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根據理性之思辨的原理之一切神學之批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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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脫離吾人所有之太陽系,自一太陽向一太陽轉移,聯結宇宙之最遠部分&mdash&mdash此一宇宙在吾人雖為無限,但由同一之動力一貫聯結之。
此等原理之顯著形相及其中唯一與吾人有關者,乃在其頗似先驗的,以及此等原理雖包含&ldquo用為理性之經驗的使用之指導&rdquo之純然理念&mdash&mdash理性之追從此等理念殆有類于漸近線的,即永益接近而永不能到達之&mdash&mdash但此等理念以其為先天的綜合命題,亦具有&ldquo客觀的而又不定的效力&rdquo,用為可能的經驗之規律。
此等理念又能在努力構成經驗時,用為輔助的原理而得極大之效用。
但此等理念不能有先驗的演繹;蓋如吾人以上之所說明,關于理念,此種演繹乃絕不可能者。
在先驗分析論中吾人已以悟性之力學的原理與數學的原理相區别,以力學的原理為直觀之純然統制的原理,而數學的原理就其與直觀之關系而言則為構成的原理。
但此等力學的原理關于經驗固亦為構成的,蓋以此等原理乃使&ldquo無之則不能有經驗&rdquo之一類概念,先天的可能者。
顧純粹理性之原理,關于經驗的概念,則絕不能為構成的;蓋因不能有&ldquo與此等原理相應之感性圖型&rdquo授與吾人,故此等原理絕不能有具體的對象。
然若吾人不容理性原理有此種所視為構成的原理之經驗的使用,則吾人如何能保障此等原理有統制的使用,以及使其因而有客觀的效力,且此種統制的使用,吾人果指何而言? 悟性乃理性之對象,正與感性為悟性之對象相同。
使&ldquo悟性所有一切可能之經驗的活動之統一&rdquo系統化,乃理性之職務;正與&ldquo以概念聯結現象之雜多及使其歸攝于經驗的法則之下&rdquo之為悟性職務相同。
但悟性活動而無感性圖型,則為不确定者;正與理性統一就悟性在其下應系統的聯結其概念之條件及其所到達之&ldquo範圍&rdquo而言,其自身為不确定者相同。
顧吾人雖不能在直觀中發見&ldquo一切悟性概念所有完全系統的統一&rdquo之圖型,但必須有類似此種圖型者授與。
此種類似者乃&ldquo悟性在一原理下所有知識之分化及統一&rdquo 中之最大理念。
蓋除去其發生不定量之雜多之一切制限條件,則最大及絕對的完全,自能确定的思維之矣。
故理性之理念乃感性圖型之類似者;其所不同之點,即在應用悟性概念于理性圖型并不産生關于對象本身之知識(如應用範疇于其感性圖型中之事例),而僅産生一切悟性運用所有系統的統一之規律或原理。
今因&ldquo先天的命令悟性所有運用之徹底的統一&rdquo之一切原理,亦适用于經驗之對象(雖僅間接的),故純粹理性原理,關于此種對象,亦必有客觀的實在性,但此非為其欲在對象中有所規定,僅為其欲指示&ldquo悟性之經驗的确定的使用所由以能完全與其自身一緻&rdquo之進程耳。
此則由于&ldquo使悟性運用盡其所能與徹底的統一之原理相聯結及在此原理之指導下以規定其進程&rdquo而成就之者。
自&ldquo理性關于對象知識之某種可能的完成之所有實際利益&rdquo而來非自&ldquo對象之性質&rdquo 而來之一切主觀的原理,我名為理性之格率。
于是有思辨的理性之格率,此種格率雖頗似客觀的原理,但完全根據其思辨的利益者也。
在以純然統制的原理為構成的原理,因而用為客觀的原理時,此等原理自陷于互相抵觸。
但若僅以之為格率,則無實在的抵觸,蓋僅理性所有之實際利益不同乃發生種種不同之思維形相耳。
就實際言,理性亦僅有唯一之一種實際利益,其格率之互相抵觸,僅此種實際利益所欲由以努力獲到滿足之方法有所不同,及此等方法之互相鉗制耳。
故一思想家或偏重于雜多(依據特殊化之原理),而另一思想家則或偏重于統一(依據集合之原理)。
各信其判斷乃由洞察對象而到達者,實則完全依據其或多或少偏執于二種原理之一而然耳。
且因此等原理皆非以客觀的根據為基礎,而僅以理性之實際利益為基礎,故原理之名實不能嚴格适用之;名之為&ldquo格率&rdquo,殆較為切當。
當吾人見及&ldquo有識之士關于人、動物、植物乃至礦物之特性,争執不已,有謂各民族有其特殊之遺傳特性,各家族各種族等等亦各有其确定之遺傳的特異,與之相反者則又謂在此一切事例中,自然對于一切事物本精确構成其同一之素質,其所有差别實起于外部之偶然的情形雲雲&rdquo之際,吾人僅須考慮彼等之作此等主張,其所指之對象果為何種對象,即可知彼等之于對象障蔽甚深,不容被等謂由于洞察對象之性質而有所雲雲也。
此種争論純起于理性之有二重實際利益,一方醉心(或至少采用)于一種利益,他方則傾心于其他一種之利益。
故自然中&ldquo紛繁&rdquo之格率與&ldquo統一&rdquo之格率間之歧異,本極易調和之。
但在以格率為産生客觀的洞察之期間,則直至發見有一種方法以調整彼等相反之主張及在此一方面有以滿足理性為止,彼等不僅發生争執,且将成為積極的障障,使真理之發見長期為之停濡不進也。
關于萊布尼茲所提出,巴奈(bonnet)所維護,世人所廣為論究之&ldquo造物之連續的階段之法
此等原理之顯著形相及其中唯一與吾人有關者,乃在其頗似先驗的,以及此等原理雖包含&ldquo用為理性之經驗的使用之指導&rdquo之純然理念&mdash&mdash理性之追從此等理念殆有類于漸近線的,即永益接近而永不能到達之&mdash&mdash但此等理念以其為先天的綜合命題,亦具有&ldquo客觀的而又不定的效力&rdquo,用為可能的經驗之規律。
此等理念又能在努力構成經驗時,用為輔助的原理而得極大之效用。
但此等理念不能有先驗的演繹;蓋如吾人以上之所說明,關于理念,此種演繹乃絕不可能者。
在先驗分析論中吾人已以悟性之力學的原理與數學的原理相區别,以力學的原理為直觀之純然統制的原理,而數學的原理就其與直觀之關系而言則為構成的原理。
但此等力學的原理關于經驗固亦為構成的,蓋以此等原理乃使&ldquo無之則不能有經驗&rdquo之一類概念,先天的可能者。
顧純粹理性之原理,關于經驗的概念,則絕不能為構成的;蓋因不能有&ldquo與此等原理相應之感性圖型&rdquo授與吾人,故此等原理絕不能有具體的對象。
然若吾人不容理性原理有此種所視為構成的原理之經驗的使用,則吾人如何能保障此等原理有統制的使用,以及使其因而有客觀的效力,且此種統制的使用,吾人果指何而言? 悟性乃理性之對象,正與感性為悟性之對象相同。
使&ldquo悟性所有一切可能之經驗的活動之統一&rdquo系統化,乃理性之職務;正與&ldquo以概念聯結現象之雜多及使其歸攝于經驗的法則之下&rdquo之為悟性職務相同。
但悟性活動而無感性圖型,則為不确定者;正與理性統一就悟性在其下應系統的聯結其概念之條件及其所到達之&ldquo範圍&rdquo而言,其自身為不确定者相同。
顧吾人雖不能在直觀中發見&ldquo一切悟性概念所有完全系統的統一&rdquo之圖型,但必須有類似此種圖型者授與。
此種類似者乃&ldquo悟性在一原理下所有知識之分化及統一&rdquo 中之最大理念。
蓋除去其發生不定量之雜多之一切制限條件,則最大及絕對的完全,自能确定的思維之矣。
故理性之理念乃感性圖型之類似者;其所不同之點,即在應用悟性概念于理性圖型并不産生關于對象本身之知識(如應用範疇于其感性圖型中之事例),而僅産生一切悟性運用所有系統的統一之規律或原理。
今因&ldquo先天的命令悟性所有運用之徹底的統一&rdquo之一切原理,亦适用于經驗之對象(雖僅間接的),故純粹理性原理,關于此種對象,亦必有客觀的實在性,但此非為其欲在對象中有所規定,僅為其欲指示&ldquo悟性之經驗的确定的使用所由以能完全與其自身一緻&rdquo之進程耳。
此則由于&ldquo使悟性運用盡其所能與徹底的統一之原理相聯結及在此原理之指導下以規定其進程&rdquo而成就之者。
自&ldquo理性關于對象知識之某種可能的完成之所有實際利益&rdquo而來非自&ldquo對象之性質&rdquo 而來之一切主觀的原理,我名為理性之格率。
于是有思辨的理性之格率,此種格率雖頗似客觀的原理,但完全根據其思辨的利益者也。
在以純然統制的原理為構成的原理,因而用為客觀的原理時,此等原理自陷于互相抵觸。
但若僅以之為格率,則無實在的抵觸,蓋僅理性所有之實際利益不同乃發生種種不同之思維形相耳。
就實際言,理性亦僅有唯一之一種實際利益,其格率之互相抵觸,僅此種實際利益所欲由以努力獲到滿足之方法有所不同,及此等方法之互相鉗制耳。
故一思想家或偏重于雜多(依據特殊化之原理),而另一思想家則或偏重于統一(依據集合之原理)。
各信其判斷乃由洞察對象而到達者,實則完全依據其或多或少偏執于二種原理之一而然耳。
且因此等原理皆非以客觀的根據為基礎,而僅以理性之實際利益為基礎,故原理之名實不能嚴格适用之;名之為&ldquo格率&rdquo,殆較為切當。
當吾人見及&ldquo有識之士關于人、動物、植物乃至礦物之特性,争執不已,有謂各民族有其特殊之遺傳特性,各家族各種族等等亦各有其确定之遺傳的特異,與之相反者則又謂在此一切事例中,自然對于一切事物本精确構成其同一之素質,其所有差别實起于外部之偶然的情形雲雲&rdquo之際,吾人僅須考慮彼等之作此等主張,其所指之對象果為何種對象,即可知彼等之于對象障蔽甚深,不容被等謂由于洞察對象之性質而有所雲雲也。
此種争論純起于理性之有二重實際利益,一方醉心(或至少采用)于一種利益,他方則傾心于其他一種之利益。
故自然中&ldquo紛繁&rdquo之格率與&ldquo統一&rdquo之格率間之歧異,本極易調和之。
但在以格率為産生客觀的洞察之期間,則直至發見有一種方法以調整彼等相反之主張及在此一方面有以滿足理性為止,彼等不僅發生争執,且将成為積極的障障,使真理之發見長期為之停濡不進也。
關于萊布尼茲所提出,巴奈(bonnet)所維護,世人所廣為論究之&ldquo造物之連續的階段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