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思辨的理性證明最高存在者存在之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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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之普遍概念推論其必然性。

    故以上之論據,絲毫不能與吾人關于必然的存在者性質之概念,實為一無所成就者也。

     但此種論據仍繼續具有其重要性,且賦有一種權威,吾人不能僅以其客觀上不充足之故,立即進而剝奪之。

    蓋若容認在理性之理念中,有完全有效之人類責任,但除假定有最高存在者對于實踐的法則與以效力及确證以外(在此種情形中,吾人應有遵從此等概念之責任,蓋此等概念自客觀言之,雖不充足,但依據吾人理性所有之标準,則仍為優越之法則,且吾人絕不知有更善及更可信奉者能與之比較),則其應用于吾人自身,殆缺乏一切實在性,即為并不具有動機之責任。

    故吾人所有決定此事之義務,将借實踐的增加之力,使思辨之懸而未斷所微妙保持之平衡偏重一方。

    蓋為此種實踐的切迫動機所迫促時,理性若不能(不問其理論上之洞察如何不完備)使其判斷與此等&mdash&mdash至少較之吾人所知之其他任何事物更為重要之&mdash&mdash要求相合,則理性将受其自身所有判斷譴責(再無較之此等判斷更為審慎周密者)。

     此種依據&ldquo偶然性事物内部不完備&rdquo之論據,實際雖為先驗的,但以其如是單純而自然,故在其提出以後,立為常人所容受。

    吾人見事物之變化生滅;故此等事物(或至少此等事物之狀态)必須具有原因。

    但關于所能在經驗中授與之一切原因,亦能以此同一之問題加之,更探讨其原因所在。

    故除最高因果作用所在之處,&mdash&mdash即在&ldquo本源的其自身中包含一切可能的結果之充足根據,且其概念由包括一切之圓滿充足一屬性,吾人極易容納之者&rdquo之存在者中&mdash&mdash實無吾人更能适當安置其終極的因果作用之地。

    于是吾人進而以此最高原因視為絕對必然者,蓋因吾人發見吾人追溯之必達此點,實為絕對必然之事,且發見更無可以超越此點之根據。

    故一切民族在其最愚昧之多神教中亦見有一神教之微光,彼等之到達此點,非由反省及深遠之思辨所緻,乃純由通常悟性之自然傾向所緻,蓋以其逐漸進展至認知其自身所有之要求也。

     由思辨的理性證明神之存在僅有三種可能的方法引達此種目标(按即神之存在)之一切途徑,[第一]或由一定的經驗及由經驗所知之感性世界之特殊性質開始,依據因果律,自此上推至世界以外之最高原因;[第二]或自純然不定的經驗即自普泛所謂存在之經驗開始;[第三]最後或抽去一切經驗,完全先天的自純然概念,論證一最高原因之存在。

    第一證明為自然神學的,第二證明為宇宙論的,第三為本體論的。

    此外并無&mdash&mdash且不能有&mdash&mdash其他之證明矣。

     我意在說明理性之不能在經驗一途徑有所進展,亦猶其在先驗的一途徑之不能進展,以及理性純由思辨能力欲展其雙翼翺翔于感性世界之上,實為無益之舉。

    至關于吾人所必須由以論究此等論據之順序,則與理性在其自身發展之前進中所采取之途徑(即吾人在以上之叙述中所采取之途徑)正相反。

    蓋在此種探讨中,經驗雖為最初所授與之機緣,但在其所有一切此種努力中,揭示理性欲使自身到達之目标,及在其努力進達此目标時為其唯一之領導者,實為先驗的概念。

    故我将先自檢讨先驗的證明開始,然後再論究&ldquo增加經驗的因子,在增進論據之力量上果有何種效果&rdq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