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自然神學的證明之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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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拂逆人情,且亦完全無效。

    理性常為此種不絕增進之論證(雖為經驗的但極有力)所維持,不易為技巧艱深之思辨所提示之疑點折服,故并非由于一睹自然之偉大及宇宙之莊嚴,立時自一切憂郁的反省之遲疑不決中自拔,一苦自夢幻中覺醒者然&mdash&mdash自高處上溯高處直至最高之處,自受條件制限者上溯條件直至最高及不受條件制限之一切有限存在創造者。

     吾人固不反對此種進行程序之合理及效用,且甯願推薦于世人而鼓勵之,但有人以為此種論證方法自能進展至必然的正确,且并不基于特殊愛好或為其他方面所支持,即能得人同意雲雲,吾人仍不能贊同之也。

    過自尊大之善辯者所有獨斷的言辭,如以較為溫和謙卑之語氣出之,以要求一種信仰,(此種信仰雖非令人無條件服從,而實适于祛除吾人之疑點),則殊不見其有損于此經世良谟。

    故我謂自然神學的證明,絕不能由其自身證明一最高存在者之存在,而必須返至本體論的論證以彌補其缺陷。

    此種證明不過用為本體論的論證之一種導引而已;故本體論的論證實包含(在思辨的證明能成立之限度内)人類理性所絕不能廢止之唯一可能之證明根據。

     自然神學的證明之主要點如下:(一)吾人在世界中觸處見及&ldquo依據一定的意向以最大智慧所成就之秩序&rdquo之明顯符号;此種秩序乃在&ldquo其内容之繁複不可名狀,其範圍之廣大不可限量之宇宙&rdquo中。

    (二)此種有目的之秩序,與世界之事物迥不相同,不過偶然屬于此世界之事物而已;蓋即謂若非由&ldquo一與根本的理念相合之有秩序的合理的原理&rdquo,按其終極的意向,加以選擇、計劃,則繁複紛歧之種種事物不能由其自身借繁複紛歧之種種聯結方法,共同合作,以實現一定之終極的意向也。

    (三)故有一崇高聰睿之原因(其數或不止一)存在,此種原因必為此種世界&mdash&mdash即不僅由繁殖而視為盲目工作之無限勢力之自然,乃由自由而視為智性之世界&mdash&mdash之原因。

    (四)此種原因之統一,可自世界各部分間(一若技術所布置之建築物之各部分)所有交相關系之統一推論而得&mdash&mdash在吾人之觀察足以證實之限度内,以正确性推得之,至在此限界之外,則依據類推原理以概括性推得之。

     此處吾人就其&ldquo自某種自然的産物及人類技術所産生者&mdash&mdash斯時吾人毀損自然強迫自然不依其自身之目的進行而依據吾人所有之目的進行者&mdash&mdash之間之類推&rdquo所得之結論(此種類推訴之于特殊自然的産物與房屋、舟船、時表等之類似性),吾人無須嚴格批判此自然的理性。

    對于&ldquo以自然之根底中有一原因之因果作用與人造的産物所有原因之因果作用相似,即此原因乃悟性及意志;以及一種&lsquo自己活動之自然&rsquo(此為使一切技術乃至理性自身可能者)所有内的可能性,乃自其他技術即自超人的技術而來者&rdquo雲雲所有類推之結論(此種推理方法或不能敵銳利之先驗的批判),吾人在此處無須疑及之。

    總之,吾人必須承認吾人如必須舉一原因,則吾人在此處除就有目的之産物(僅有此類産物其原因及其活動形相完全為吾人所知)類推以外,實無更能安全進行之方法。

    理性絕不能不以所知之因果作用為說明所不知者及不可證明者之根據。

     就此種論證方法而言,在自然中所有如是多合乎目的及和諧适應之事,僅足以證明方式之偶然性,實不足以證明質料之偶然性,即不足以證明世界中實體之偶然性。

    欲證明世界中實體之偶然性,吾人應證明世界中之事物,若非其實體為最高智慧之所産,則其自身即不能依據普遍的法則,如是有秩序而和諧。

    但欲證明此點,吾人應在&ldquo與人類技術類比所得之證明&rdquo以外,尚須有完全不同之其他證明根據。

    故此論據所能證明者,至多乃一常局限于其工作所用質料之&ldquo世界建築工程師&rdquo,而非使一切事物皆從屬其理念之世界創造者。

    顧此點極不合于&ldquo展示于吾人目前之崇高意向&rdquo,即不合于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