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關于神之存在宇宙論的證明之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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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驗世界中亦不能容吾人作此種推斷,至出此世界以外在因果系列所絕不能到達之領域中,則更有所不能矣。
(三)理性關于完成此種系列之無正當根據之自滿。
除去&mdash&mdash必然性之概念無之則不可能&mdash&mdash之一切條件,在理性斯時根據吾人不能更進有所思,遂以為已完成&ldquo系列之概念&rdquo。
(四)&ldquo聯結一切實在于一實在中&rdquo(并無内的矛盾)之概念之邏輯的可能性與此種實在(按即包括一切實在者)之先驗的可能性,二者間之相混。
在此種實在之先驗的所以可能之事例中,須有一原理以證明此種綜合之實際能行,顧此種原理其自身僅能适用于可能的經驗之領域&mdash&mdash等等。
宇宙論的證明之進行程序乃故意如是規劃,使吾人能避免&ldquo應先天的由純然概念以證明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rdquo耳。
此種證明乃要求以本體論的方法成就之者,此則吾人所感為完全無力承受之事業。
因之,吾人以一現實的存在(一種普泛所謂經驗)為吾人推論之出發點,就吾人以此種方法推論之所能及,進展至&ldquo此種存在&rdquo之某種絕對必然的條件。
斯時吾人已無需說明此種條件之所以可能。
蓋已證明此種條件存在,則關于其可能性之問題,實完全為多餘之事矣。
今若吾人欲更圓滿規定此種必然的存在者之性質,則吾人并不努力以其實際所适合之方法為之,即自其概念以發見其存在之必然性之方法為之。
蓋若吾人能以此種方法為之,則應無需經驗上之出發點。
不特此也,所有吾人之所探求者為其消極的條件(conditiosinequanon),無此種條件則一存在者即非絕對必然的。
此在&ldquo自一所與結果以推論其根據&rdquo之一切其他種類之推理中,固極正當;但在現今之事例中,則不幸有以下之情形,即絕對的必然性所需之條件,僅在一唯一之存在者中發見之。
故此存在者必須在其概念中包含絕對的必然性所需之一切事物,因而能使我先天的推論此種絕對的必然性。
于是我必須亦能相反的推論而謂:凡應用此種(最高實在之)概念之任何事物,乃絕對必然的。
我若不能作此種推論(我若避免本體論的證明則我必贊同此種推論),則我在所遵由之新途徑中已受頓挫而仍返至我之出發點矣。
最高存在者之概念,滿足&ldquo一切就事物之内的規定先天的所能設立之問題&rdquo,故為一種獨一無比之理想,蓋其概念雖為普遍的,同時亦指示一&ldquo列在一切可能的事物中之個體&rdquo。
但此概念關于其自身存在之問題&mdash&mdash此雖為吾人探讨之真實目的&mdash&mdash并未與以滿足,且若任何人承認一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但欲知在一切實際存在之事物中,何者即此存在者,則吾人不能以&ldquo此即必然的存在者&rdquo之确定語答之。
欲減輕理性探求其&ldquo說明根據之統一&rdquo之事業,固可容許吾人設想一&ldquo一切充足之存在者&rdquo之存在,為一切可能的結果之原因。
但在僭妄斷言&ldquo此種存在者必然的存在&rdquo 時,則吾人對于此可容許之假設,已非以溫和之言辭出之,乃以确信的态度主張其必然的正确矣。
蓋關于吾人所自稱知其為絕對必然之知識,其自身亦必須負荷有絕對的必然性者也。
先驗的理想之全部問題歸結如下:或授與絕對的必然性而探求具有此必然性之概念,或授與某某事物之概念,而發見此某某事物之為絕對必然者。
二者之中如有一可能,則其他一點亦必可能;蓋理性僅以自概念而來之必然性認為絕對的必然者也。
但此二者皆完全出乎&ldquo吾人關于此事所以滿足吾人悟性&rdquo之最大努力以外,且欲使悟性承服其無力之一切企圖亦皆無效。
吾人所必不可缺之&ldquo一切事物之最後承托者&rdquo之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性,在人類理性實為一不可逾越之真實深淵。
即如哈拉爾(haller)就其所有一切森嚴可畏之崇高性所描述之&ldqu
(三)理性關于完成此種系列之無正當根據之自滿。
除去&mdash&mdash必然性之概念無之則不可能&mdash&mdash之一切條件,在理性斯時根據吾人不能更進有所思,遂以為已完成&ldquo系列之概念&rdquo。
(四)&ldquo聯結一切實在于一實在中&rdquo(并無内的矛盾)之概念之邏輯的可能性與此種實在(按即包括一切實在者)之先驗的可能性,二者間之相混。
在此種實在之先驗的所以可能之事例中,須有一原理以證明此種綜合之實際能行,顧此種原理其自身僅能适用于可能的經驗之領域&mdash&mdash等等。
宇宙論的證明之進行程序乃故意如是規劃,使吾人能避免&ldquo應先天的由純然概念以證明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rdquo耳。
此種證明乃要求以本體論的方法成就之者,此則吾人所感為完全無力承受之事業。
因之,吾人以一現實的存在(一種普泛所謂經驗)為吾人推論之出發點,就吾人以此種方法推論之所能及,進展至&ldquo此種存在&rdquo之某種絕對必然的條件。
斯時吾人已無需說明此種條件之所以可能。
蓋已證明此種條件存在,則關于其可能性之問題,實完全為多餘之事矣。
今若吾人欲更圓滿規定此種必然的存在者之性質,則吾人并不努力以其實際所适合之方法為之,即自其概念以發見其存在之必然性之方法為之。
蓋若吾人能以此種方法為之,則應無需經驗上之出發點。
不特此也,所有吾人之所探求者為其消極的條件(conditiosinequanon),無此種條件則一存在者即非絕對必然的。
此在&ldquo自一所與結果以推論其根據&rdquo之一切其他種類之推理中,固極正當;但在現今之事例中,則不幸有以下之情形,即絕對的必然性所需之條件,僅在一唯一之存在者中發見之。
故此存在者必須在其概念中包含絕對的必然性所需之一切事物,因而能使我先天的推論此種絕對的必然性。
于是我必須亦能相反的推論而謂:凡應用此種(最高實在之)概念之任何事物,乃絕對必然的。
我若不能作此種推論(我若避免本體論的證明則我必贊同此種推論),則我在所遵由之新途徑中已受頓挫而仍返至我之出發點矣。
最高存在者之概念,滿足&ldquo一切就事物之内的規定先天的所能設立之問題&rdquo,故為一種獨一無比之理想,蓋其概念雖為普遍的,同時亦指示一&ldquo列在一切可能的事物中之個體&rdquo。
但此概念關于其自身存在之問題&mdash&mdash此雖為吾人探讨之真實目的&mdash&mdash并未與以滿足,且若任何人承認一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但欲知在一切實際存在之事物中,何者即此存在者,則吾人不能以&ldquo此即必然的存在者&rdquo之确定語答之。
欲減輕理性探求其&ldquo說明根據之統一&rdquo之事業,固可容許吾人設想一&ldquo一切充足之存在者&rdquo之存在,為一切可能的結果之原因。
但在僭妄斷言&ldquo此種存在者必然的存在&rdquo 時,則吾人對于此可容許之假設,已非以溫和之言辭出之,乃以确信的态度主張其必然的正确矣。
蓋關于吾人所自稱知其為絕對必然之知識,其自身亦必須負荷有絕對的必然性者也。
先驗的理想之全部問題歸結如下:或授與絕對的必然性而探求具有此必然性之概念,或授與某某事物之概念,而發見此某某事物之為絕對必然者。
二者之中如有一可能,則其他一點亦必可能;蓋理性僅以自概念而來之必然性認為絕對的必然者也。
但此二者皆完全出乎&ldquo吾人關于此事所以滿足吾人悟性&rdquo之最大努力以外,且欲使悟性承服其無力之一切企圖亦皆無效。
吾人所必不可缺之&ldquo一切事物之最後承托者&rdquo之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性,在人類理性實為一不可逾越之真實深淵。
即如哈拉爾(haller)就其所有一切森嚴可畏之崇高性所描述之&ldq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