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關于神之存在宇宙論的證明之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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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性質,則其經驗的前提不能告知吾人。

    于是理性乃完全擯棄經驗,努力自純然概念以求發見絕對必然的存在者所必須有之性質為何,即自概念探求&ldquo在一切可能的事物中其自身包含絕對的必然性所必須之條件者&rdquo。

    顧又假定此等條件,除實在的存在體(ensrealissimum)之概念以外,無處可以發見之;于是結論為:實在的存在體(ensrealissimum)乃絕對必然的存在者。

    但吾人在此處預行假定最高實在之概念,完全适合于存在之絕對的必然性之概念,即預行假定存在之絕對的必然性能自最高實在推得之,此則極為明顯者也。

    顧此為本體論的證明所主張之命題;今在宇宙論的證明中複假定之,且以之為其證明之基礎;但此種假定乃宇宙論的證明表示所欲擯棄之假定。

    蓋絕對的必然性乃純自概念所規定之一種存在。

    如我謂最高實在之概念乃專用于&mdash&mdash且适合于&mdash&mdash必然的存在者之概念,且實為其唯一之概念,則我自必亦容認必然的存在者能自此種概念推得之。

    于是所謂宇宙論的證明所能有之任何證明力,實際皆由&ldquo純自概念所推論之本體論的證明&rdquo而來。

    則是陳訴于經驗雲雲,完全為一多餘之事矣;蓋經驗或能引吾人到達絕對的必然性之概念,但不能證明此種必然性之屬于任何一定事物。

    誠以在吾人努力證明此種必然性之屬于某一定事物時,吾人必須立即放棄一切經驗而在純粹概念中探求,以發見此等概念中是否有一包含絕對必然的存在者所以可能之條件者。

    如吾人以此種方法能決定必然的存在者之可能性,則自亦能以之證明其存在。

    蓋吾人斯時所言者乃;在一切可能的存在者之中,有一存在者負荷有絕對的必然性,即此種存在者以絕對的必然性而存在者也。

     謬妄之論據,揭之于正确之三段推理之方式中,最易發見之。

    此為吾人今欲在所論究之事例中行之者。

     設&ldquo一切絕對必然的存在者亦即一切存在者中之最實在者&rdquo雲雲之命題果屬正确(此為宇宙論的證明精髓nervusprobandi之所在),則必與一切肯定的判斷相同,至少能由減量法(peraccidens)換位。

    于是乃推論為若幹實在的存在體(entiarealissima) 亦即絕對必然的存在者。

    但一實在的存在體并無與其他實在的存在體相異之點,凡适用于&ldquo統攝于此概念下之若幹實在的存在體&rdquo,自亦适用于一切實在的存在體。

    故在此種事例中,我不僅由減量法,即由單純之換位法,亦能使此命題換位,而謂一切實在的存在體(ensrealissimum)乃必然的存在者。

    但因此種命題惟自其先天的概念規定之,故實在的存在體之純然概念,必須負荷有此種存在者之絕對的必然性;此則正為本體論的證明所主張而宇宙論的證明之所否認者&mdash&mdash宇宙論的證明之結論雖實潛以此種主張為基礎。

     于是思辨的理性在其企圖證明最高存在者之存在時所進入之第二種途徑,不僅與第一種途徑相同,純屬欺人,且尚具有附加的缺點,即犯有論點不中肯(ignoratioelenchi)之缺點。

    此種方法本表示以新途徑引導吾人者,乃在略一纡回以後,複引吾人還至吾人遵其命令所已放棄之途徑。

     我曾謂在此宇宙論的論據中,藏有全部辯證的假定之巢穴,此種辯證的假定,先驗的批判極易發見之而毀棄之。

    此處我僅列舉此等欺人的原理,至進一步之檢讨及拒斥等事,則一任今已充分熟習此類事業之讀者自為之。

     宇宙論的證明中所包含者,例如(一)吾人由以自偶然的事物推論一原因之先驗的原理。

    此種原理僅能适用于感官世界;出此世界之外,則絕無意義。

    蓋偶然的事物之純然智性的概念,不能發生任何此種因果作用一類之綜合的命題。

    而因果律則僅适用于感官世界,此外并無意義,且亦無其所以适用之标準。

    但在宇宙論的證明中,則此因果律正欲用之使吾人能越出感官世界以外者也。

    (二)自感官世界中所次第發生之無限的原因系列之不可能以推斷第一原因之推論。

    理性所有使用之原理,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