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批判的解決理性之宇宙論的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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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任何繼起概念之&mdash&mdash任何制限。

    反之,經驗的綜合,即包攝于小前提内之&ldquo現象中之條件系列&rdquo,則必為繼起的系列中之種種項目,其授與吾人,僅為在時間中相互繼起;故在此種事例中,我實無權假定&ldquo綜合及由綜合所表現之系列&rdquo之絕對的總體。

    在大前提中,系列之一切項目,皆以其自身授與,并無任何時間條件,但在此小前提中,則此等項目,僅由繼續的追溯始能成立,而此種追溯則僅在其現實的實行之進程中授與吾人者。

     當已明示正反兩派所同一以為&ldquo其宇宙論的主張之基礎&rdquo之論證中皆含有此種誤謬時,則正反兩方皆應排斥,以其不能提呈任何充分之正當理由以維護其主張也。

    但此種争論并不因此終結&mdash&mdash即不能視為&ldquo正反兩方或其一&rdquo在彼等所主張之實際的學說中(即彼等論證之結論中)已被證明為錯誤者。

    蓋彼等固不能以有效之證明根據維護其主張,但因二者之中,一為主張世界有起始,一為主張&ldquo世界無起始乃自無始以來存在考&rdquo,則二者之中必有一是,其事甚明。

    顧二者之中雖必有一是,惟因兩方論證同等明晰,故不能決定孰是孰非。

    正反兩派在理性法庭之前,固可使之息争言和;但此種相反之争論,則仍繼續存留。

    故除使兩方皆确信彼等之能如是有力互相排斥,即足證明&ldquo彼等所争,實際乃于虛烏有之事&rdquo,以及使之确信有先驗的幻相以&ldquo虛無飄渺之實在&rdquo愚弄彼等以外,實無一勞永逸解決其争端,而使兩方滿足之方法。

    此為吾人在解決至難解決之争執時所欲遵由之途徑。

     芝諾(zeno)為一精密之辯證論者,大為柏拉圖所責難,視為一惡劣之僞辯家,彼欲顯示其技能,初由使人可信之論證以證明一命題,繼則以其同一有力之論證立即颠覆之。

     例如芝諾主張神(以芝諾之見解言,神殆即世界)既非有限亦非無限,既不在動亦不在靜,既不與任何其他存在者相類似,亦非不相類似。

    在批判彼之論證程序者觀之,彼範有否定&ldquo互相矛盾的命題之兩方&rdquo之誤謬的意向。

    但此種責難,在我視之,實不正當。

    彼所有命題之第一部分,我将更詳細論究之。

    至關于其他部分,若彼之所謂&ldquo神&rdquo即指宇宙而言,則彼确應謂宇宙既非永久存在于其場處(即靜止),亦非變更其場處(即運動;)蓋一切場處皆在宇宙中,而宇宙自身則不能在任何場處中者。

    又若宇宙包括一切所存在之事物在其自身中,則自不能與任何其他存在者類似或不類似,蓋因并無其他事物&mdash&mdash即在宇宙以外并無任何事物&mdash&mdash能與宇宙相比較者。

    故若兩種相反之判斷,皆以不可容認之條件為其前提,則即二者相反(此種相反并不等于嚴格所謂之矛盾),若其條件(兩方主張皆由此種條件始能維持者)之自身傾覆,則兩方自亦同時傾覆矣。

     若謂&ldquo一切物體或有香味或有惡臭&rdquo,則以能有第三者之情形,即無味之一種物體,故相互矛盾之兩命題,皆可為僞。

    但若我謂:&ldquo一切物體或有香味或無香味&rdquo(velsuaveolensvelnonsuaveolens),此二種判斷乃直接互相矛盾者,僅前者為僞,其矛盾之對立,即某某物體并無香味之命題,實亦包含此等無味之物體。

    蓋因在以前之對立中(perdisparata)&ldquo為物體概念之偶然條件之味&rdquo并未由其相反之判斷除去,而仍留存其上,故此兩種判斷并非矛盾對立之關系。

     故若吾人謂世界就延擴而言,或無限或非無限(nonestinfini-tus),且若前一命題為僞,其矛盾之對立即&ldquo世界并非無限&rdquo必為真實。

    于是吾人惟否定無限世界之存在,而并不肯定一有限世界以代之。

    但若吾人謂世界或無限或有限(noninfinite),則二說可皆為僞。

    蓋在此種事例中,吾人乃視世界自身為已限定其量者,且在其相反之判斷中,吾人不僅除去其無限性(及除去無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