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先驗的觀念論為解決宇宙論的辯證論之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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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僅為感受性,即在某種形态中被激動而伴随有表象之一種能力,至表象之相互關系,則為空間時間之純粹直觀(吾人感性之純然方式),此等表象在其以空間時間中所有此種形态聯結之,及依據經驗之統一法則能規定之限度内,即名為對象。
此等表象之&ldquo非感性的原因&rdquo,完全非吾人之所能知,故不能為吾人所直觀之對象。
蓋此種對象不能在空間或時間中表現之(空間時間純為感性的表象之條件),顧一離此種條件,則吾人不能思維有任何直觀。
吾人可名&ldquo普泛所謂現象之純粹直悟的原因&rdquo為先驗的對象,但純為因此能有與&ldquo視為感受性之感性相對應&rdquo之某某事物故耳。
吾人能以吾人可能的知覺之全部範圍及聯結,歸之于此先驗的對象,且能謂此先驗的對象先于一切經驗而以自身授與者。
但現象雖與先驗的對象相應,并非以其自身授與,乃僅在此經驗中授與吾人者,以其純為表象故耳,此等表象乃知覺&mdash&mdash僅在知覺依據經驗統一之規律與其他知覺相聯結之限度内&mdash&mdash能标識其為一實在的對象者。
故吾人能謂為過去時間之實在的事物,乃在經驗之先驗的對象中授與;但此等事物之為&ldquo我之對象及過去時間中之實在者&rdquo,則僅限于我依據經驗的法則,對于我自身表現之為(或由曆史之指導或由因果之迹象)&ldquo可能的知覺之追溯的系列&rdquo。
(一言以蔽之,世界之進行過程) 引導吾人到達&ldquo為現在時間條件之過去時間系列&rdquo&mdash&mdash但此種系列之能被表現為現實者,非在其自身,僅在聯結于一可能的經驗中耳。
因之,在吾人自身存在以前無量時期中之一切事件,實際僅指&ldquo自現在之知覺還至規定此知覺之種種條件(就時間而言)&rdquo所有推展經驗連鎖之可能性而言耳。
故若我對于自身表現一切時間中一切空間中所有感官之&ldquo一切現實存在之對象&rdquo,我并不将此等對象設立在空間時間中一若先于經驗而存在者。
此種表象僅為吾人就其絕對完全所思維之可能的經驗而已。
蓋以此等對象隻不過表象而已,僅在此種可能的經驗中始能授與吾人。
謂此等對象之存在先于我之一切經驗者,其意僅謂若自知覺出發,進展至此等對象所屬之經驗部分,則必當遇及之耳。
至此種進展之經驗的條件之原因(即決定吾人所将遇及之項目為何及我追溯至何種程度始能遇及之者)乃先驗的,自必為我之所不能知者。
但我并非論究此種先驗的原因,所論究者僅為對象(蓋即謂現象)所由以授與我之&ldquo經驗中之進展規律&rdquo耳。
且我或謂&ldquo在空間中之經驗的進展中,我能見及較現今我所見最遠距離之星尚有百倍之遠之星&rdquo,抑或謂&ldquo此等星座以前雖無人見及之,以後或永無人見及之,但或能在宇宙中遇及之&rdquo雲雲,其結果乃無關重要之事。
蓋即假定此等星座所授與者為物自身與可能的經驗無關,但此等事物之在于我,實等于無,即非對象(除包含于經驗的追溯之系列中以外,不能成為我之對象)雲雲,仍為極真實者也。
僅在另一種類之關系中&mdash&mdash當&ldquo此等現象将用之于絕對的全體之宇宙論的理念時,即在吾人論究超越可能的經驗限界之問題時,&mdash&mdash辨别&ldquo吾人所由以視此等感官對象為實在&rdquo 之形相,始成為重要,蓋用以防免吾人誤解經驗的概念時所必然發生之欺妄的誤謬也。
此等表象之&ldquo非感性的原因&rdquo,完全非吾人之所能知,故不能為吾人所直觀之對象。
蓋此種對象不能在空間或時間中表現之(空間時間純為感性的表象之條件),顧一離此種條件,則吾人不能思維有任何直觀。
吾人可名&ldquo普泛所謂現象之純粹直悟的原因&rdquo為先驗的對象,但純為因此能有與&ldquo視為感受性之感性相對應&rdquo之某某事物故耳。
吾人能以吾人可能的知覺之全部範圍及聯結,歸之于此先驗的對象,且能謂此先驗的對象先于一切經驗而以自身授與者。
但現象雖與先驗的對象相應,并非以其自身授與,乃僅在此經驗中授與吾人者,以其純為表象故耳,此等表象乃知覺&mdash&mdash僅在知覺依據經驗統一之規律與其他知覺相聯結之限度内&mdash&mdash能标識其為一實在的對象者。
故吾人能謂為過去時間之實在的事物,乃在經驗之先驗的對象中授與;但此等事物之為&ldquo我之對象及過去時間中之實在者&rdquo,則僅限于我依據經驗的法則,對于我自身表現之為(或由曆史之指導或由因果之迹象)&ldquo可能的知覺之追溯的系列&rdquo。
(一言以蔽之,世界之進行過程) 引導吾人到達&ldquo為現在時間條件之過去時間系列&rdquo&mdash&mdash但此種系列之能被表現為現實者,非在其自身,僅在聯結于一可能的經驗中耳。
因之,在吾人自身存在以前無量時期中之一切事件,實際僅指&ldquo自現在之知覺還至規定此知覺之種種條件(就時間而言)&rdquo所有推展經驗連鎖之可能性而言耳。
故若我對于自身表現一切時間中一切空間中所有感官之&ldquo一切現實存在之對象&rdquo,我并不将此等對象設立在空間時間中一若先于經驗而存在者。
此種表象僅為吾人就其絕對完全所思維之可能的經驗而已。
蓋以此等對象隻不過表象而已,僅在此種可能的經驗中始能授與吾人。
謂此等對象之存在先于我之一切經驗者,其意僅謂若自知覺出發,進展至此等對象所屬之經驗部分,則必當遇及之耳。
至此種進展之經驗的條件之原因(即決定吾人所将遇及之項目為何及我追溯至何種程度始能遇及之者)乃先驗的,自必為我之所不能知者。
但我并非論究此種先驗的原因,所論究者僅為對象(蓋即謂現象)所由以授與我之&ldquo經驗中之進展規律&rdquo耳。
且我或謂&ldquo在空間中之經驗的進展中,我能見及較現今我所見最遠距離之星尚有百倍之遠之星&rdquo,抑或謂&ldquo此等星座以前雖無人見及之,以後或永無人見及之,但或能在宇宙中遇及之&rdquo雲雲,其結果乃無關重要之事。
蓋即假定此等星座所授與者為物自身與可能的經驗無關,但此等事物之在于我,實等于無,即非對象(除包含于經驗的追溯之系列中以外,不能成為我之對象)雲雲,仍為極真實者也。
僅在另一種類之關系中&mdash&mdash當&ldquo此等現象将用之于絕對的全體之宇宙論的理念時,即在吾人論究超越可能的經驗限界之問題時,&mdash&mdash辨别&ldquo吾人所由以視此等感官對象為實在&rdquo 之形相,始成為重要,蓋用以防免吾人誤解經驗的概念時所必然發生之欺妄的誤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