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解決關于“宇宙事象皆自其原因而來其所有總體”之宇宙論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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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乃一不易的法則,故固執現象之實在性,其結果必毀棄一切自由。
是以凡随從流俗之見者,絕不能調和自然與自由者也。
其與自然的必然性之普遍法則相調和&ldquo由于自由之因果作用&rdquo之可能性凡在感官對象中&ldquo其自身非現象&rdquo之事物,我名之為直悟的事物。
故若在感性世界中所必須視為現象之事物,其自身具有&ldquo不為感性直觀之對象&rdquo之能力,且由此種能力又能為現象之原因,則此種存在體之因果作用能自兩種觀點視之。
視為物自身之因果作用,此乃就其行動而言為直悟的;視為感官世界中現象之因果作用,此乃就其結果而言為感性的。
故吾人關于此種主體之能力,應構成經驗的及智性的兩種因果作用之概念,而視二者為指同一之結果而言。
此種考慮&ldquo感官對象所有能力&rdquo之二重方法,并不與吾人應自現象及可能的經驗所構成之任何概念相矛盾。
蓋因現象非物自身,故必須依據一先驗的對象,此先驗的對象乃規定現象為純然表象者;因而并無事物足以妨阻吾人在先驗對象所由以表現之性質以外,以一種非現象之因果作用(其所有結果雖應在現象中見之) 歸之于此種先驗的對象。
一切有效力的原因必有一種性格(即其所有因果作用之法則),無此種性格,則不能成為原因。
故按以上之假定,吾人在屬于感性世界之主體中,第一應有一經驗的性格,由此種性格,&ldquo所視為現象之主體&rdquo之行動,依據不變之自然法則與其他現象徹底聯結。
且因此等行動能自其他現象而來,故此等行動與此等現象相聯結,構成自然秩序中之單一系列。
第二、吾人亦應容許主體有一種直悟的性格,由此種性格,主體實為&ldquo此等(就其性質而言)所視為現象之同一行動&rdquo之原因,但此種性格,其自身并不從屬任何感性之條件,且其自身亦非現象。
吾人名前者為&ldquo現象領域中之事物&rdquo之性格,後者為&ldquo所視為物自身之事物&rdquo之性格。
顧此種行動的主體在其直悟的性格中,殆不從屬任何時間條件;蓋時間僅為現象之條件,而非物自身之條件。
在此種主體中無一行動有所謂始終者,故此種主體不從屬&ldquo規定時間中所有一切可變的事物之法則&rdquo,即&ldquo凡發生之一切事物,必在發生以前之現象中有其原因&rdquo之法則是也。
一言以蔽之,在此主體為直悟的之限度内,則其因果作用并不在此等經驗的條件之系列内占有位置,蓋由此等經驗的條件,乃使事件成為感官世界中之機械的必然者也。
此種直悟的性格,絕不能直接知之,誠以事物除其所顯現者以外,絕無能為吾人所知覺者。
此應依據經驗的性格思維之&mdash&mdash正與吾人關于先驗的對象之自身,雖絕無所知,而不得不以先驗的對象為現象之基礎相同。
故在其經驗的性格中,此種所視為現象之主體應從屬一切因果規定之法則。
在此範圍内,主體不過感官世界之一部分,其所有結果與一切其他現象相同,必為自然之必然的産物。
就&ldquo所見外的現象之影響于主體及其經驗的性格(即其因果作用之法則)由經驗始為吾人所知&rdquo之比例範圍内,一切主體之行動必須容許有依據自然法則之說明。
易言之,關于完全及必然的規定其行動所需之一切事物,必須在可能的經驗内求之。
在其直悟的性格中(吾人關于此種性格僅有一普泛的概念),此同一之主體必須視為解脫一切感性之影響及&ldquo一切由于現象之規定&rdquo。
以其為本體,其中絕無所謂發生之事象;故不能有&ldquo需要時間中力學的規定&rdquo之變化,因而亦非依存現象有任何之因果隸屬關系。
其結果,因自然的必然性僅在感性世界中見之,故此種行動的存在體,在其行動中必獨立于一切此種必然性之外而解脫之也。
無一種行動乃在此種行動的存在體自身中開始者;但吾人謂行動的存在體自其自身創始&ldquo其在感性世界中之結果&rdquo,亦極正确。
但即如是,吾人不應謂感性世界中之結果,能自其自身開始;蓋此等結果常為先在之經驗的條件所預行規定者,&mdash&mdash此固僅由其經驗的性格(此不過直悟的性格之現象而已)使然&mdash&mdash因而僅為自然的原因系列之繼續而始可能者。
故自然與自由,就此二名詞之充分意義而言,能在同一之活動中并存,而不相矛盾,蓋或為自然,或為自由,就此等活動之就其直悟的原因而言,抑或就其感性的原因而言耳。
在自由與普遍的自然必然性相聯結中所有關于自由之宇宙論的理念之說明我曾以概論吾人所有先驗的問題之解決為宜,蓋如是則吾人自較能概觀理性到達解決時所采取之途徑。
我今将進而陳述此種解決中所含有之種種因子,逐一詳細考慮之。
一切發生之事象皆有一原因,乃自然之法則。
今因此種原因之因果作用(即此原因之活動)在時間中先于所随之而起之結果,故此種原因其自身不能永存,而必為所發生者,且在現象中必有此種原因之活動又複被其規定之原因。
因之,一切事件皆為在自然秩序中經驗的所規定者。
僅由此種法則,現象始能構成一自然而成為經驗之對象。
此種法則乃悟性之法則,絕不容許有背反此種法則者,且無一現象能脫離此種法則。
設容許有脫離此種法則者,則将使一現象立于一切可能的經驗之外,而與一切可能的經驗之對象有别,因而使此一現象成為純然思維上之事物,即純為腦中之幻影矣。
此殆指有原因連鎖之存在,此種連鎖,在追溯其條件時,不容有絕對的總體者也。
但此不足以煩擾吾人。
蓋此點在泛論&ldquo理性在現象系列中向不受條件制限者進行時所陷入之二律背馳&rdquo,已論及之矣。
設吾人為先驗實在論之幻想所惑,則自然與自由将無一留存。
此處所有唯一之問題為:若容許事
是以凡随從流俗之見者,絕不能調和自然與自由者也。
其與自然的必然性之普遍法則相調和&ldquo由于自由之因果作用&rdquo之可能性凡在感官對象中&ldquo其自身非現象&rdquo之事物,我名之為直悟的事物。
故若在感性世界中所必須視為現象之事物,其自身具有&ldquo不為感性直觀之對象&rdquo之能力,且由此種能力又能為現象之原因,則此種存在體之因果作用能自兩種觀點視之。
視為物自身之因果作用,此乃就其行動而言為直悟的;視為感官世界中現象之因果作用,此乃就其結果而言為感性的。
故吾人關于此種主體之能力,應構成經驗的及智性的兩種因果作用之概念,而視二者為指同一之結果而言。
此種考慮&ldquo感官對象所有能力&rdquo之二重方法,并不與吾人應自現象及可能的經驗所構成之任何概念相矛盾。
蓋因現象非物自身,故必須依據一先驗的對象,此先驗的對象乃規定現象為純然表象者;因而并無事物足以妨阻吾人在先驗對象所由以表現之性質以外,以一種非現象之因果作用(其所有結果雖應在現象中見之) 歸之于此種先驗的對象。
一切有效力的原因必有一種性格(即其所有因果作用之法則),無此種性格,則不能成為原因。
故按以上之假定,吾人在屬于感性世界之主體中,第一應有一經驗的性格,由此種性格,&ldquo所視為現象之主體&rdquo之行動,依據不變之自然法則與其他現象徹底聯結。
且因此等行動能自其他現象而來,故此等行動與此等現象相聯結,構成自然秩序中之單一系列。
第二、吾人亦應容許主體有一種直悟的性格,由此種性格,主體實為&ldquo此等(就其性質而言)所視為現象之同一行動&rdquo之原因,但此種性格,其自身并不從屬任何感性之條件,且其自身亦非現象。
吾人名前者為&ldquo現象領域中之事物&rdquo之性格,後者為&ldquo所視為物自身之事物&rdquo之性格。
顧此種行動的主體在其直悟的性格中,殆不從屬任何時間條件;蓋時間僅為現象之條件,而非物自身之條件。
在此種主體中無一行動有所謂始終者,故此種主體不從屬&ldquo規定時間中所有一切可變的事物之法則&rdquo,即&ldquo凡發生之一切事物,必在發生以前之現象中有其原因&rdquo之法則是也。
一言以蔽之,在此主體為直悟的之限度内,則其因果作用并不在此等經驗的條件之系列内占有位置,蓋由此等經驗的條件,乃使事件成為感官世界中之機械的必然者也。
此種直悟的性格,絕不能直接知之,誠以事物除其所顯現者以外,絕無能為吾人所知覺者。
此應依據經驗的性格思維之&mdash&mdash正與吾人關于先驗的對象之自身,雖絕無所知,而不得不以先驗的對象為現象之基礎相同。
故在其經驗的性格中,此種所視為現象之主體應從屬一切因果規定之法則。
在此範圍内,主體不過感官世界之一部分,其所有結果與一切其他現象相同,必為自然之必然的産物。
就&ldquo所見外的現象之影響于主體及其經驗的性格(即其因果作用之法則)由經驗始為吾人所知&rdquo之比例範圍内,一切主體之行動必須容許有依據自然法則之說明。
易言之,關于完全及必然的規定其行動所需之一切事物,必須在可能的經驗内求之。
在其直悟的性格中(吾人關于此種性格僅有一普泛的概念),此同一之主體必須視為解脫一切感性之影響及&ldquo一切由于現象之規定&rdquo。
以其為本體,其中絕無所謂發生之事象;故不能有&ldquo需要時間中力學的規定&rdquo之變化,因而亦非依存現象有任何之因果隸屬關系。
其結果,因自然的必然性僅在感性世界中見之,故此種行動的存在體,在其行動中必獨立于一切此種必然性之外而解脫之也。
無一種行動乃在此種行動的存在體自身中開始者;但吾人謂行動的存在體自其自身創始&ldquo其在感性世界中之結果&rdquo,亦極正确。
但即如是,吾人不應謂感性世界中之結果,能自其自身開始;蓋此等結果常為先在之經驗的條件所預行規定者,&mdash&mdash此固僅由其經驗的性格(此不過直悟的性格之現象而已)使然&mdash&mdash因而僅為自然的原因系列之繼續而始可能者。
故自然與自由,就此二名詞之充分意義而言,能在同一之活動中并存,而不相矛盾,蓋或為自然,或為自由,就此等活動之就其直悟的原因而言,抑或就其感性的原因而言耳。
在自由與普遍的自然必然性相聯結中所有關于自由之宇宙論的理念之說明我曾以概論吾人所有先驗的問題之解決為宜,蓋如是則吾人自較能概觀理性到達解決時所采取之途徑。
我今将進而陳述此種解決中所含有之種種因子,逐一詳細考慮之。
一切發生之事象皆有一原因,乃自然之法則。
今因此種原因之因果作用(即此原因之活動)在時間中先于所随之而起之結果,故此種原因其自身不能永存,而必為所發生者,且在現象中必有此種原因之活動又複被其規定之原因。
因之,一切事件皆為在自然秩序中經驗的所規定者。
僅由此種法則,現象始能構成一自然而成為經驗之對象。
此種法則乃悟性之法則,絕不容許有背反此種法則者,且無一現象能脫離此種法則。
設容許有脫離此種法則者,則将使一現象立于一切可能的經驗之外,而與一切可能的經驗之對象有别,因而使此一現象成為純然思維上之事物,即純為腦中之幻影矣。
此殆指有原因連鎖之存在,此種連鎖,在追溯其條件時,不容有絕對的總體者也。
但此不足以煩擾吾人。
蓋此點在泛論&ldquo理性在現象系列中向不受條件制限者進行時所陷入之二律背馳&rdquo,已論及之矣。
設吾人為先驗實在論之幻想所惑,則自然與自由将無一留存。
此處所有唯一之問題為:若容許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