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批判的解決理性之宇宙論的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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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批判的解決理性之宇宙論的自相矛盾
純粹理性之二律背馳,全部依據以下之辯證的論證,即:若受條件制限者授與,則其所有一切條件之全部系列自亦授與,而感官對象之授與吾人則為受條件制限者;故等等(按即其所有一切條件之全部系列自亦授與)。
由此種三段推理,其大前提在吾人所見如是自然的自明的,則以構成系列之條件之不同(在現象之綜合中),即有如是多之宇宙論的理念。
此等理念基本設定此等系列之絕對的總體;因之此等理念乃使理性陷于不可避免之自相矛盾。
吾人如首先較正其中所用之若幹概念及加以定義,則吾人自較能顯露此種辯證的論證中所有欺妄之點。
第一,以下之點十分明确,絕無疑義,即若受條件制限者授與,則追溯其所有一切之條件系列乃吾人應負之任務。
蓋某某事物與條件有關雲雲,即包含在此受條件制限者之概念中,此一條件其自身如仍為受條件制限者,則自必與更遠之條件有關,如是經由系列之一切項目。
故以上之命題為分析的,絕不畏懼先驗的批判。
吾人由悟性盡其所能以推尋&mdash&mdash及擴大&mdash&mdash一概念與其種種條件(直接由此概念自身所産生者)之聯結,實為理性之邏輯的基本假設。
其次,若受條件制限者與其條件皆為物自身,則在受條件制限者授與時,追溯條件不僅為應負之任務,且實際亦随之已授與吾人矣。
且因此點适用于系列之一切項目,故條件之完全系列以及不受條件制限者随此受條件制限者之授與而授與,若自受條件制限者之授與僅由完全系列而可能之事實而言,則毋甯謂為以條件之完全系列及不受條件制限者為前提者也。
受條件制限者與其條件之綜合,在此處則純為悟性之綜合,悟性表現事物如其所有之相,并未顧慮吾人是否能&mdash&mdash及如何能&mdash&mdash獲得此等事物之知識。
但若吾人所論究者為現象&mdash&mdash以其純為表象,故除吾人到達此等現象之知識(或甯謂之到達現象之自身)以外,(按即知覺之)現象不能授與吾人,蓋現象僅為知識之經驗的形相而已&mdash&mdash則我不能以同一意義謂若受條件制限者授與,其所有一切之條件(為現象者)亦同一授與,因而不能以任何方法推論其條件之絕對的總體。
現象在其感知中,其自身僅為空間時間中之經驗的綜合,且僅在此種綜合中,授與吾人。
故不能因而謂&ldquo在現象領域中若受條件制限者授與,則構成其經驗的條件之綜合亦随而授與,及以之為前提&rdquo。
此種綜合在追溯中始發生,在追溯以外絕不存在。
吾人之所能言者則為: 追溯條件(即在條件方面繼續之經驗的綜合)乃強使必行之事或應負之任務,且在此種追溯中不容遺漏任何所與之條件耳。
就以上所述,顯見宇宙論的推論之大前提,以&ldquo純粹範疇之先驗的意義&rdquo視此受條件制限者,而小前提則以&ldquo僅适用于現象之悟性概念之經驗的意義&rdquo視之。
故此論證犯&ldquo名為sophismafiguraedictio-nis(立言方式之誤謬)&rdquo之辯證的誤謬(按即中間概念意義含混之誤謬)。
但此種誤謬非人為故意之誤謬;乃吾人所有共通理性之十分自然之幻相所引使吾人陷入之誤謬,即當任何事物為受條件制限者授與吾人時,并不思索或疑問即在其大前提中假定其條件及此等條件之系列。
此僅&ldquo吾人對于任何結論,應有适切前提&rdquo之邏輯的要求而已。
且在受條件制限者與其條件之聯結中,亦并無時間順序可言;蓋此二者已先行假定其為同時授與者。
加之,在小前提中,既視現象為物自身,又視為&ldquo對于純粹悟性所授與之對象&rdquo,非如吾人在大前提中之所為者&mdash&mdash即吾人在大前提中抽去&ldquo對象所唯一由之始能授與吾人&rdquo之一切直觀條件&mdash&mdash實未見其有所不自然。
顧若如是,吾人實忽視概念間所有之一種重要區别。
受條件制限者與其條件(及條件之全部系列)之綜合,在大前提中并不附随有&mdash&mdash經由時間
由此種三段推理,其大前提在吾人所見如是自然的自明的,則以構成系列之條件之不同(在現象之綜合中),即有如是多之宇宙論的理念。
此等理念基本設定此等系列之絕對的總體;因之此等理念乃使理性陷于不可避免之自相矛盾。
吾人如首先較正其中所用之若幹概念及加以定義,則吾人自較能顯露此種辯證的論證中所有欺妄之點。
第一,以下之點十分明确,絕無疑義,即若受條件制限者授與,則追溯其所有一切之條件系列乃吾人應負之任務。
蓋某某事物與條件有關雲雲,即包含在此受條件制限者之概念中,此一條件其自身如仍為受條件制限者,則自必與更遠之條件有關,如是經由系列之一切項目。
故以上之命題為分析的,絕不畏懼先驗的批判。
吾人由悟性盡其所能以推尋&mdash&mdash及擴大&mdash&mdash一概念與其種種條件(直接由此概念自身所産生者)之聯結,實為理性之邏輯的基本假設。
其次,若受條件制限者與其條件皆為物自身,則在受條件制限者授與時,追溯條件不僅為應負之任務,且實際亦随之已授與吾人矣。
且因此點适用于系列之一切項目,故條件之完全系列以及不受條件制限者随此受條件制限者之授與而授與,若自受條件制限者之授與僅由完全系列而可能之事實而言,則毋甯謂為以條件之完全系列及不受條件制限者為前提者也。
受條件制限者與其條件之綜合,在此處則純為悟性之綜合,悟性表現事物如其所有之相,并未顧慮吾人是否能&mdash&mdash及如何能&mdash&mdash獲得此等事物之知識。
但若吾人所論究者為現象&mdash&mdash以其純為表象,故除吾人到達此等現象之知識(或甯謂之到達現象之自身)以外,(按即知覺之)現象不能授與吾人,蓋現象僅為知識之經驗的形相而已&mdash&mdash則我不能以同一意義謂若受條件制限者授與,其所有一切之條件(為現象者)亦同一授與,因而不能以任何方法推論其條件之絕對的總體。
現象在其感知中,其自身僅為空間時間中之經驗的綜合,且僅在此種綜合中,授與吾人。
故不能因而謂&ldquo在現象領域中若受條件制限者授與,則構成其經驗的條件之綜合亦随而授與,及以之為前提&rdquo。
此種綜合在追溯中始發生,在追溯以外絕不存在。
吾人之所能言者則為: 追溯條件(即在條件方面繼續之經驗的綜合)乃強使必行之事或應負之任務,且在此種追溯中不容遺漏任何所與之條件耳。
就以上所述,顯見宇宙論的推論之大前提,以&ldquo純粹範疇之先驗的意義&rdquo視此受條件制限者,而小前提則以&ldquo僅适用于現象之悟性概念之經驗的意義&rdquo視之。
故此論證犯&ldquo名為sophismafiguraedictio-nis(立言方式之誤謬)&rdquo之辯證的誤謬(按即中間概念意義含混之誤謬)。
但此種誤謬非人為故意之誤謬;乃吾人所有共通理性之十分自然之幻相所引使吾人陷入之誤謬,即當任何事物為受條件制限者授與吾人時,并不思索或疑問即在其大前提中假定其條件及此等條件之系列。
此僅&ldquo吾人對于任何結論,應有适切前提&rdquo之邏輯的要求而已。
且在受條件制限者與其條件之聯結中,亦并無時間順序可言;蓋此二者已先行假定其為同時授與者。
加之,在小前提中,既視現象為物自身,又視為&ldquo對于純粹悟性所授與之對象&rdquo,非如吾人在大前提中之所為者&mdash&mdash即吾人在大前提中抽去&ldquo對象所唯一由之始能授與吾人&rdquo之一切直觀條件&mdash&mdash實未見其有所不自然。
顧若如是,吾人實忽視概念間所有之一種重要區别。
受條件制限者與其條件(及條件之全部系列)之綜合,在大前提中并不附随有&mdash&mdash經由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