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根據理性之思辨的原理之一切神學之批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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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項之&ldquo類之邏輯的原理&rdquo,由另一相反之原理使其歸于平衡,即&ldquo種&rdquo之原理,此&ldquo種&rdquo之原理以事物在同一類之下雖互相一緻,但在各事物中則要求其繁複紛歧,且命令悟性對于同一性與差别性應以同等程度注意之。
此種(辨别的觀察即辨别差異之能力之)原理,對于前一(理智能力ingenium之)原理(按史密斯英譯小注謂:康德在其人類學中以理智與判斷力對立,理智乃吾人由以決定普遍适于特殊之能力,而判斷力則為吾人由以決定特殊合于普遍者)所有可能的輕率,加以制限;于是理性展示有自相矛盾之二重實際利益,在一方面為關于&ldquo類&rdquo之外延的範圍之實際利益(普遍性),在另一方面則為關于&ldquo種&rdquo之繁複之内包的内容之實際利益(規定性)。
在外延的事例中,悟性在其概念之下思維更多之事物,在内包之事例中,則在概念之中思維更多之事物。
自然研究者在被等思維方法之分歧中,亦顯現有此種二重之實際利益。
吾人大概可以斷言,凡偏重思辨的研究之人,皆厭惡異質性質,而常注視&ldquo類&rdquo之統一;在另一方面,則凡偏重經驗的研究之人,常努力分化自然直至其繁複程度一若将消滅&ldquo其能依據普遍的原理以規定自然現象&rdquo之期望。
此種經驗的思維形相,實根據&ldquo目的在一切知識之系統的完成&rdquo之邏輯的原理&mdash&mdash制定以&ldquo類&rdquo開始,吾人以所保持體系之擴大之形相下推所能包含于&ldquo類&rdquo下之雜多,正與在其他一可擇之進程即思辨的進程中上溯其&ldquo類&rdquo,吾人努力以保持體系之統一者相同。
蓋若吾人專注意于标示&ldquo類&rdquo之概念範圍,則吾人即不能規定其邏輯的區分究能進行至何種程度,亦猶吾人純自物體所占之空間不能判斷空間所有部分之物理的分割究能進展至何種程度也。
因之,一切&ldquo類&rdquo須有種之紛歧,此等&ldquo種&rdquo又須有&ldquo族&rdquo之紛歧;且以無一&ldquo族&rdquo其自身無一範圍(其外延一如普遍的概念),故理性&mdash&mdash以其欲進至完成&mdash&mdash要求不能以任何&ldquo種&rdquo為最下級之種。
蓋因&ldquo種&rdquo常為一概念,僅包有差别事物所共同之點,非已完全規定之者。
故&ldquo種&rdquo不能直接與個體相關,必常有其他概念(即&ldquo族&rdquo)包攝于&ldquo種&rdquo之下。
此種特殊化法則可成為以下之原理:繁複不能無故減削(entiumvarietatesnontemereesseminuendas)。
此種邏輯的法則若非根據一先驗的特殊化法則,則将毫無意義而不能應用,此種先驗的特殊化法則,實非要求在&ldquo所能為吾人對象之事物&rdquo中實際有無限之歧異&mdash&mdash此種邏輯的原理,僅關于可能的分類之邏輯的範圍,主張其不定而已,并未與&ldquo主張其無限者&rdquo以任何機緣&mdash&mdash不過以此種任務加之悟性,即使其在一切所可發見之&ldquo種&rdquo下,探求其&ldquo族&rdquo,在一切差别之下,探求更小之差别耳。
蓋若無更下之概念,即不能有更高之概念。
今悟性僅能由概念獲有知識,故不問分類進程進展至如何程度,絕非由于純然直觀,而常由于更下之概念。
現象知識在其完全規定中(此僅由悟性而可能者),則要求吾人所有概念之分化前進不已,常須更進展至所留存之其他差别點,此等差别點在&ldquo種&rdquo 之概念中則為吾人所已抽去者,在&ldquo類&rdquo之概念中更無論矣。
此種分類法則不能自經驗得來,蓋經驗絕不能以此種廣大的遠景展示吾人。
經驗的特殊化若非由先在之先驗的特殊化法則為之導引,則在辨别雜多時,不久即到達停止點,此種先驗的特殊化法則,以其為一理性原理,常引吾人探求更進一步之差别,乃至在感官不能以此等差别展示吾人之時,亦常疑其實際存在。
吸收性土類之分為種種種類(石灰土類及鹽酸土類),乃僅在先在的理性規律之指導下所可能之發見&mdash&mdash理性在以下之假定下進行,即自然如是紛歧繁複,故吾人能預想有此種差别點存在,因而以探求此種差别點之任務加之悟性。
吾人之所以能有任何悟性能力者,實僅在&ldquo自然中有差别&rdquo之假定下,其事正與僅在&ldquo自然之對象顯示有同質性質&rdquo之條件下,吾人始有悟性能力相同。
蓋包括于一概念下之紛歧繁複,正所以對于概念使用及悟性發揮與以機緣者也。
是以理性為悟性準備其活動之領域:(一)由于在更高之&ldquo類&rdquo下所有雜多之同質之原理;(二)由于在更下之&ldquo種&rdquo下所有同質的事物之歧異之原理;及(三)為欲完成系統的統一,更須有一法則,即一切概念有親和性之法則&mdash&mdash此一法則制定吾人由于繁複紛歧之逐漸增進,自各&ldquo種&rdquo進展至一切其他之&ldquo種&rdquo。
此等法則吾人可名之為方式之同質性、特殊性、連續性等等之原理。
所謂連續性之原理,乃聯結其他二者而成,蓋因僅由上溯更高之&ldquo類&rdquo及下推更下之&ldquo種&rdquo二種進程,吾人乃能獲得&ldquo完全之系統的聯結&rdquo之理念。
蓋斯時一切雜多的差别皆互相有關,以彼等皆自一最高之&ldquo類&rdquo發生,經由&ldquo益複擴大的規定之一切階段&rdquo。
三種邏輯的原理所制定之系統的統一,能以以下之方法說明之。
一切概念皆可視為一點,此點作為觀察者之停留場,有其自身所有之視阈,即繁複之事物皆能自此立場表現之,自此立場以校閱之耳。
此種視阈必能包有無量數之點,每點皆有其自身所有之更狹隘之視阈;易言之,一切&ldquo種&rdquo依據特殊化之原理皆包有&ldquo族&rdquo,而邏輯的視阈則專由更小之視阈(族)所成,絕非由&ldquo不具有外延(個體)之點&rdquo所成者也。
但對于種種之視阈,即&ldquo類&rdquo(每類皆由其自身所有之概念規定之者),能有一共同之視阈,其與此共同之視阈相關一若自一共同之中心,檢閱種種之類”自此種更高之&ldquo類&rdquo,吾人更能前進,直至到達一切&ldquo類&rdquo中之最高者為止,因而到達普遍的真實的視阈,此種視阈乃自最高概念之立場規定之者,且包括一切雜多&mdash&mdash類、種、族&mdash&mdash在其自身之下。
此種(辨别的觀察即辨别差異之能力之)原理,對于前一(理智能力ingenium之)原理(按史密斯英譯小注謂:康德在其人類學中以理智與判斷力對立,理智乃吾人由以決定普遍适于特殊之能力,而判斷力則為吾人由以決定特殊合于普遍者)所有可能的輕率,加以制限;于是理性展示有自相矛盾之二重實際利益,在一方面為關于&ldquo類&rdquo之外延的範圍之實際利益(普遍性),在另一方面則為關于&ldquo種&rdquo之繁複之内包的内容之實際利益(規定性)。
在外延的事例中,悟性在其概念之下思維更多之事物,在内包之事例中,則在概念之中思維更多之事物。
自然研究者在被等思維方法之分歧中,亦顯現有此種二重之實際利益。
吾人大概可以斷言,凡偏重思辨的研究之人,皆厭惡異質性質,而常注視&ldquo類&rdquo之統一;在另一方面,則凡偏重經驗的研究之人,常努力分化自然直至其繁複程度一若将消滅&ldquo其能依據普遍的原理以規定自然現象&rdquo之期望。
此種經驗的思維形相,實根據&ldquo目的在一切知識之系統的完成&rdquo之邏輯的原理&mdash&mdash制定以&ldquo類&rdquo開始,吾人以所保持體系之擴大之形相下推所能包含于&ldquo類&rdquo下之雜多,正與在其他一可擇之進程即思辨的進程中上溯其&ldquo類&rdquo,吾人努力以保持體系之統一者相同。
蓋若吾人專注意于标示&ldquo類&rdquo之概念範圍,則吾人即不能規定其邏輯的區分究能進行至何種程度,亦猶吾人純自物體所占之空間不能判斷空間所有部分之物理的分割究能進展至何種程度也。
因之,一切&ldquo類&rdquo須有種之紛歧,此等&ldquo種&rdquo又須有&ldquo族&rdquo之紛歧;且以無一&ldquo族&rdquo其自身無一範圍(其外延一如普遍的概念),故理性&mdash&mdash以其欲進至完成&mdash&mdash要求不能以任何&ldquo種&rdquo為最下級之種。
蓋因&ldquo種&rdquo常為一概念,僅包有差别事物所共同之點,非已完全規定之者。
故&ldquo種&rdquo不能直接與個體相關,必常有其他概念(即&ldquo族&rdquo)包攝于&ldquo種&rdquo之下。
此種特殊化法則可成為以下之原理:繁複不能無故減削(entiumvarietatesnontemereesseminuendas)。
此種邏輯的法則若非根據一先驗的特殊化法則,則将毫無意義而不能應用,此種先驗的特殊化法則,實非要求在&ldquo所能為吾人對象之事物&rdquo中實際有無限之歧異&mdash&mdash此種邏輯的原理,僅關于可能的分類之邏輯的範圍,主張其不定而已,并未與&ldquo主張其無限者&rdquo以任何機緣&mdash&mdash不過以此種任務加之悟性,即使其在一切所可發見之&ldquo種&rdquo下,探求其&ldquo族&rdquo,在一切差别之下,探求更小之差别耳。
蓋若無更下之概念,即不能有更高之概念。
今悟性僅能由概念獲有知識,故不問分類進程進展至如何程度,絕非由于純然直觀,而常由于更下之概念。
現象知識在其完全規定中(此僅由悟性而可能者),則要求吾人所有概念之分化前進不已,常須更進展至所留存之其他差别點,此等差别點在&ldquo種&rdquo 之概念中則為吾人所已抽去者,在&ldquo類&rdquo之概念中更無論矣。
此種分類法則不能自經驗得來,蓋經驗絕不能以此種廣大的遠景展示吾人。
經驗的特殊化若非由先在之先驗的特殊化法則為之導引,則在辨别雜多時,不久即到達停止點,此種先驗的特殊化法則,以其為一理性原理,常引吾人探求更進一步之差别,乃至在感官不能以此等差别展示吾人之時,亦常疑其實際存在。
吸收性土類之分為種種種類(石灰土類及鹽酸土類),乃僅在先在的理性規律之指導下所可能之發見&mdash&mdash理性在以下之假定下進行,即自然如是紛歧繁複,故吾人能預想有此種差别點存在,因而以探求此種差别點之任務加之悟性。
吾人之所以能有任何悟性能力者,實僅在&ldquo自然中有差别&rdquo之假定下,其事正與僅在&ldquo自然之對象顯示有同質性質&rdquo之條件下,吾人始有悟性能力相同。
蓋包括于一概念下之紛歧繁複,正所以對于概念使用及悟性發揮與以機緣者也。
是以理性為悟性準備其活動之領域:(一)由于在更高之&ldquo類&rdquo下所有雜多之同質之原理;(二)由于在更下之&ldquo種&rdquo下所有同質的事物之歧異之原理;及(三)為欲完成系統的統一,更須有一法則,即一切概念有親和性之法則&mdash&mdash此一法則制定吾人由于繁複紛歧之逐漸增進,自各&ldquo種&rdquo進展至一切其他之&ldquo種&rdquo。
此等法則吾人可名之為方式之同質性、特殊性、連續性等等之原理。
所謂連續性之原理,乃聯結其他二者而成,蓋因僅由上溯更高之&ldquo類&rdquo及下推更下之&ldquo種&rdquo二種進程,吾人乃能獲得&ldquo完全之系統的聯結&rdquo之理念。
蓋斯時一切雜多的差别皆互相有關,以彼等皆自一最高之&ldquo類&rdquo發生,經由&ldquo益複擴大的規定之一切階段&rdquo。
三種邏輯的原理所制定之系統的統一,能以以下之方法說明之。
一切概念皆可視為一點,此點作為觀察者之停留場,有其自身所有之視阈,即繁複之事物皆能自此立場表現之,自此立場以校閱之耳。
此種視阈必能包有無量數之點,每點皆有其自身所有之更狹隘之視阈;易言之,一切&ldquo種&rdquo依據特殊化之原理皆包有&ldquo族&rdquo,而邏輯的視阈則專由更小之視阈(族)所成,絕非由&ldquo不具有外延(個體)之點&rdquo所成者也。
但對于種種之視阈,即&ldquo類&rdquo(每類皆由其自身所有之概念規定之者),能有一共同之視阈,其與此共同之視阈相關一若自一共同之中心,檢閱種種之類”自此種更高之&ldquo類&rdquo,吾人更能前進,直至到達一切&ldquo類&rdquo中之最高者為止,因而到達普遍的真實的視阈,此種視阈乃自最高概念之立場規定之者,且包括一切雜多&mdash&mdash類、種、族&mdash&mdash在其自身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