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根據理性之思辨的原理之一切神學之批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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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例說明此點。
在與悟性概念相合之種種統一中,實體之因果作用(所名為力者)之統一亦屬其内。
同一實體所有之種種現象,驟一視之,異常紛歧,以緻吾人在最初應假定為有種種不同之結果,即有此種種不同之力。
例如人類心中有感覺、意識、想象、記憶、頓智、辨别力、快樂、欲望等等。
顧有一邏輯的格率,要求吾人應盡其所能以此等現象互相比較,且發見其所隐藏之同一性,以減除此種外觀上之紛歧。
吾人應探讨想象與意識相聯結是否即與記憶、頓智、辨别力為同一之事物,乃至或即與悟性及理性同一。
邏輯雖不能決定根本力是否實際存在,但此種根本力之理念,則為包含于&ldquo種種紛歧繁雜之力之系統的表現&rdquo中之問題。
理性之邏輯的原理,要求吾人盡其所能使此種統一完備;此力與彼力各自所有之現象,愈見其彼此相同,則此等現象之為&ldquo同一力之不同表現&rdquo亦愈見其然,此同一力在其與&ldquo較為特殊之種種力&rdquo有關,應名之為根本力。
至關于其他種類之力,亦複如是。
此等相對的根本力又必互相比較,意在探求其一緻點,因而使其更近于一唯一的本源力,即絕對的根本力。
但此種理性之統一,乃純然假設的。
吾人并非主張必須遇及此一種力,所主張者乃吾人為理性之實際利益計,即對于經驗所能提供吾人之雜多規律,為建立某種原理計,必須探求之力耳。
凡在可能之範圍内,吾人必須努力以此種方法使&ldquo系統的統一&rdquo輸入吾人之知識中。
但在轉移至悟性之先驗的運用時,吾人發見此種根本力之理念不僅以之為理住假設的使用之問題,且以設定一實體所有種種力之系統的統一為基本要項,及表現理性之必然的原理而要求其具有客觀的實在性。
蓋即無任何企圖以展示此種種力之和諧一緻,甚或在一切此種企圖失敗以後,吾人亦尚須行假定此種統一實際存在,此不僅以上所援引事例為實體之統一計如是,即在與普泛所謂物質相關之事例中&mdash&mdash其中吾人所遇及之種種力,雖在某種程度視為同質,但實亦異常紛歧繁雜者&mdash&mdash亦複如是。
在一切此種事例中,理性預行假定種種力之系統的統一,其所根據者為特殊之自然法則應歸攝于更為普遍之法則下,且&ldquo節約原理&rdquo不僅為理性之經濟的要求,且亦自然自身所有法則之一。
除吾人亦預行假定一先驗的原理&mdash&mdash此種系統的統一即由此種原理先天的假定為必然的屬于對象&mdash&mdash以外,欲了解如何能有一&ldquo理性由之制定規律統一&rdquo之邏輯的原理,誠屬難事。
蓋理性果以何種權利在其邏輯的使用中要求吾人以&ldquo自然中所顯示之種種力&rdquo 為純然一種變相的統一,以及盡其所能自一根本的力引申此種統一&mdash&mdash如任意認為&ldquo一切力之為異質,及所引申之系統的統一,能與自然不相一緻&rdquo等事亦屬可能,則理性如何能要求以上雲雲之事?斯時理性将與其自身所有之職能相背,乃欲以&ldquo與自然性質完全不相容&rdquo之理念為其目的矣。
吾人亦不能謂理性在其依據自身所有之原理進行時,由于觀察自然之偶有性質即到達此種統一之知識。
蓋要求吾人探求此種統一之理性法則,乃一必然的法則,誠以無此種統一,則吾人即無理性,無理性則無悟性之一貫運用,缺乏一貫運用則無經驗的真理之充足标準。
故欲保持一經驗的标準,則吾人不得不預行假定自然之系統的統一,乃客觀的有效且為必然的。
哲學家即其自身雖不常承認此種先驗的原理或曾意識及用此原理,但吾人固發見此種原理以極可注意之形相暗默包含于彼等所由于進行之原理中。
各個别事物在種種方面之歧異,并不拒絕&ldquo種之同一&rdquo,種種不同之種必須視為&ldquo少數之類所有之不同規定&rdquo,此少數之類又必須視為更高類之不同規定,一切循此推進;總之,吾人必須在&ldquo可能之經驗的概念能自更高更普泛的概念演繹&rdquo之限度内,探求一切可能之經驗的概念之某種系統的統一&mdash&mdash此乃一邏輯的原理(僧院派所建立之規律),無之則不能有理性之任何使用者也。
蓋吾人僅在以普遍的性質歸之于事物,視為其特殊的性質所根據之基礎之限度内,始能由普遍以推斷特殊。
此種統一之應在自然中見之雲雲,乃哲學家在&ldquo基本事項(即原理)不應無故增多&rdquo (entiapraeternecessitatemnonessemultiplicanda)之著名僧院派格率中所以為前提者。
此種格率宣稱:&ldquo事物就其本性而言,即為提供理性統一之質料者,且其表面上之無限歧異,實不足以妨阻吾人假定在此紛歧繁複之後有根本性質之統一&rdquo&mdash&mdash此等性質由于其重複之規定,紛歧繁複之狀态能由之而來。
此種統一雖純然一理念,乃一切時代所熱烈探求之者,故應節制&ldquo對于此種統一之願欲&rdquo,實無須鼓勵之。
化學家能将一切鹽類歸納于酸及鹽基二大要類,實為極大之進步;彼等複努力說明即令有此二者之區别,亦僅同一之根本物質之變異或不同之顯現。
化學家逐漸将不同種類之土(石及金屬之質料)歸納為三類,最後則歸納為二類;但尚不滿意,彼等不能捐棄&ldquo在此等歧異狀态之後僅有一類&rdquo,且在土及鹽類之間應有共同原理等等之思想。
此自可假定為純然一種經濟的規劃,理性由之使其自身免于一切可能的勞苦者,即一假設的企圖如能成功,則由于其所到達之統一,對于所設想之說明原理自與以概括性之真理。
但此種自私的目的,極易與理念相區别。
蓋依據理念則一切人皆預行假定理性之統一與自然自身一緻,且理性&mdash&mdash雖不能規定此種統一之限界&mdash&mdash在此處則對于自然非乞求而為命令。
在所呈顯于吾人之現象間,若果有如是極大之歧異&mdash&mdash我非指其方式,蓋在方式中現象自能互相類似;乃指其内容,即就現存事物之紛歧繁複而言&mdash&mdash以緻最銳敏之人類悟性亦絕不能比較此等現象以發見其極微之類似性(此為極能思及之可能性),則&ldquo類&rdquo 之邏輯原理将完全不能成立;乃至吾人并&ldquo類&rdquo之概念或任何其他普遍的概念亦不能有之;而此唯一從事此種概念之悟性自身,亦将不複存在矣。
故若&ldquo類&rdquo之邏輯的原理應用于自然(此處所謂自然僅指所授與吾人之對象而言),自當預行假定一先驗的原理。
依據此種先驗的原理,在可能的經驗之紛歧繁複中,必須預行假定有同質之性質(吾人雖不能以先天的形相決定其程度);蓋無此同質之性質,則無經驗的概念可能,因而将無經驗可能矣。
設定同一性為
在與悟性概念相合之種種統一中,實體之因果作用(所名為力者)之統一亦屬其内。
同一實體所有之種種現象,驟一視之,異常紛歧,以緻吾人在最初應假定為有種種不同之結果,即有此種種不同之力。
例如人類心中有感覺、意識、想象、記憶、頓智、辨别力、快樂、欲望等等。
顧有一邏輯的格率,要求吾人應盡其所能以此等現象互相比較,且發見其所隐藏之同一性,以減除此種外觀上之紛歧。
吾人應探讨想象與意識相聯結是否即與記憶、頓智、辨别力為同一之事物,乃至或即與悟性及理性同一。
邏輯雖不能決定根本力是否實際存在,但此種根本力之理念,則為包含于&ldquo種種紛歧繁雜之力之系統的表現&rdquo中之問題。
理性之邏輯的原理,要求吾人盡其所能使此種統一完備;此力與彼力各自所有之現象,愈見其彼此相同,則此等現象之為&ldquo同一力之不同表現&rdquo亦愈見其然,此同一力在其與&ldquo較為特殊之種種力&rdquo有關,應名之為根本力。
至關于其他種類之力,亦複如是。
此等相對的根本力又必互相比較,意在探求其一緻點,因而使其更近于一唯一的本源力,即絕對的根本力。
但此種理性之統一,乃純然假設的。
吾人并非主張必須遇及此一種力,所主張者乃吾人為理性之實際利益計,即對于經驗所能提供吾人之雜多規律,為建立某種原理計,必須探求之力耳。
凡在可能之範圍内,吾人必須努力以此種方法使&ldquo系統的統一&rdquo輸入吾人之知識中。
但在轉移至悟性之先驗的運用時,吾人發見此種根本力之理念不僅以之為理住假設的使用之問題,且以設定一實體所有種種力之系統的統一為基本要項,及表現理性之必然的原理而要求其具有客觀的實在性。
蓋即無任何企圖以展示此種種力之和諧一緻,甚或在一切此種企圖失敗以後,吾人亦尚須行假定此種統一實際存在,此不僅以上所援引事例為實體之統一計如是,即在與普泛所謂物質相關之事例中&mdash&mdash其中吾人所遇及之種種力,雖在某種程度視為同質,但實亦異常紛歧繁雜者&mdash&mdash亦複如是。
在一切此種事例中,理性預行假定種種力之系統的統一,其所根據者為特殊之自然法則應歸攝于更為普遍之法則下,且&ldquo節約原理&rdquo不僅為理性之經濟的要求,且亦自然自身所有法則之一。
除吾人亦預行假定一先驗的原理&mdash&mdash此種系統的統一即由此種原理先天的假定為必然的屬于對象&mdash&mdash以外,欲了解如何能有一&ldquo理性由之制定規律統一&rdquo之邏輯的原理,誠屬難事。
蓋理性果以何種權利在其邏輯的使用中要求吾人以&ldquo自然中所顯示之種種力&rdquo 為純然一種變相的統一,以及盡其所能自一根本的力引申此種統一&mdash&mdash如任意認為&ldquo一切力之為異質,及所引申之系統的統一,能與自然不相一緻&rdquo等事亦屬可能,則理性如何能要求以上雲雲之事?斯時理性将與其自身所有之職能相背,乃欲以&ldquo與自然性質完全不相容&rdquo之理念為其目的矣。
吾人亦不能謂理性在其依據自身所有之原理進行時,由于觀察自然之偶有性質即到達此種統一之知識。
蓋要求吾人探求此種統一之理性法則,乃一必然的法則,誠以無此種統一,則吾人即無理性,無理性則無悟性之一貫運用,缺乏一貫運用則無經驗的真理之充足标準。
故欲保持一經驗的标準,則吾人不得不預行假定自然之系統的統一,乃客觀的有效且為必然的。
哲學家即其自身雖不常承認此種先驗的原理或曾意識及用此原理,但吾人固發見此種原理以極可注意之形相暗默包含于彼等所由于進行之原理中。
各個别事物在種種方面之歧異,并不拒絕&ldquo種之同一&rdquo,種種不同之種必須視為&ldquo少數之類所有之不同規定&rdquo,此少數之類又必須視為更高類之不同規定,一切循此推進;總之,吾人必須在&ldquo可能之經驗的概念能自更高更普泛的概念演繹&rdquo之限度内,探求一切可能之經驗的概念之某種系統的統一&mdash&mdash此乃一邏輯的原理(僧院派所建立之規律),無之則不能有理性之任何使用者也。
蓋吾人僅在以普遍的性質歸之于事物,視為其特殊的性質所根據之基礎之限度内,始能由普遍以推斷特殊。
此種統一之應在自然中見之雲雲,乃哲學家在&ldquo基本事項(即原理)不應無故增多&rdquo (entiapraeternecessitatemnonessemultiplicanda)之著名僧院派格率中所以為前提者。
此種格率宣稱:&ldquo事物就其本性而言,即為提供理性統一之質料者,且其表面上之無限歧異,實不足以妨阻吾人假定在此紛歧繁複之後有根本性質之統一&rdquo&mdash&mdash此等性質由于其重複之規定,紛歧繁複之狀态能由之而來。
此種統一雖純然一理念,乃一切時代所熱烈探求之者,故應節制&ldquo對于此種統一之願欲&rdquo,實無須鼓勵之。
化學家能将一切鹽類歸納于酸及鹽基二大要類,實為極大之進步;彼等複努力說明即令有此二者之區别,亦僅同一之根本物質之變異或不同之顯現。
化學家逐漸将不同種類之土(石及金屬之質料)歸納為三類,最後則歸納為二類;但尚不滿意,彼等不能捐棄&ldquo在此等歧異狀态之後僅有一類&rdquo,且在土及鹽類之間應有共同原理等等之思想。
此自可假定為純然一種經濟的規劃,理性由之使其自身免于一切可能的勞苦者,即一假設的企圖如能成功,則由于其所到達之統一,對于所設想之說明原理自與以概括性之真理。
但此種自私的目的,極易與理念相區别。
蓋依據理念則一切人皆預行假定理性之統一與自然自身一緻,且理性&mdash&mdash雖不能規定此種統一之限界&mdash&mdash在此處則對于自然非乞求而為命令。
在所呈顯于吾人之現象間,若果有如是極大之歧異&mdash&mdash我非指其方式,蓋在方式中現象自能互相類似;乃指其内容,即就現存事物之紛歧繁複而言&mdash&mdash以緻最銳敏之人類悟性亦絕不能比較此等現象以發見其極微之類似性(此為極能思及之可能性),則&ldquo類&rdquo 之邏輯原理将完全不能成立;乃至吾人并&ldquo類&rdquo之概念或任何其他普遍的概念亦不能有之;而此唯一從事此種概念之悟性自身,亦将不複存在矣。
故若&ldquo類&rdquo之邏輯的原理應用于自然(此處所謂自然僅指所授與吾人之對象而言),自當預行假定一先驗的原理。
依據此種先驗的原理,在可能的經驗之紛歧繁複中,必須預行假定有同質之性質(吾人雖不能以先天的形相決定其程度);蓋無此同質之性質,則無經驗的概念可能,因而将無經驗可能矣。
設定同一性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