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解決關于“宇宙事象皆自其原因而來其所有總體”之宇宙論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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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之此種意欲&mdash&mdash且更禁阻之,或委任之也。

    不問所意欲者為純然感性之對象(快樂)或理性之對象(善),理性對于經驗上所與之任何根據,絕不退讓。

    理性在此處并不遵從&ldquo事物在現象中所呈現之事物秩序&rdquo,而以完全自發性自行構成一種其與理念相合之理性自身所有之秩序,使經驗的條件适應于此種秩序,且依據此種秩序宣告行動為必然的&mdash&mdash即令此等行動從未發生,且或将來亦絕不發生。

    同時理性又預行假定對于此等行動能具有因果作用,蓋不如是則不能自其理念期待有經驗的結果矣。

     今任吾人就此等見解采取吾人之立場,且至少亦以理性具有&ldquo關于現象之因果作用&rdquo 為可能者。

    理性雖自有其理性之本質,但仍必展示一種經驗的性格。

    蓋一切原因皆以&mdash&mdash為其結果之某種現象依據之繼之而起之&mdash&mdash規律為前提;而一切規律皆要求&ldquo結果之整齊劃一&rdquo。

    此種整齊劃一實為原因概念(所視為一種能力者)之所以為基礎者,在此必須由純然現象所展示之限度内,可名之為原因之經驗的性格。

    此種性格乃持久不變者,但其結果則按其&ldquo所伴随及部分的制限之者之條件&rdquo之變化不居,在種種可變之形式中顯現。

     故一切人之意志皆有一種經驗的性格,此種性格不過彼之理性之某種因果作用而已,在此種因果作用在現象領域内所有之結果中展示一種規律之限度内,吾人可自此種規律就其所有種類及程度推斷理性之行動及此等行動之根據為何,因而關于彼之意志之主觀的原理能形成一種評判。

    今因此種經驗的性格之自身,必須自為其結果之現象中發見之,又必須自經驗所顯示現象與之相合之規律中發見之,故現象領域中,人之行動由其經驗的性格及與此種性格合作之其他原因,被規定為與自然秩序相合者;且若吾人能就人之意志所有之一切現象研究詳盡,則無一人之行動,吾人不能正确預言之,而認為自其先在條件所必然的進行而來者也。

    是以在就此種經驗的性格而言之限度内,并無自由;且亦僅在此種性格之範圍内,&ldquo人&rdquo始能為吾人所研究&mdash&mdash蓋即謂吾人若隻觀察之,及按人類學之方法以求創立一種研讨&ldquo人之行動之發動的原因&rdquo之自然科學的研究。

     但當吾人就其與理性之關系考慮此等行動時&mdash&mdash我非指吾人由之以說明此等行動由來之思辨的理性,乃指限于其自身為&ldquo産生此等行動之原因&rdquo之理性&mdash&mdash蓋即謂吾人如就其實踐的關系,以此等行動與理性之标準相比較,吾人即發見完全與自然秩序相異之規律及秩序。

    蓋可成為如是,即凡在自然過程中所發生者,及依據經驗的根據所不得不發生者,皆為不當發生者。

    但有時吾人發見(或至少信以為如是)理性之理念,在實際事實中,證明其有&ldquo關于人之行動(所視為現象者)之因果作用&rdquo,且此等行動之發生并非因其為經驗的原因所規定,乃因其為理性之理由所規定者也。

     于是容認對于理性可主張其具有關于現象之因果作用,則即其經驗的性格(為感官之形相)完全&mdash一詳細規定且規定其為必然者,但其行動仍能謂為自由者也。

    蓋此經驗的性格之自身,又完全在直悟的性格(為思維之形相)中所規定者。

    顧此直悟的性格非吾人之所能知;吾人僅能由現象以指示其性質;而此等現象實際僅産生關于感官形相(即經驗的性格)之直接知識。

    行動在能以思維形相(直悟的性格)為其原因之限度内,并不依據經驗的法則随此原因發生;蓋即謂此種行動并非有純粹理性之條件在其先,乃僅有此等條件在内感之現象領域内所有之結果在其先耳。

    純粹理性以其為純粹直悟的能力,不從屬時間方式,因而亦不從屬時間中繼起之條件。

    理性之因果作用在其直悟的性格中,并不以産生結果而在某某時間上發生或起始。

    蓋若在時間上發生或起始,則理性自身乃從屬&mdash&mdash因果系列在時間内被規定時所依據之&mdash&mdash&ldquo現象之自然法則”且其因果作用将為自然而非自由矣。

    故吾人所能有正當理由言之者僅為:理性關于現象如能有因果作用,則此因果作用乃一種能力,&ldquo凡結果之經驗的系列所有之感性條件&rdquo,由此種能力而開始者也。

    蓋存于理性中之條件并非感性的,因而非其自身開始。

    于是吾人所不能在任何經驗的系列中發見者,至此乃見其可能,即繼續的事件系列之條件,其自身能為經驗上不受條件制限者。

    蓋此處之條件乃在現象系列之外(在直悟的事物中),故不從屬任何感性條件以及從屬&ldquo經由先在的原因之時間規定&rdquo。

     此同一原因在其他關系中則屬于現象系列。

    人之自身即為一現象。

    彼之意志具有一種經驗的性格,此種經驗的性格乃彼之一切行動之經驗的原因。

    并無依據此種&mdash&mdash不包含在自然結果之系列内,或不遵從此等系列所有法則(依據此種法則,則不能有時間中所發生事物之經驗上不受條件制限之因果作用)之&mdash&mdash性格以規定&ldquo人&rdquo之條件。

    故無一所與行動(蓋此種行動僅能知覺其為現象)能絕對自其自身開始。

    但就純粹理性而言,吾人不能謂為決定意志之狀态,有某某其他狀态在其先,其自身為此其他狀态所規定者也。

    蓋以理性自身非現象,不從屬任何感性條件,故即關于其因果作用,其中亦無時間上繼起之事,且依據規律規定時間中繼起之力學的自然法則,亦不能适用于理性。

     理性為&ldquo人所由以顯現之一切意志行動&rdquo之長住條件。

    此等行動在其發生之前,皆在經驗的性格中所預定者。

    至關于直悟的性格(關于此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