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解決關于“宇宙事象皆自其原因而來其所有總體”之宇宙論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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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決關于&ldquo宇宙事象皆自其原因而來其所有總體&rdquo之宇宙論的理念 當吾人論究所發生之事象時,吾人所可考慮者,僅有兩種因果作用;或為依據自然之因果作用,或自自由所發生之因果作用。

    前者為感性世界中一種狀态與&ldquo其所依據規律繼之而起之前一狀态&rdquo之連結。

    因現象之因果作用依據時間條件,且若先在狀态常存在,則先在狀态決不能産生&ldquo時間中為最初成立&rdquo之結果,故所發生或成立之事象,其原因之因果作用自身,亦必為有所自來而成立者,且依據悟性之原理,此原因之自身亦複須有一原因。

     反之,所謂自由就其宇宙論的意義而言,我指為&ldquo自發的創始一種狀态&rdquo之力量而言。

    故此種因果作用其自身非如自然法則所要求,在時間中有其他原因規定之者。

    就此種意義言之,自由乃純然先驗的理念,第一、此等理念絕不含有假自經驗之任何事物;第二、與&ldquo任何經驗中所不能規定或授與&rdquo之對象相關。

    凡發生之一切事物皆有一原因雲雲,乃一普遍的法則,實為一切經驗所以可能之條件。

    故凡原因之因果作用,其自身為所發生所成立者,則其自身亦必複有一原因;于是經驗之全部領域,不問其推展如何之遠,皆轉變為一&ldquo純然自然的事物之總和&rdquo。

    但因在此種情形中,絕不能得&mdash&mdash規定因果關系之&mdash&mdash條件之絕對的總體,故理性自行創造一自發性之理念,此種自發性之理念能由其自身創始行動,而無須依據因果律,由先在原因以規定其行動者也。

     所尤須注意者,自由之實踐的概念乃以此先驗的理念為基礎,且&ldquo自由所以可能之問題常為其所包圍煩困之種種難點&rdquo之真實原由實在此種先驗的理念中。

    自由就其實踐的意義而言,乃脫離任何感性的沖動所加壓迫之意志獨立。

    蓋意志在其受動的被激動時,即為感性的動機所激動時,為感性的;若受動的使意志成為機械的必然時,則為動物的(arbitriumbrutum)。

    人類意志确為感性的(arbitritmsensitivum),但非動物的,而為自由的。

    蓋感性并未使其行動成為機械的必然。

    故在人中實有一種脫離感性的沖動所加任何壓迫之自決力量。

     感性世界之一切因果作用若僅為自然,則一切事件自當依據必然的法則在時間中為其他事件所規定。

    現象在規定意志時,自當在意志之行動中發生現象所有之自然的結果,且使此等行動成為機械的必然。

    故否定先驗的自由,必因而消減一切實踐的自由。

    蓋實踐的自由預行假定某某事象雖未發生,但應發生,以及在現象領域中所發見此種事象之原因并非決定的,即非排斥&ldquo吾人所有意志&rdquo之因果作用&mdash&mdash此一種因果作用超然于自然的原因之外,甚至與自然的原因之勢力及影響相反抗,能産生&ldquo依據經驗的法則在時間順序中所規定之某某事象&rdquo,故能創始&ldquo完全自其自身所發生之事件系列&rdquo。

     于是此處之問題,一如理性在超越可能的經驗限界自相矛盾時所常見者,其問題實非生理學的,而為先驗的。

    至關于自由所以可能之問題,實與心理學有關;惟因其依據純粹理性之辯證的論證,故其論究及解決,完全屬于先驗哲學。

    在企圖此種解決之前(此種解決之任務,乃先驗哲學所不能辭謝者),我必須對于論究此問題時先驗哲學所有之進行程序更精密的規定其範圍及界線。

     現象如為物自身,空間時間如為物自身存在之方式,則條件自常為與受條件制限者屬于同一系列之項目;故在現今之事例中與其他之先驗的理念相同,自當發生二律背馳,即系列對于悟性必過大或過小。

    但理性之力學的概念(吾人在此節及以下一節所論究者) 則具有此種特質,即此等概念并不與&ldquo所視為量者之對象&rdquo相關,而僅與其存在相關。

     因之,吾人能抽去條件系列之量,僅考慮條件與受條件制限者之力學的關系。

    在論究關于自然與自由之問題時,吾人所遇之困難乃自由究否可能,設屬可能,則自由能否與因果關系之自然法則所有普遍性并存。

    謂世界中一切結果,非由自然發生即由自由發生雲雲,果為一真實之抉擇命題乎;抑或吾人必須如是言之方可,即謂在同一事件中,以不同之關系,二者皆能在其中發見乎?感性世界中之一切事件依據自然之不變法則,徹底互相聯結,雲雲,乃先驗分析論之确定原理,而絕不容有例外者。

    故問題僅在自由是否完全為此種不可犯的規律所排斥,抑或一種結果雖依據自然而如是規定之,同時又能根據于自由。

    以現象為有絕對的實在性之通行而又誤謬之前提,在此處實顯示其有混亂理性之有害影響。

    蓋若現象為物自身,自由即不能維持。

    斯時自然将為一切事件之完全而又充分之決定的原因矣。

    &ldquo事件之條件&rdquo将為僅在現象系列中所見及之一類條件;現象及其結果二者,皆将依據自然法則而成為機械的必然者。

    反之,若不以現象為具有其實際所有以上之意義,即若不以現象為物自身而僅視為依據經驗的法則所聯結之表象,則現象自身必具有&ldquo其非現象一類之根據&rdquo。

    此種直悟的原因(按即非現象一類者)之結果顯現于吾人,因而能由其他現象規定之,但其因果作用則不能如是規定之者。

    其結果雖應在&ldquo經驗的條件之系列中&rdquo發見之,顧其直悟的原因以及其因果作用,則在系列以外。

     故就其直悟的原因而言,則此結果可視為自由者,同時就現象之方面而言,則又可視為依據自然之必然性自現象所産生者。

    此種區别在以極普泛的及抽象的方法言之,自不得不見其造作晦昧,但在其應用之過程中,立即明顯而使人能理解者也。

    我之目的,僅在指出因在自然之關聯銜接中,所有一切現象之一貫的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