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解決關于“直觀中所與一全體所有分割之總體”之宇宙論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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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決關于&ldquo直觀中所與一全體所有分割之總體&rdquo之宇宙論的理念
吾人如分割直觀中所與一全體,則吾人自受條件制限之某某事物進至其所以可能之條件。
部分之分割(細分或分解)乃此等條件系列中之追溯。
此種系列之絕對的總體,僅在追溯設能到達其單純的部分時,始能授與吾人。
但在繼續前進的分解時,所有其一切部分若其自身仍為可分割者,則分割&mdash&mdash即自受條件制限者至其條件之追溯&mdash&mdash乃無限進行者。
蓋種種條件(種種部分)其自身本包含于受條件制限者之中,且因此受條件規約者在一包圍于限界内之直觀中以全體授與吾人,故其一切部分皆與受條件制限者一同授與。
是以,追溯不能僅名之不定的追溯。
此種不定的追溯惟關于第一種宇宙論的理念,始可容許之,蓋因第一種宇宙論的理念之所要求者,乃自受條件制限者進展至其條件,而此等條件以其在受條件制限者之外,故非由受條件制限者授與,且亦随同授與,乃在經驗的追溯中始增加其上者。
但吾人不能對于一&ldquo能無限分割之全體&rdquo謂為由無限多部分所構成者。
蓋一切部分雖包含于一全體之直觀中,但其全部分割則并不包含其中,而僅由繼續的分解所構成,即僅在追溯本身所構成,由此追溯,此種系列始成為現實者也。
今因此種追溯乃無限者,故其所到達之一切項目(即一切部分)皆包含于&ldquo所視為一集合體之所與全體中&rdquo。
但其全部之分割系列并不包含其中,蓋分割系列乃無限的繼續,絕不成為全體,故不能展示一&ldquo無限的多量&rdquo或展示全體中所有&ldquo無限多量之任何總括&rdquo。
此種泛論顯能應用于空間。
所直觀為&ldquo在限界内之一切空間&rdquo,皆為此種全體,凡由分解所得此種全體之各部分,其自身仍為空間。
故一切有限界之空間,乃無限可分割者。
自此發生此說之第二種應用,即應用之于包圍于限界内之外部的現象即物體,自極自然。
物體之可分性,乃根據于空間之可分性,此種空間之可分性構成&ldquo所視為一延擴的全體之物體&rdquo之可能性。
故物體乃無限的可分,但非由無限多部分所構成者也。
誠以物體在空間中應表現為實體,故就空間可分性之法則而言,物體自與空間有别。
吾人确能容認分解絕不能自空間除去其一切複合性;蓋若如是,則是謂空間(空間中并無獨立自存之事物)已終止其為空間,顧此乃不可能者。
反之,若謂排遣物質之複合性将絕無一物留存,則顯見其與實體之概念不合,所謂實體即指一切複合之主體而言,即令除去其在空間中之聯結(物體之要素由此空間中之聯結始構成一物體),實體亦必永存于複合事物所有之要素中。
但此說對于由純粹悟性概念所思維之物自身則然,但不能适用于吾人所名為&ldquo現象領域中之實體&rdquo。
蓋此種實體,非絕對的主體,僅為感性之常住心象;除視之為一直觀(其中絕不見有不受條件之性質)以外,絕無所有。
此種無限前進之規律,其能應用于&ldquo所視為純然充實空間之現象&rdquo之再分,固無疑義,但不能應用于&mdash&mdash其中所有部分在授與時即已如是确定的截然有别,以構成相互有别之區别量之&mdash&mdash一全體。
吾人不能謂一有機的全體之一切部分,其自身仍如是組織,即在分解其部分至無限時,仍能常見有其他之有機的部分,一言以蔽之,全體為無限之有機組織者。
蓋此非吾人所能思維之假設。
在物質之無限分解中所發見之部分,能成為組織,自極真實。
&ldquo空間中所與現象&rdquo之分割無限性,僅根據于此種事實,即由此無限性所與者,僅有可分性(至可分性之自身,即關于其部分之數目,則為維對的不定者)&mdash&mdash至部分之本身,則僅由再分所授與所規定者也。
一言以蔽之,全體自身非為已分割者。
故部分之數目(分割能在一全體中規定此種部分數目)将依據吾人在分割之追溯中所注意之進展程度何如。
反之,在所思維為組織無限之有機體事例中,其全體表現為已分割成種種部分,且在一切追溯之前,以确定的而又無限的部分數目授與吾人。
但此乃自相矛盾。
蓋此種無限之内部錯綜,乃吾人所視為一種無限的(即絕不完成者)系列,同時又視為在與他有别之一複合體中之已完成者。
無限可分性之屬于現象,僅限于現象為繼續的量;此與占有空間不可分離者,蓋占有空間實為無限可分性根據之所在耳。
其視任何事物為與他有别之區别量者,乃以其中所有單位之數目視為已确定者,因而以之為在一切
部分之分割(細分或分解)乃此等條件系列中之追溯。
此種系列之絕對的總體,僅在追溯設能到達其單純的部分時,始能授與吾人。
但在繼續前進的分解時,所有其一切部分若其自身仍為可分割者,則分割&mdash&mdash即自受條件制限者至其條件之追溯&mdash&mdash乃無限進行者。
蓋種種條件(種種部分)其自身本包含于受條件制限者之中,且因此受條件規約者在一包圍于限界内之直觀中以全體授與吾人,故其一切部分皆與受條件制限者一同授與。
是以,追溯不能僅名之不定的追溯。
此種不定的追溯惟關于第一種宇宙論的理念,始可容許之,蓋因第一種宇宙論的理念之所要求者,乃自受條件制限者進展至其條件,而此等條件以其在受條件制限者之外,故非由受條件制限者授與,且亦随同授與,乃在經驗的追溯中始增加其上者。
但吾人不能對于一&ldquo能無限分割之全體&rdquo謂為由無限多部分所構成者。
蓋一切部分雖包含于一全體之直觀中,但其全部分割則并不包含其中,而僅由繼續的分解所構成,即僅在追溯本身所構成,由此追溯,此種系列始成為現實者也。
今因此種追溯乃無限者,故其所到達之一切項目(即一切部分)皆包含于&ldquo所視為一集合體之所與全體中&rdquo。
但其全部之分割系列并不包含其中,蓋分割系列乃無限的繼續,絕不成為全體,故不能展示一&ldquo無限的多量&rdquo或展示全體中所有&ldquo無限多量之任何總括&rdquo。
此種泛論顯能應用于空間。
所直觀為&ldquo在限界内之一切空間&rdquo,皆為此種全體,凡由分解所得此種全體之各部分,其自身仍為空間。
故一切有限界之空間,乃無限可分割者。
自此發生此說之第二種應用,即應用之于包圍于限界内之外部的現象即物體,自極自然。
物體之可分性,乃根據于空間之可分性,此種空間之可分性構成&ldquo所視為一延擴的全體之物體&rdquo之可能性。
故物體乃無限的可分,但非由無限多部分所構成者也。
誠以物體在空間中應表現為實體,故就空間可分性之法則而言,物體自與空間有别。
吾人确能容認分解絕不能自空間除去其一切複合性;蓋若如是,則是謂空間(空間中并無獨立自存之事物)已終止其為空間,顧此乃不可能者。
反之,若謂排遣物質之複合性将絕無一物留存,則顯見其與實體之概念不合,所謂實體即指一切複合之主體而言,即令除去其在空間中之聯結(物體之要素由此空間中之聯結始構成一物體),實體亦必永存于複合事物所有之要素中。
但此說對于由純粹悟性概念所思維之物自身則然,但不能适用于吾人所名為&ldquo現象領域中之實體&rdquo。
蓋此種實體,非絕對的主體,僅為感性之常住心象;除視之為一直觀(其中絕不見有不受條件之性質)以外,絕無所有。
此種無限前進之規律,其能應用于&ldquo所視為純然充實空間之現象&rdquo之再分,固無疑義,但不能應用于&mdash&mdash其中所有部分在授與時即已如是确定的截然有别,以構成相互有别之區别量之&mdash&mdash一全體。
吾人不能謂一有機的全體之一切部分,其自身仍如是組織,即在分解其部分至無限時,仍能常見有其他之有機的部分,一言以蔽之,全體為無限之有機組織者。
蓋此非吾人所能思維之假設。
在物質之無限分解中所發見之部分,能成為組織,自極真實。
&ldquo空間中所與現象&rdquo之分割無限性,僅根據于此種事實,即由此無限性所與者,僅有可分性(至可分性之自身,即關于其部分之數目,則為維對的不定者)&mdash&mdash至部分之本身,則僅由再分所授與所規定者也。
一言以蔽之,全體自身非為已分割者。
故部分之數目(分割能在一全體中規定此種部分數目)将依據吾人在分割之追溯中所注意之進展程度何如。
反之,在所思維為組織無限之有機體事例中,其全體表現為已分割成種種部分,且在一切追溯之前,以确定的而又無限的部分數目授與吾人。
但此乃自相矛盾。
蓋此種無限之内部錯綜,乃吾人所視為一種無限的(即絕不完成者)系列,同時又視為在與他有别之一複合體中之已完成者。
無限可分性之屬于現象,僅限于現象為繼續的量;此與占有空間不可分離者,蓋占有空間實為無限可分性根據之所在耳。
其視任何事物為與他有别之區别量者,乃以其中所有單位之數目視為已确定者,因而以之為在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