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根據理性之思辨的原理之一切神學之批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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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之正當使用,且與之一緻&mdash&mdash吾人如能防免某種誤解因而發見此等力量之正當趨向。
故吾人自能假定先驗的理念自有其善美、正當、及内在的用途,顧在其意義為人所誤解而以之為實在的事物之概念時,此等理念的應用之際,即成為超驗的,且即以此故而能成為欺人者矣。
蓋理念之所以能或為超驗的,或為内在的(即或列之于一切可能的經驗以外,或在經驗之限界内發見其使用之道)不在理念自身,而僅有其用處,就其應用于&ldquo所假定為與之相應之對象&rsquo而言,則為超驗的,就其關于悟性所處理之對象僅指導普泛所謂悟性之使用而言,則為内在的。
至一切先驗的潛行易替之誤謬,則應歸之判斷之失錯,絕不能歸之于悟性,或理性者也。
理性與對象絕無直接的關系,僅與悟性相關;理性僅由悟性始有其自身所特有之經驗的使用。
故理性非創造(對象之)概念,僅整理概念而與之以統一,此等概念之所以能有此種統一,僅在此等概念用之于&ldquo最廣大可能之應用&rdquo之際,即其意向欲在種種系列中獲得其總體之際。
悟性自身并不與此種總體有關,僅與&ldquo此種條件系列依據概念所由以成立之聯結&rdquo相關。
是以理性以&ldquo悟性及其有效之應用&rdquo為其所有之唯一對象。
此正與悟性以概念統一對象中之雜多者相同,理性以理念統一雜多之概念,設定一集合的統一,作為悟性活動之目标,否則悟性僅與部分之分配的統一有關耳。
因之,我主張先驗的理念絕不容許有任何構成的使用。
當其以此種誤謬方法視理念,因而以先驗的理念為提供&ldquo某種對象之概念&rdquo時,則此等理念乃僞辯的,即純然辯證的概念。
顧在另一方面,則此等理念有其優越的且實不可欠缺之必然的一種統制的作用,即指導悟性趨向某種目标之使用,凡由悟性所有一切規律所揭示之途徑,皆集注此一目标,一若集注于此等途徑所有之交切點者然。
此交切點實為一純然理念,即一想象的焦點(focusimaginar-ius),惟以其在可能的經驗疆域以外,悟性概念實際并非自此點而進行者;但此點用以與悟性概念以此種與其最大可能的擴大相聯結之最大可能的統一。
由此乃發生&ldquo此等路線起自經驗的可能知識領域以外之實在的對象&rdquo之幻相&mdash&mdash正與鏡中所見反射之對象若在鏡後者情形相同。
顧若吾人欲導悟性越出一切所與經驗(為可能的經驗總和之部分),因而獲得其最大可能的擴大,則此種幻相乃勢所必需者,此正與鏡中錯覺相同,若在橫陳于吾人目前之對象以外,複欲覓遠在吾人背後之對象,則所陷入之幻相,乃成勢所必需者矣。
吾人若就其全部範圍考慮由悟性所得之知識,即見及理性對于此類知識所有态度之特征,乃在制定及求成就此等知識之系統化,即展示&ldquo此等知識所有各部分依據一單一原理所成之聯結&rdquo。
此種理性之統一,常預行假定一理念,即常預行假定一&ldquo知識全體所有方式&rdquo之理念&mdash&mdash此一全體乃先于各部分之限定的知識,且包含先天的規定&ldquo一切部分之位置及其與其他部分所有關系&rdquo之條件。
因此,此種理念在由悟性所得之知識中,設定一種完全的統一為其基本要項,由于此種統一,此種知識乃非偶然的集合而為依據必然的法則聯結所成之體系。
吾人不能謂此種理念乃一對象之概念,實僅&ldquo此等概念所有徹底的統一&rdquo之概念耳(在此等統一用為悟性規律之限度内)。
此等理性概念非自自然得來;反之,吾人乃依據此等理念以探讨自然者,在自然不能與此等理念适合時,吾人常以吾人之知識為有缺陷。
純土、純水、純氣等等之不能有,乃普泛所承認者。
顧欲适當規定此等自然原因在其所産生之現象中各自所有之分際,則吾人自須要求此等純土雲雲之概念(就其完全之純粹性而言,此等純土雲雲其起源固件在理性中者)。
故欲依據一機械性之理念以說明物體間之化學作用,則一切種類之物質皆歸原為土(納就其重量而言),鹽、燃燒體(就其力言)以及為媒介體之水、空氣等(蓋即最初二類即土與鹽、燃燒體等所由以産生其結果之機構)。
通常所用之表現方法自與此有所不同;但理性之影響于自然科學者之分類,則仍易于發見也。
理性如為由普遍以演繹特殊之能力,又若普遍之自身已正确而為所與者,則實行歸攝進程,所須者僅為判斷力,由此歸攝進程乃以必然的形相規定特殊的事物。
我将名此為理性之必然的使用。
顧若普遍僅能容許為想當然者,且為一純然理念,則特殊即正确,但推得&ldquo此特殊為正确&rdquo之規律其所有普遍性,仍屬疑問。
種種特殊事例(盡皆正确者) 以規律檢讨之,觀其是否由規律而來。
設所能引用之一切特殊的事例皆自規律而來,則吾人以此論證規律之普遍性,由此普遍性複論證一切特殊的事例乃至及于尚未見及之事例。
我将名此為理性之假設的使用。
根據所視為想當然的要念之理念所有理性之假設的使用,質言之,并非構成的,即嚴格判斷之,并非吾人能視為證明&ldquo吾人所用為假設之普遍的規律&rdquo之真實之一類性格。
蓋吾人何以知實際自所采用之原理得來之一切可能的結果,能證明此原理之普遍性?理性之假設的使用,僅為統制的;其唯一目的在盡其力之所能以&ldquo統一&rdquo加入吾人所有之細分之知識體中,因而使其規律接近于普遍性。
故理性之假設的使用,其目的在悟性知識之系統的統一,此種統一乃悟性規律之真理所有标準。
顧系統的統一(以其為一純然理念)僅為所計議之統一,不應視為此統一自身已授與者,僅應視為一所欲解決之問題。
此種統一輔助吾人在悟性所有之雜多及特殊之使用形相中,發見悟性所有之原理,以指導悟性注意于尚未發生之事例,因而使之更為條理井然。
但吾人自以上見解所能得之唯一結論,僅為悟性所有雜多知識之系統的統一(其由理性所制定者),及一邏輯的原理。
此種原理之機能,乃借理念在&ldquo悟性不能由其自身建立規律之事例中&rdquo輔助悟性,同時對于悟性之紛繁規律與以&ldquo在單一原理下之統一或體系&rdquo,因而能以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其前後一貫。
但謂對象之構成性質和認知&ldquo對象之為對象&rdquo之悟性本質,其自身被規定為具有系統的統一,以及謂吾人能在某種程度内先天的設定此種統一為一基本要項,與理性之任何特殊利益無關,乃至謂吾人因而能主張悟性所有之一切可能的知識(包括經驗的知識)皆具有理性所要求之統一而從屬一共同原理,悟性所有之種種知識固極紛歧,皆能自此共同原理演繹之&mdash&mdash凡此雲雲殆主張理性之先驗的原理,并使系統的統一不僅視為方法,成為主觀的邏輯的必然,且亦成為客觀的必然者矣。
吾人可以理性使用之
故吾人自能假定先驗的理念自有其善美、正當、及内在的用途,顧在其意義為人所誤解而以之為實在的事物之概念時,此等理念的應用之際,即成為超驗的,且即以此故而能成為欺人者矣。
蓋理念之所以能或為超驗的,或為内在的(即或列之于一切可能的經驗以外,或在經驗之限界内發見其使用之道)不在理念自身,而僅有其用處,就其應用于&ldquo所假定為與之相應之對象&rsquo而言,則為超驗的,就其關于悟性所處理之對象僅指導普泛所謂悟性之使用而言,則為内在的。
至一切先驗的潛行易替之誤謬,則應歸之判斷之失錯,絕不能歸之于悟性,或理性者也。
理性與對象絕無直接的關系,僅與悟性相關;理性僅由悟性始有其自身所特有之經驗的使用。
故理性非創造(對象之)概念,僅整理概念而與之以統一,此等概念之所以能有此種統一,僅在此等概念用之于&ldquo最廣大可能之應用&rdquo之際,即其意向欲在種種系列中獲得其總體之際。
悟性自身并不與此種總體有關,僅與&ldquo此種條件系列依據概念所由以成立之聯結&rdquo相關。
是以理性以&ldquo悟性及其有效之應用&rdquo為其所有之唯一對象。
此正與悟性以概念統一對象中之雜多者相同,理性以理念統一雜多之概念,設定一集合的統一,作為悟性活動之目标,否則悟性僅與部分之分配的統一有關耳。
因之,我主張先驗的理念絕不容許有任何構成的使用。
當其以此種誤謬方法視理念,因而以先驗的理念為提供&ldquo某種對象之概念&rdquo時,則此等理念乃僞辯的,即純然辯證的概念。
顧在另一方面,則此等理念有其優越的且實不可欠缺之必然的一種統制的作用,即指導悟性趨向某種目标之使用,凡由悟性所有一切規律所揭示之途徑,皆集注此一目标,一若集注于此等途徑所有之交切點者然。
此交切點實為一純然理念,即一想象的焦點(focusimaginar-ius),惟以其在可能的經驗疆域以外,悟性概念實際并非自此點而進行者;但此點用以與悟性概念以此種與其最大可能的擴大相聯結之最大可能的統一。
由此乃發生&ldquo此等路線起自經驗的可能知識領域以外之實在的對象&rdquo之幻相&mdash&mdash正與鏡中所見反射之對象若在鏡後者情形相同。
顧若吾人欲導悟性越出一切所與經驗(為可能的經驗總和之部分),因而獲得其最大可能的擴大,則此種幻相乃勢所必需者,此正與鏡中錯覺相同,若在橫陳于吾人目前之對象以外,複欲覓遠在吾人背後之對象,則所陷入之幻相,乃成勢所必需者矣。
吾人若就其全部範圍考慮由悟性所得之知識,即見及理性對于此類知識所有态度之特征,乃在制定及求成就此等知識之系統化,即展示&ldquo此等知識所有各部分依據一單一原理所成之聯結&rdquo。
此種理性之統一,常預行假定一理念,即常預行假定一&ldquo知識全體所有方式&rdquo之理念&mdash&mdash此一全體乃先于各部分之限定的知識,且包含先天的規定&ldquo一切部分之位置及其與其他部分所有關系&rdquo之條件。
因此,此種理念在由悟性所得之知識中,設定一種完全的統一為其基本要項,由于此種統一,此種知識乃非偶然的集合而為依據必然的法則聯結所成之體系。
吾人不能謂此種理念乃一對象之概念,實僅&ldquo此等概念所有徹底的統一&rdquo之概念耳(在此等統一用為悟性規律之限度内)。
此等理性概念非自自然得來;反之,吾人乃依據此等理念以探讨自然者,在自然不能與此等理念适合時,吾人常以吾人之知識為有缺陷。
純土、純水、純氣等等之不能有,乃普泛所承認者。
顧欲适當規定此等自然原因在其所産生之現象中各自所有之分際,則吾人自須要求此等純土雲雲之概念(就其完全之純粹性而言,此等純土雲雲其起源固件在理性中者)。
故欲依據一機械性之理念以說明物體間之化學作用,則一切種類之物質皆歸原為土(納就其重量而言),鹽、燃燒體(就其力言)以及為媒介體之水、空氣等(蓋即最初二類即土與鹽、燃燒體等所由以産生其結果之機構)。
通常所用之表現方法自與此有所不同;但理性之影響于自然科學者之分類,則仍易于發見也。
理性如為由普遍以演繹特殊之能力,又若普遍之自身已正确而為所與者,則實行歸攝進程,所須者僅為判斷力,由此歸攝進程乃以必然的形相規定特殊的事物。
我将名此為理性之必然的使用。
顧若普遍僅能容許為想當然者,且為一純然理念,則特殊即正确,但推得&ldquo此特殊為正确&rdquo之規律其所有普遍性,仍屬疑問。
種種特殊事例(盡皆正确者) 以規律檢讨之,觀其是否由規律而來。
設所能引用之一切特殊的事例皆自規律而來,則吾人以此論證規律之普遍性,由此普遍性複論證一切特殊的事例乃至及于尚未見及之事例。
我将名此為理性之假設的使用。
根據所視為想當然的要念之理念所有理性之假設的使用,質言之,并非構成的,即嚴格判斷之,并非吾人能視為證明&ldquo吾人所用為假設之普遍的規律&rdquo之真實之一類性格。
蓋吾人何以知實際自所采用之原理得來之一切可能的結果,能證明此原理之普遍性?理性之假設的使用,僅為統制的;其唯一目的在盡其力之所能以&ldquo統一&rdquo加入吾人所有之細分之知識體中,因而使其規律接近于普遍性。
故理性之假設的使用,其目的在悟性知識之系統的統一,此種統一乃悟性規律之真理所有标準。
顧系統的統一(以其為一純然理念)僅為所計議之統一,不應視為此統一自身已授與者,僅應視為一所欲解決之問題。
此種統一輔助吾人在悟性所有之雜多及特殊之使用形相中,發見悟性所有之原理,以指導悟性注意于尚未發生之事例,因而使之更為條理井然。
但吾人自以上見解所能得之唯一結論,僅為悟性所有雜多知識之系統的統一(其由理性所制定者),及一邏輯的原理。
此種原理之機能,乃借理念在&ldquo悟性不能由其自身建立規律之事例中&rdquo輔助悟性,同時對于悟性之紛繁規律與以&ldquo在單一原理下之統一或體系&rdquo,因而能以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其前後一貫。
但謂對象之構成性質和認知&ldquo對象之為對象&rdquo之悟性本質,其自身被規定為具有系統的統一,以及謂吾人能在某種程度内先天的設定此種統一為一基本要項,與理性之任何特殊利益無關,乃至謂吾人因而能主張悟性所有之一切可能的知識(包括經驗的知識)皆具有理性所要求之統一而從屬一共同原理,悟性所有之種種知識固極紛歧,皆能自此共同原理演繹之&mdash&mdash凡此雲雲殆主張理性之先驗的原理,并使系統的統一不僅視為方法,成為主觀的邏輯的必然,且亦成為客觀的必然者矣。
吾人可以理性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