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先驗的觀念論為解決宇宙論的辯證論之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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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先驗的觀念論為解決宇宙論的辯證論之關鍵 在先驗感性論中吾人已充分證明空間或時間中所直觀之一切事物,以及吾人所可能之&ldquo任何經驗之一切對象&rdquo,皆僅現象,即僅為表象而已,在此等事物所由以表現之形态中,或為延擴的事物,或為變化之系列,此等表象非在吾人之思維以外,有獨立之存在者也。

    此種學說我名之為先驗的觀念論。

    實在論者(就此名詞之先驗的意義而言)則以吾人所有此等感性之變狀為獨立自存之事物,即以純然表象為物自身。

     若以久為人所責難之經驗的觀念論加之吾人,則實厚誣吾人矣,蓋經驗的觀念論雖承認空間之真純實在性,但否定空間中之延擴的事物之存在,或至少以此等事物之存在為可疑,因而在此方面,于真實與夢幻之間乃不容有任何适切可以證明之區别。

    至對于時間中内感之現象,則經驗的觀念論以之為實在的事物并無困難;甚至主張此種内部的經驗為&ldquo其對象(對象自身及所有一切此種時間規定)之現實存在&rdquo之充分的且又唯一的證明。

     反之,吾人之先驗的觀念論,則承認空間中所直觀之&ldquo外的直觀之對象&rdquo,及由内感所表現之時間中一切變易之對象同一實在。

    蓋因空間為吾人所名為外部的直觀之方式,又因無空間中之對象,則将無任何經驗的表象,故吾人能&mdash&mdash且必須&mdash&mdash以其中之延擴的事物為實在;此點對于時間亦同一真确。

    但此空間此時間以及時空中之一切現象,其自身皆非事物,彼等僅為表象,不能在吾人之心以外存在。

    乃至吾人之心所有之内部的感性的直觀(為意識之對象者)&mdash一表現為由時間中種種不同狀态之繼續所規定者&mdash&mdash亦非自身獨立存在之自我本身(即非先驗的主體),而僅為對于此種存在者(非吾人所能知者) 之感性所授與之現象而已。

    此種内部的現象不能承認其以任何此種獨立自存之形态存在;蓋因其以時間為條件,而時間則不能為物自身之規定。

    但空間時間中所有現象之經驗的真實性,固充分足以保全之者;蓋若夢幻與真純之現象,二者确實完全在一經驗中聯結,則依據經驗的法則,現象自能确切不移與夢幻相區别也。

     是以經驗之對象絕不以其自身授與,而僅在吾人之經驗中授與,故在經驗以外絕不存在。

    月中能有居民,雖無一人曾見及之,顧必須确承其為有者。

    但其意義,僅謂在經驗進展中吾人或能遇及之耳。

    蓋一切事物之為實在者,皆依據經驗進展之法則而與吾人之知覺相聯結。

    故若此等事物與吾人之現實意識,有經驗的聯結,則被等為實在者&mdash&mdash彼等固不能以此理由謂其本身為實在者,即不能在經驗之進展以外,為獨立自存之實在者。

     除知覺及自此知覺至其他可能的知覺之經驗的進展以外絕無實際授與吾人之事物。

     蓋現象純為表象,其自身僅在知覺中為實在者,此種知覺隻為經驗的表象(即現象)之實在性而已。

    在吾人知覺現象之前,名此現象為實在的事物,其意義或為在經驗之進展中吾人必遇及此種知覺,或則絕無意義可言。

    蓋若吾人言及物自身,則吾人實能謂為離吾人感官及一切可能的經驗之一切關系而自身獨立存在者。

    但吾人此處所言者,僅為空間時間中之現象,此種現象非物自身所有之規定,僅吾人所有感性之規定耳。

    因之,在空間時間中之事物乃現象;非任何物自身,純由表象所構成,此等表象若非在吾人内部中&mdash&mdash蓋即謂在知覺中&mdash&mdash授與,則實無處可以遇及之。

     感性的直觀之能力,嚴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