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思辨的理性證明最高存在者存在之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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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存在者并不具有&mdash&mdash理性所唯一由之能由先天的概念關于任何存在者以知其為不受條件制限者之&mdash&mdash一種特征。
故&ldquo一實在的存在體&rdquo之概念,在可能的事物之一切概念中,乃最與&ldquo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存在者之概念&rdquo相适合;此雖不能完全與之适合,但以在此事中吾人無選擇餘地,故不得不固執此概念。
蓋吾人不能無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一度既容認其存在,則在可能性之全部範圍内,吾人不能發見有任何事物能較之&ldquo一實在的存在體&rdquo對于&ldquo存在形相中此種卓越無匹之形相&rdquo具有更有根據之要求也。
此為人類理性之自然進程。
此種進程由其使理性自身确信有某某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開始。
理性對于此種存在者,認為具有不受條件制限之一種存在。
于是理性探求超脫任何條件者之概念,而在&ldquo其自身為一切其他事物之充足條件者&rdquo之中即在包含所有一切實在性者之中發見之。
但包含一切而無制限者,乃絕對的統一體,且包括&ldquo唯一的存在者又為最高存在者&rdquo之概念。
因之,吾人結論謂其為一切事物本源根據之最高存在者,必以絕對的必然性而存在。
若吾人之目的在到達一種決定&mdash&mdash蓋即謂某種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若以之為已容認者,又若更進一步人皆贊同吾人必須對于此存在者為何到達一種決定&mdash&mdash則必容許以上之思維方法具有一種力量。
蓋在此種情形中,不能善為選擇,或甯謂為絕無選擇之餘地,惟覺吾人不得不決定以&ldquo完全實在之絕對的統一&rdquo,為可能性之最後源泉耳。
但若并無事物要求吾人有所決定,且直至其證據之重量足以迫使吾人同意為止,對此論點甯可置之不顧時;易言之,吾人之所為者,若僅在評衡吾人實際之所知者究有幾許,自以為有所知者又究有幾許,則以上之論據,實見其極為薄弱,須有特殊之深厚同情為之後援,以彌補其主張之缺陷。
蓋若吾人以其論點為如此處所論述者,即第一、吾人能正确自&ldquo任何所與存在&rdquo (此或為我自身之存在)推斷一&ldquo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存在者&rdquo之存在;第二、吾人必須以包含一切實在性因而包含一切條件之存在者,視為絕對不受條件制限者,以及吾人在關于實在的存在體之此種概念中因而發見&ldquo吾人又能以絕對的必然性加于其上之存在者&rdquo 之概念&mdash&mdash顧即容認此種種,亦絕不因之而即推斷&ldquo并不具有最高實在性之有限的存在者&rdquo之概念,即以此故,與絕對的實在不相容。
蓋吾人在有限的存在者之概念中,雖未發見不受條件制限者(此不受條件制限者乃包含于條件總體之概念中者),但吾人并不因之即可推斷有限存在者之存在,即以此故,必為受條件限制者;正與吾人在假設的三段推理中,不能謂&ldquo凡無某種條件(在所論究之事例中乃依據純粹概念之&ldquo完全性條件&rdquo) 之處,受條件制限者亦不存在&rdquo相同。
反之,吾人能完全自由主張任何有限的存在者,(不以其為有限之故)亦能為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者&mdash&mdash吾人雖不能自吾人關于此等存在者
故&ldquo一實在的存在體&rdquo之概念,在可能的事物之一切概念中,乃最與&ldquo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存在者之概念&rdquo相适合;此雖不能完全與之适合,但以在此事中吾人無選擇餘地,故不得不固執此概念。
蓋吾人不能無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一度既容認其存在,則在可能性之全部範圍内,吾人不能發見有任何事物能較之&ldquo一實在的存在體&rdquo對于&ldquo存在形相中此種卓越無匹之形相&rdquo具有更有根據之要求也。
此為人類理性之自然進程。
此種進程由其使理性自身确信有某某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開始。
理性對于此種存在者,認為具有不受條件制限之一種存在。
于是理性探求超脫任何條件者之概念,而在&ldquo其自身為一切其他事物之充足條件者&rdquo之中即在包含所有一切實在性者之中發見之。
但包含一切而無制限者,乃絕對的統一體,且包括&ldquo唯一的存在者又為最高存在者&rdquo之概念。
因之,吾人結論謂其為一切事物本源根據之最高存在者,必以絕對的必然性而存在。
若吾人之目的在到達一種決定&mdash&mdash蓋即謂某種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若以之為已容認者,又若更進一步人皆贊同吾人必須對于此存在者為何到達一種決定&mdash&mdash則必容許以上之思維方法具有一種力量。
蓋在此種情形中,不能善為選擇,或甯謂為絕無選擇之餘地,惟覺吾人不得不決定以&ldquo完全實在之絕對的統一&rdquo,為可能性之最後源泉耳。
但若并無事物要求吾人有所決定,且直至其證據之重量足以迫使吾人同意為止,對此論點甯可置之不顧時;易言之,吾人之所為者,若僅在評衡吾人實際之所知者究有幾許,自以為有所知者又究有幾許,則以上之論據,實見其極為薄弱,須有特殊之深厚同情為之後援,以彌補其主張之缺陷。
蓋若吾人以其論點為如此處所論述者,即第一、吾人能正确自&ldquo任何所與存在&rdquo (此或為我自身之存在)推斷一&ldquo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存在者&rdquo之存在;第二、吾人必須以包含一切實在性因而包含一切條件之存在者,視為絕對不受條件制限者,以及吾人在關于實在的存在體之此種概念中因而發見&ldquo吾人又能以絕對的必然性加于其上之存在者&rdquo 之概念&mdash&mdash顧即容認此種種,亦絕不因之而即推斷&ldquo并不具有最高實在性之有限的存在者&rdquo之概念,即以此故,與絕對的實在不相容。
蓋吾人在有限的存在者之概念中,雖未發見不受條件制限者(此不受條件制限者乃包含于條件總體之概念中者),但吾人并不因之即可推斷有限存在者之存在,即以此故,必為受條件限制者;正與吾人在假設的三段推理中,不能謂&ldquo凡無某種條件(在所論究之事例中乃依據純粹概念之&ldquo完全性條件&rdquo) 之處,受條件制限者亦不存在&rdquo相同。
反之,吾人能完全自由主張任何有限的存在者,(不以其為有限之故)亦能為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者&mdash&mdash吾人雖不能自吾人關于此等存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