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根據理性之思辨的原理之一切神學之批判-1

關燈
于最高存在者之知識,則吾人應以此等原理超驗的用之,顧悟性絕不适于此種超驗的使用。

    如經驗上有效之因果律能引達本源的存在者,則此本源的存在者必屬于經驗對象之連鎖,在此情形中,此本源的存在者将與一切現象相同,其自身仍為受條件制限者矣。

    但即由因果關系之力學的法則,超越經驗限界以外之突飛視為可以容許之事,顧吾人由此種進程所能獲得之概念,果為何種概念? 此遠不足提供一最高存在者之概念,蓋因經驗絕不授與吾人&mdash&mdash關于提供此種原因之證據所必需之&mdash&mdash一切可能的結果中之最大者。

    吾人如欲以&ldquo具有最高完成及本源的必然性之存在者&rdquo之理念,彌補吾人概念中所有此種規定之缺陷,此固可以好意容受之者;但不能視為其具有不可争辯之證明力,吾人有正當權利以要求之者。

    自然神學的證明,以其聯結思辨及直觀,故或能增加其他證明(如有此種證明)之重量;但就其自身單獨言之,則僅為悟性對于神學的知識準備之用,在此方向與悟性以一種自然傾向,其自身則不能完成此工作者也。

     凡此種種,實明顯指向所得之結論,即先驗的問題僅容先驗的解答,即僅容&ldquo完全根據先天的概念、絕不參雜絲毫經驗的要素&rdquo之解答。

    但今所考慮之問題,明為綜合的,要求推展吾人之知識于一切經驗限界以外,即推展至一&ldquo與吾人所有純然理念相應(此種理念在任何經驗中不能有與之相應者)之存在者&rdquo之存在。

    顧就吾人所已證明者言之,則先天的綜合知識,僅在其表現&ldquo可能的經驗之方式的條件&rdquo之限度内可能;故一切原理僅有内在的效力,即此等原理僅能應用于經驗的知識之對象(即現象)。

    是以欲以先驗的進程由純然思辨的理性構造一&ldquo神學&rdquo之一切企圖,皆毫無效果者也。

     但即有任何人自擇與其喪失彼長期所依恃之&ldquo論據堅決之确信&rdquo,毋甯懷疑分析論中所授與之種種證明,但彼仍不能拒絕答複吾人所提之要求,即被自信能借理念之力超越一切可能的經驗之上,果如何且以何種内部靈感而可能,至少彼應有一滿足之說明。

     新證明或企圖改良舊證明等等,我一律乞免。

    在此領域中選擇之餘地實少,蓋因一切純然思辨的證明,終極常使吾人返至同一證明,即返至本體論;故我并無實在理由恐懼&ldquo擁護通感性的理性之獨斷的鬥士&rdquo之豐富創見。

    且我不避論戰,摘發任何此種企圖中之謬見,以挫折其主張;此實我即不以自身為一特殊戰士,亦優為之也。

    但即以此種方法,我亦絕不能消除&ldquo習于獨斷的信仰形相之人士&rdquo所有之幸運期望;故我僅限于溫和的要求,以為彼等應以普遍的及根據&ldquo人類悟性之本質及吾人所有其他知識源泉之本質&rdquo 等言辭,對于此一問題與以滿足之答複,即:吾人如何能如是開始所提議之&ldquo完全先天的擴大吾人知識&rdquo之事業,又如何能使之進入&ldquo吾人經驗所不及其中無術證明吾人自身所創設之任何概念之客觀的實在性&rdquo之領域。

    不問悟性以何種方法能到達一概念,但其對象之存在,則由任何分析過程亦絕不能在概念中發見之;蓋關于對象存在之知識,正以在&ldquo關于對象之純然思維&rdquo以外,設定對象自身之事實而成者也。

    唯由概念以進達&ldquo新對象及超自然的存在者之發見&rdquo,乃完全不可能者;且此事即訴之于經驗,亦屬無益,蓋經驗在一切事例中僅與吾人以現象耳。

     但理性在其純然思辨的使用中,雖遠不足以成此偉大事業,即不足以證明一最高存在者之存在,但在其改正&ldquo自其他源泉所得關于此存在者之知識&rdquo一點,則有極大效用,即使此種知識不自相矛盾而與&ldquo所以觀察直悟的對象之一切觀點&rdquo相調和,且使其得免有&ldquo與本源的存在者之概念不相容&rdquo之一切事物及無一切經驗的制限之揉雜其中。

     故先驗的神學雖十分無力,但就其消極的使用而言,則仍極重要,且在吾人理性僅論究純粹理念(此理念乃不容有先驗的标準以外之标準者)之限度内,先驗的神學實用為吾人理性之永久監察者。

    蓋若在其他關系中,或依據實踐的理由,所預行假定&ldquo視為最高智力之最高的及一切充足的存在者&rdquo之前提,已證明其效力确實無疑,則在先驗的方面,精确規定此概念為一&ldquo必然的及最高實在的存在者&rdquo之概念,以免有&ldquo屬于純然現象(如廣義之拟人論)與最高實在不相容&rdquo之一切事物,同時又适當處置一切相反之主張(不問其為無神的、有神的或拟人的),自極為重要者也。

    此種批判的措置并無任何困難,蓋因其能使吾人證明人類理性無力主張此種存在者存在之同一根據,亦必足以證明一切相反主張之無效力。

    蓋吾人果自何種源泉能由理性之純然思辨的運用獲得此種知識,謂并無&ldquo為一切事物最後根據之最高存在者&rdquo,以及謂此最高存在者并無吾人就一思維的存在者所有力學的實在性自其結果類推所謂論之種種屬性,或謂(如拟人論之所論辯者) 此最高存在者必須從屬感性所勢必加于&ldquo吾人由經驗所知之智力&rdquo上之一切制限雲雲。

     由此觀之,最高存在者就理性之純然思辨的使用而言,雖永為一純然理想,但為一毫無瑕疵之理想,即為完成&ldquo人類全部知識&rdquo之概念。

    此種概念之客觀的實在性,固不能由純然思辨的理性證明之,但亦不能由思辨的理性否定之。

    是以若有一能補救此種缺陷之道德的神學,則以前僅為&ldquo想當然者之先驗的神學&rdquo,将證明其自身在規定此種最高存在者之概念及不絕檢驗&ldquo其常為感性所欺而屢與其所有理念不能調和之理性&rdquo,實為不可或缺者也。

    必然、無限、統一、世界以外之存在(非以之為世界之心靈)、超脫一切時間條件之永恒、超脫一切空間條件之遍在、全能等等,皆為純粹先驗的賓詞,且即以此故,此等賓詞之純化概念(此為一切神學之所不可缺者),皆僅自先驗的神學得之。

     先驗辯證論附錄純粹理性所有理念之統制的使用純粹理性所有一切辨證的嘗試之結果,不僅證實吾人在先驗的分析論中所已證明者,即吾人所有自以為能引吾人越出可能的經驗限界之一切結論,皆欺人而無根據;且亦更進一步教示吾人,人類理性具有逾越此等限界之自然傾向,以及先驗的理念之于理性,正與範疇之于悟性相同,皆極自然者&mdash&mdash其所異者,則範疇乃引達真理,即使吾人之概念與其對象相合,而理念則産生&ldquo雖純然幻相而又不能拒斥&rdquo之事物,且其有害之影響,即由最嚴刻之批判,亦僅能中和之而已。

     一切事物凡在吾人所有力量之性質中有其基礎者,自必适于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