念,蓋即謂此種概念之客觀的實在性,不應視為由其直接與對象相關而成(蓋在此種意義中,則吾人應不能以其客觀的效力為正當矣)。
此僅一圖型,依據最大可能之理性統一條件而構成者&mdash&mdash此為普泛所謂事物概念之圖型,僅用以保持吾人理性之經驗的使用中所有最大可能之系統的統一者。
是以吾人殆自&mdash&mdash&ldquo所視為經驗對象之根據或原因&rdquo之&mdash&mdash此種理念之假定的對象,引申經驗對象之由來。
例如吾人宣稱&ldquo世界之事物必須視為一若自一最高智力接受其存在&rdquo雲雲。
此種理念,實僅為輔導的概念,而非明示的概念。
蓋此種理念,并未示吾人以對象如何構成,而僅指示吾人在此理念之指導下吾人應如何求以規定經驗對象之構成性質及聯結耳。
是以若能說明三種先驗的理念(心理學的、宇宙論的、神學的),雖不能直接與其所相應之對象相關,或規定之,但仍以之為理性之經驗的使用之規律,在此種&ldquo理念中之對象&rdquo之前提下,引導吾人要系統的統一,又若能說明此等理念以此乃有所貢獻于經驗知識之擴大,絕不能與經驗的知識相背反,則吾人自能推斷&ldquo常依據此種理念以進行雲雲,乃理性之必然的格率&rdquo。
此實思辨的理性所有一切理念之先驗的演繹,此等理念不以之為擴大吾人知識至&ldquo較之經驗所能授與為數更多之對象&rdquo之構成的原理,乃以之為&ldquo普泛所謂經驗的知識所有雜多之系統的統一&rdquo之統制的原理,此種經驗的知識,由此統制的原理,更能在其自身所有之範圍内适當保持其安全,且較之缺乏此種理念,僅由悟性原理之運用所可能者,更能有效的改進之。
我将努力使之更為明晰。
依據此等所視為原理之理念,第一、在心理學中,吾人在内的經驗指導下,聯結吾人所有心之一切現象,一切活動及感受性,一若心乃&ldquo以人格的同一持久存在(至少在此生中)之一單純實體&rdquo,同時此實體所有之狀态(肉體之狀态僅為外的條件而居于此等狀态),又在連續的變化之中。
第二、在宇宙論中,吾人在一所視為絕不容許完成之研讨中,必須推求&ldquo内的外的自然現象&rdquo兩方所有之條件,一若現象系列之自身無窮無盡,并無任何最初的或最高的項目。
顧在如是推求時,吾人無須否定&ldquo在一切現象以外,尚有現象之純粹直悟的根據”但以吾人對于此等根據絕無所知,故在吾人說明自然時,絕不可企圖引用之。
最後第三、在神學領域中,吾人必須視&ldquo能屬于可能的經驗之聯結銜接&rdquo之一切事物,一若構成一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