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關于神之存在本體論的證明之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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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其賓詞為何,皆能适用之也。

    欲避免此種結論之唯一方法,則在論證有&ldquo不能除去且必須永久存留&rdquo之主詞。

    顧此不過謂有絕對必然的主詞之另一說法而已;且我所緻疑者即此假定,而以上之命題則自以為證明其可能性者也。

    蓋我對于除去此事物與其所有這一切賓詞而尚能留有矛盾之事物,實不能構成絲毫概念;在并無矛盾時,僅由純粹先天的概念,我實無&ldquo以其不存在為不可能&rdquo之标準。

     所有此等人人所必須同意之普泛見解,吾人尚能以一種事例指摘之,此種事例乃以之為實際與以上之意見相反之證明,即有一概念,且實僅此一概念,以其對象為不存在或擯除其對象,則為自相矛盾,此即實在的存在體(按ensrealissimum乃指為一切事物之本體之存在體)之概念。

    蓋已聲言此實在的存在體具有所有一切實在性,以及吾人有正當理由假定&ldquo此種存在者乃可能者&rdquo(概念并不自相矛盾之一事,絕不能證明其對象之可能性,但我一時姑容認此相反之主張)。

    顧此論據進而以&ldquo所有一切實在性&rdquo包括存在;故存在包含于一可能的事物之概念中。

    于是若除去此事物,則此事物之内的可能性自亦被除去&mdash&mdash此則自相矛盾者也。

     我之答複如下。

    在吾人所自承僅就其可能性所思維之事物之概念中,引入存在之概念時&mdash&mdash不問假借何種名稱&mdash&mdash已有一矛盾在其中矣。

    如容認其為正當,一時固獲得表面之勝利;但實際則絕無所主張:僅同義異語之辭費而已。

    吾人必須诘問:甲或乙事物(不問此種事物為何,姑容認其為可能者)存在雲雲之命題,為一分析的命題,抑為一綜合的命題?如為分析的,則事物存在之主張,對于事物之思維,絕無所增益;但若扣是,則或&ldquo吾人内部中之思維即事物本身&rdquo,或吾預行假定有一種屬于可能的領域之存在,然後據此理由自其内部的可能性以推斷其存在&mdash&mdash一凡此不過一可憐之同義異語之辭費而已。

    事物概念中之實在一語,較之賓詞概念中之存在一語别有意義雲雲,實不足應付此種反駁。

    蓋若所有一切設定(不問其所設定者為何)名為實在,則事物與其所有之賓詞,已設定在主詞之概念中,而假定其為現實的矣;賓詞中存在雲雲僅為重複之辭。

    反之,吾人若容認(一切有理性之人所必須容認者)一切存在的命題皆為綜合的,則吾人何以能公然主張&ldquo除去存在之賓詞不能不有矛盾&rdquo雲雲。

    此乃僅在分析命題中所有之情形,亦正所以構成其分析的性格者也。

     我若不見及由邏輯的賓詞與實在的賓詞相混(即與規定事物之賓詞相混)所發生之幻相殆在較正範圍以外,則我将期望由精确規定存在之概念,以直接方法終止此種無聊之争辯矣。

    任何事物苟為吾人所欲,皆能用為邏輯的賓詞;乃至主詞亦能為其自身之賓詞;蓋邏輯乃抽去一切内容者也。

    但規定之者之賓詞,乃自外加幹主詞概念且擴大之者之賓詞。

    故此種賓詞非已包含于其概念中者。

     &ldquo存在&rdquo(sein)顯然非一實在的賓詞;即此非能加于事物概念上之某某事物之概念。

     此僅設定一事物或某種規定,一若其自身存在者。

    在邏輯上,此僅一判斷之系辭而已。

     &ldquo神為全能&rdquo之命題包有二種概念,每一概念皆有其對象&mdash&mdash神及全能。

    &ldquo為&rdquo之一字并未增加新賓詞,僅用以設定賓詞與其主詞之關系而已。

    吾人今若就主詞(神)與其所有之一切賓詞(全能賓詞在其中)總括言之,謂&ldquo神在&rdquo或&ldquo有神&rdquo(按以上&ldquo為&rdquo&ldquo在&rdquo &ldquo有&rdquo三字德文為sein英文為being),吾人并未以新賓詞加于神之概念,僅設定此主詞自身與其所有之一切賓詞,且實設定為&ldquo與我之概念有關之一種對象&rdquo。

    對象與概念二者之内容必皆同一;由我思維其對象(由于&ldquo此為&rdquo二字)為&ldquo絕對所授與者&rdquo雲雲,對于僅表現其為可能者之概念,絕不能有所增益。

    易言之,實在者之所包含者,不過純然可能者而已。

    一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