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解決關于“宇宙事象皆自其原因而來其所有總體”之宇宙論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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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經驗的性格乃其感性的圖型),則不能有時間先後;一切行動,凡與&ldquo其在時間中與其他現象之關系&rdquo無關者,乃純粹理性之直悟的性格之直接結果。
故理性自由活動;非由時間中先在之外的或内的根據,力學的在自然的原因之連鎖中規定之者也。
因之,此種自由不應僅消極的視為超脫經驗的條件而已。
蓋若僅消極的視為如是,則理性之能力将終止其為現象之原因矣。
必須又以積極之意義歸之于創始事件系列之力量。
在理性自身中絕無起始之事;蓋以其為一切有意行動所有不受條件制限之條件,不容有時間中先于其自身之條件。
至理性之結果,則實有&ldquo在現象系列中之起始&rdquo,但在此種系列中絕無絕對最初之起始。
欲以理性經驗的使用之例證,說明此種理性之統制的原理&mdash&mdash但非确證此原理,蓋以例證證明先驗的命題,乃無益之舉&mdash&mdash吾人姑舉一有意之行動,例如能使社會發生混亂之惡意虛言。
第一、吾人宜盡力發見此種虛言所由來之動機;第二、既明此等動機之後,吾人進而決定此種行動及其結果所能歸罪于犯者,究為如何程度。
關于第一問題,吾人就行動之經驗的性格追溯其根源,發見其根源在受不良教育及多損友,其一部分又在其不識羞恥之氣質惡劣及輕率浮躁等等,乃至其間所能參入之一時的原因,亦不能置之不顧。
吾人進行此種研讨,正與吾人對于所與之自然的結果探求其決定的原因之系列相同。
惟吾人雖信此種行動乃如是被決定者,顧并不以彼之不幸氣質之故,亦不以影響于彼之環境之故,乃至以彼已往之生活方法之故,吾人能寬免此行為者而不責罰之也;蓋吾人預行假定,吾人能不問其生活之方法如何,且能以過去之條件系列視為并未發生,而以行動為完全不受任何以前狀态之條件制限,一若行為者在此行動中由其自身開始一完全新有之結果系列者然。
吾人之責罰,乃根據于理性之法則,斯時吾人視理性為一原因,此種原因與以上所舉之一切經驗的條件(按即不良教育等等)無關,能規定&mdash&mdash且應規定&mdash&mdash行為者不如是行動而另行行動。
此種理性之因果作用,吾人并不僅視為協助之動力,而完全視為動力之自身,乃至當感性沖動與之直接相反時,此種因果作用亦仍為行動之主動力;此種行動乃歸之直悟的性格者;當被捏造虛言之刹那間,其罪即完全在彼。
理性與一切行動之經驗的條件無關,完全自由,虛言完全由于理性之玩忽義務。
此種督責,顯見吾人以理性為不為感性的勢力所動搖,且不易受變化。
至理性之現象&mdash&mdash理性由以在其結果中表顯其自身之形相&mdash&mdash自有變化;但在吾人所視為理性之自身中,則并無先在狀态決定其後繼狀态之事。
蓋即謂理性并不屬于感性的條件系列,此種系列乃依據自然法則使現象成為機械的必然者。
理性在一切時間中,一切環境下,呈現于人之一切行動中,常為同一不變者;但其自身非在時間中,因而并不陷入以前理性并未在其中之任何新狀态中。
關于此等新狀态理性乃規定之者,非為其所規定者也。
故吾人不能問&ldquo理性何以不另行規定其自身與此相異&rdquo,僅能問&ldquo理性何以不由其因果作用另行規定現象與此相異&rdquo耳。
但對此問題,并無解答可能。
蓋不同之直悟的性格将有不同之經驗的性格。
當吾人謂不問彼過去之全部生活過程如何,行為者固能自制其虛言,其意乃指&ldquo在理性直接支配下之行動,及理性在其因果作用中不從屬現象或時間之任何條件&rdquo而言。
時間相異,雖使現象在其相互關系中有根本之不同&mdash&mdash蓋現象非物自身,因而非原因自身&mdash&mdash但不能使行動與理性之關系因而有何相異之處。
是以在吾人關于&ldquo自由行動之因果作用&rdquo之判斷中,吾人能推溯至直悟的原因,但不能超越此原因之外。
吾人之所能知者,直悟的原因乃自由的,即在感性之外所規定者,且以此種情形,直悟的原因能為現象之感性的不受條件制限之條件。
但欲說明何以在所與環境中,直悟的性格所應授與者,适為此等現象,及此種經驗的性格,何以超越吾人所有理性之一切能力,且實超越理性所有一切之推究權利,此正與吾人研讨何以吾人外部的感性直觀之先驗的對象,僅授與空間中之直觀,而非其他形态之直觀相同,皆不能解答者也。
但吾人所應解決之問題,則無須設置任何此種論題。
吾人之問題僅為:自由與自然的必然性是否能存于同一之行動中而不相沖突,此則吾人已充分解答之矣。
吾人已說明因自由能與&ldquo與自然的必然性之條件完全不同種類之條件&rdquo相關,故後者之法則并不影響于前者,且二者能各自獨立存在而不相互有所妨阻者也。
***讀者應十分注意觀察在以上所述之種種中,吾人之意旨并不在建立自由之實在性為含有&ldquo吾人感性世界所有現象之原因&rdquo之能力之一。
蓋此種研讨以其非僅論究概念,故非先驗的。
加之,此種論究不能有所成就,蓋吾人絕不能自經驗以推論&ldquo不依據經驗法則所思維之任何事物&rdquo。
甚至吾人之意旨亦不在證明自由之可能性。
蓋此種證明,吾人亦不能有所成就,誠以吾人不能自純然概念先天的以知任何實在根據及其因果作用之所以可能也。
自由在此處僅視為一種先驗的理念,由此種理念乃導理性思維能由感性之不受條件制限者開始現象領域中之條件系列雲雲,因而理性乃陷入與其自身對于悟性之經驗的運用所制定之此一類法則相背反之二律背馳中。
吾人之所唯一能說明,且為吾人唯一之所欲說明者乃: &ldquo此種二律背馳實根據于純然幻相&rdquo,以及&ldquo由于自由之因果作用,至少不與自然不相容&rdquo之二點耳。
故理性自由活動;非由時間中先在之外的或内的根據,力學的在自然的原因之連鎖中規定之者也。
因之,此種自由不應僅消極的視為超脫經驗的條件而已。
蓋若僅消極的視為如是,則理性之能力将終止其為現象之原因矣。
必須又以積極之意義歸之于創始事件系列之力量。
在理性自身中絕無起始之事;蓋以其為一切有意行動所有不受條件制限之條件,不容有時間中先于其自身之條件。
至理性之結果,則實有&ldquo在現象系列中之起始&rdquo,但在此種系列中絕無絕對最初之起始。
欲以理性經驗的使用之例證,說明此種理性之統制的原理&mdash&mdash但非确證此原理,蓋以例證證明先驗的命題,乃無益之舉&mdash&mdash吾人姑舉一有意之行動,例如能使社會發生混亂之惡意虛言。
第一、吾人宜盡力發見此種虛言所由來之動機;第二、既明此等動機之後,吾人進而決定此種行動及其結果所能歸罪于犯者,究為如何程度。
關于第一問題,吾人就行動之經驗的性格追溯其根源,發見其根源在受不良教育及多損友,其一部分又在其不識羞恥之氣質惡劣及輕率浮躁等等,乃至其間所能參入之一時的原因,亦不能置之不顧。
吾人進行此種研讨,正與吾人對于所與之自然的結果探求其決定的原因之系列相同。
惟吾人雖信此種行動乃如是被決定者,顧并不以彼之不幸氣質之故,亦不以影響于彼之環境之故,乃至以彼已往之生活方法之故,吾人能寬免此行為者而不責罰之也;蓋吾人預行假定,吾人能不問其生活之方法如何,且能以過去之條件系列視為并未發生,而以行動為完全不受任何以前狀态之條件制限,一若行為者在此行動中由其自身開始一完全新有之結果系列者然。
吾人之責罰,乃根據于理性之法則,斯時吾人視理性為一原因,此種原因與以上所舉之一切經驗的條件(按即不良教育等等)無關,能規定&mdash&mdash且應規定&mdash&mdash行為者不如是行動而另行行動。
此種理性之因果作用,吾人并不僅視為協助之動力,而完全視為動力之自身,乃至當感性沖動與之直接相反時,此種因果作用亦仍為行動之主動力;此種行動乃歸之直悟的性格者;當被捏造虛言之刹那間,其罪即完全在彼。
理性與一切行動之經驗的條件無關,完全自由,虛言完全由于理性之玩忽義務。
此種督責,顯見吾人以理性為不為感性的勢力所動搖,且不易受變化。
至理性之現象&mdash&mdash理性由以在其結果中表顯其自身之形相&mdash&mdash自有變化;但在吾人所視為理性之自身中,則并無先在狀态決定其後繼狀态之事。
蓋即謂理性并不屬于感性的條件系列,此種系列乃依據自然法則使現象成為機械的必然者。
理性在一切時間中,一切環境下,呈現于人之一切行動中,常為同一不變者;但其自身非在時間中,因而并不陷入以前理性并未在其中之任何新狀态中。
關于此等新狀态理性乃規定之者,非為其所規定者也。
故吾人不能問&ldquo理性何以不另行規定其自身與此相異&rdquo,僅能問&ldquo理性何以不由其因果作用另行規定現象與此相異&rdquo耳。
但對此問題,并無解答可能。
蓋不同之直悟的性格将有不同之經驗的性格。
當吾人謂不問彼過去之全部生活過程如何,行為者固能自制其虛言,其意乃指&ldquo在理性直接支配下之行動,及理性在其因果作用中不從屬現象或時間之任何條件&rdquo而言。
時間相異,雖使現象在其相互關系中有根本之不同&mdash&mdash蓋現象非物自身,因而非原因自身&mdash&mdash但不能使行動與理性之關系因而有何相異之處。
是以在吾人關于&ldquo自由行動之因果作用&rdquo之判斷中,吾人能推溯至直悟的原因,但不能超越此原因之外。
吾人之所能知者,直悟的原因乃自由的,即在感性之外所規定者,且以此種情形,直悟的原因能為現象之感性的不受條件制限之條件。
但欲說明何以在所與環境中,直悟的性格所應授與者,适為此等現象,及此種經驗的性格,何以超越吾人所有理性之一切能力,且實超越理性所有一切之推究權利,此正與吾人研讨何以吾人外部的感性直觀之先驗的對象,僅授與空間中之直觀,而非其他形态之直觀相同,皆不能解答者也。
但吾人所應解決之問題,則無須設置任何此種論題。
吾人之問題僅為:自由與自然的必然性是否能存于同一之行動中而不相沖突,此則吾人已充分解答之矣。
吾人已說明因自由能與&ldquo與自然的必然性之條件完全不同種類之條件&rdquo相關,故後者之法則并不影響于前者,且二者能各自獨立存在而不相互有所妨阻者也。
***讀者應十分注意觀察在以上所述之種種中,吾人之意旨并不在建立自由之實在性為含有&ldquo吾人感性世界所有現象之原因&rdquo之能力之一。
蓋此種研讨以其非僅論究概念,故非先驗的。
加之,此種論究不能有所成就,蓋吾人絕不能自經驗以推論&ldquo不依據經驗法則所思維之任何事物&rdquo。
甚至吾人之意旨亦不在證明自由之可能性。
蓋此種證明,吾人亦不能有所成就,誠以吾人不能自純然概念先天的以知任何實在根據及其因果作用之所以可能也。
自由在此處僅視為一種先驗的理念,由此種理念乃導理性思維能由感性之不受條件制限者開始現象領域中之條件系列雲雲,因而理性乃陷入與其自身對于悟性之經驗的運用所制定之此一類法則相背反之二律背馳中。
吾人之所唯一能說明,且為吾人唯一之所欲說明者乃: &ldquo此種二律背馳實根據于純然幻相&rdquo,以及&ldquo由于自由之因果作用,至少不與自然不相容&rdquo之二點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