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四種先驗僞理念中所有宇宙論的問題之懷疑的論究
關燈
小
中
大
仍容許追溯&ldquo包含其中之更可分割之部分&rdquo也。
第三、吾人如假定世界中除依據自然法則以外,絕無事物發生,則原因所有之因果作用其自身亦常為&ldquo所發生之事物&rdquo,自須追溯更高之原因,于是上升方面條件系列之連續,将永無止境。
以自然常由有效之原因工作,故對于吾人在宇宙事件之綜合中所能運用之任何概念,實為過大。
在某種事例中,吾人如承認有自發事件之發生,即由自由所産生者,則由不可避免之自然法則,仍有&ldquo何以故&rdquo之問題追尋吾人,迫使吾人依據&ldquo統制經驗之因果律越出此種事件追尋因果;故吾人發見此種聯結之總體(按即由自由概念所聯結之總體)對于吾人所有必然的經驗概念,又嫌過小也。
第四、吾人如容認一絕對必然的存在者(不問其為世界自身,或世界中之某某事物或為世界之原因),吾人自必在&ldquo與任何所與時間點無限相遠之時間&rdquo内設定此存在者,蓋不如是,則此存在者将依存于其他先在之存在者矣。
但此種存在,對于吾人之經驗的概念,實為過大,且由任何追溯,不問其所及如何之遠,終不能到達之也。
吾人又若以屬于世界之一切事物(不問其為受條件制限者,抑為條件)皆為偶然的,則一切所與之存在,對于吾人之概念,又嫌過小。
蓋吾人常不得不探求&ldquo此種存在所依存之其他某種存在&rdquo。
吾人已言及在一切此等事例中,宇宙理念對于經驗的追溯,以及悟性之任何可能的概念,非過大即過小。
于是吾人主張理念對于其所指向之事物,即可能的經驗過大或過小,其咎實在理念。
顧吾人何以不以相反态度言之,謂在前一事例中經驗的概念常對于理念過小,在後一事例中則過大,故其責任應歸之經驗的追溯?其理由實如是。
可能的經驗為唯一能授與吾人概念以實在世者;在缺乏經驗時,則概念僅為理念,并無真實性,即與任何對象無關。
故可能之經驗的概念,實為吾人所必須由以判斷&ldquo此理念是否僅為理念及思維上之事物,抑能在世界中發見其對象&rdquo之标準。
蓋吾人之所以對于某某事物謂其較之其他某某事物過大或過小者,僅在前者特為後者設立而必須适應于後者耳。
古代辯證學派所設之惑人難題中,有一問題,謂若一球不能通過一穴,吾人應否謂球過大,抑謂穴過小。
在此一事例中,吾人任擇何說,皆不關重要,蓋吾人并不知二者之中,何者為其他一事物而存在也。
但在人與其衣服之事例中,則吾人不能謂人對于衣服過長,隻能謂衣服對于人過短耳。
于是吾人引達一&ldquo至少極有根據之疑點&rdquo,即此種宇宙論的理念以及其所有一切互相矛盾之辯證的主張,其或依據&mdash&mdash關于此等理念之對象所由以授與吾人之方法之&mdash&mdash&mdash一空虛而純然空想的概念欤,此種疑點實使吾人趨赴正道者,蓋以其顯露&ldquo使吾人久在迷途之幻相&rdquo也。
第三、吾人如假定世界中除依據自然法則以外,絕無事物發生,則原因所有之因果作用其自身亦常為&ldquo所發生之事物&rdquo,自須追溯更高之原因,于是上升方面條件系列之連續,将永無止境。
以自然常由有效之原因工作,故對于吾人在宇宙事件之綜合中所能運用之任何概念,實為過大。
在某種事例中,吾人如承認有自發事件之發生,即由自由所産生者,則由不可避免之自然法則,仍有&ldquo何以故&rdquo之問題追尋吾人,迫使吾人依據&ldquo統制經驗之因果律越出此種事件追尋因果;故吾人發見此種聯結之總體(按即由自由概念所聯結之總體)對于吾人所有必然的經驗概念,又嫌過小也。
第四、吾人如容認一絕對必然的存在者(不問其為世界自身,或世界中之某某事物或為世界之原因),吾人自必在&ldquo與任何所與時間點無限相遠之時間&rdquo内設定此存在者,蓋不如是,則此存在者将依存于其他先在之存在者矣。
但此種存在,對于吾人之經驗的概念,實為過大,且由任何追溯,不問其所及如何之遠,終不能到達之也。
吾人又若以屬于世界之一切事物(不問其為受條件制限者,抑為條件)皆為偶然的,則一切所與之存在,對于吾人之概念,又嫌過小。
蓋吾人常不得不探求&ldquo此種存在所依存之其他某種存在&rdquo。
吾人已言及在一切此等事例中,宇宙理念對于經驗的追溯,以及悟性之任何可能的概念,非過大即過小。
于是吾人主張理念對于其所指向之事物,即可能的經驗過大或過小,其咎實在理念。
顧吾人何以不以相反态度言之,謂在前一事例中經驗的概念常對于理念過小,在後一事例中則過大,故其責任應歸之經驗的追溯?其理由實如是。
可能的經驗為唯一能授與吾人概念以實在世者;在缺乏經驗時,則概念僅為理念,并無真實性,即與任何對象無關。
故可能之經驗的概念,實為吾人所必須由以判斷&ldquo此理念是否僅為理念及思維上之事物,抑能在世界中發見其對象&rdquo之标準。
蓋吾人之所以對于某某事物謂其較之其他某某事物過大或過小者,僅在前者特為後者設立而必須适應于後者耳。
古代辯證學派所設之惑人難題中,有一問題,謂若一球不能通過一穴,吾人應否謂球過大,抑謂穴過小。
在此一事例中,吾人任擇何說,皆不關重要,蓋吾人并不知二者之中,何者為其他一事物而存在也。
但在人與其衣服之事例中,則吾人不能謂人對于衣服過長,隻能謂衣服對于人過短耳。
于是吾人引達一&ldquo至少極有根據之疑點&rdquo,即此種宇宙論的理念以及其所有一切互相矛盾之辯證的主張,其或依據&mdash&mdash關于此等理念之對象所由以授與吾人之方法之&mdash&mdash&mdash一空虛而純然空想的概念欤,此種疑點實使吾人趨赴正道者,蓋以其顯露&ldquo使吾人久在迷途之幻相&rdquo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