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純粹理性所有之先驗問題、其解決之絕對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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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及吾人之純粹思維中,乃在吾人之外者;故在許多事例中,以不能發見其關鍵,因而不能期待其有确實之解答。
此處我當然非指先驗分析論所有之種種問題(先驗分析論乃從事于吾人純粹知識之演繹者);今所論者僅為關于對象之判斷所有之确實性,非就吾人所有概念之自身論其根源也。
理性對于自身所提呈之問題,至少應有一批判的解決之責任,故吾人不能由悲歎理性之狹隘限界,及依據自知之明,謙卑自承非吾人理性能力所能解決雲雲,以規避此種責任,至所謂理性對于自身提呈之問題,即世界是否自無始存在,抑有一起始;宇宙的空間是否以無限之存在事物充實之,抑包圍于一定之限界中;世界中是否有任何事物為單純的,抑一切事物皆為無限可分割者;是否有自由所産生及創造之事物,抑一切事物皆依存于&ldquo自然秩序中所有之事件連鎖”最後是否有完全不受條件制限及其自身為必然者之任何存在者,抑或一切事物在其存在中皆為受條件制限者,因而依存于外部的事物而其自身為偶然的。
凡此等等問題皆與&ldquo除吾人之思維以外無處能見及之對象&rdquo相關,即與現象綜合之絕對不受條件制限之總體相關。
設自吾人自身所有之概念不能确實有所主張及決定,則吾人必不能轉責對象謂其隐蔽自身不令吾人有所知。
誠以此種對象除吾人理念以外,無處能遇及之,故此非能授與吾人者。
其不能主張及決定之原因,吾人當求之于吾人之理念自身。
蓋在吾人固執以為有一&ldquo與理念相應之現實對象&rdquo時,此問題因其見解如是,固不容有解決者也。
明晰闡明吾人概念自身中所有之辯證性質,立即使吾人對于此種問題應如何判斷,有十分确定之态度。
吾人關于此等問題不能獲得确實知識雲雲之借口,立即遇及确須明晰答複之以下問題,即:使吾人陷于難解決之理念,果自何而來?所要求說明者是否為現象,吾人是否依據此等理念僅須探求說明此等現象之原理或規律?即令吾人假定自然全體展開于吾人之前,以及凡呈顯于吾人之直觀者皆為吾人之感官及意識所及,無隐遁遺漏,但仍無任何經驗能使吾人理念之對象,具體為吾人所知。
為達此目的計,在此盡量竭知之直觀以外,吾人尚須有&ldquo由任何經驗的知識所不能獲得&rdquo之事物,即一種完全之綜合及其絕對的總體之意識是也。
因之,吾人之問題,并非在說明任何所與現象時所須有者,故不能視為由對象自身所加于吾人之問題。
此種對象絕不能呈顯于吾人之前,蓋因其由任何可能的經驗亦不能授與吾人。
在一切可能的知覺中,吾人永為條件所圍繞(不問其在空間或時間),絕不能到達不受條件者,故無須吾人決定此不受條件者是否位置在綜合之絕對的起始中,抑在無始系列之絕對的總體中。
&ldquo全體&rdquo之名詞在其經驗的意義中,常為比較的。
量之絕對的全體(宇宙),分割、由來、及普泛所謂存在條件等之全體,以及關于其是否由有限的綜合所成,抑由&ldquo需要無限擴大&rdquo之綜合所成等等問題,皆與任何可能的經驗絕無關系。
例如吾人即假定物體由單純的部分或由無盡之複合的部分所成,其所說明物體之現象,亦絕不能較善于未假定之時,乃至别有不同之說明;蓋既無單純之現象亦無無限複合之現象曾能呈顯于吾人之前者。
現象之要求說明者,僅限于其說明之條件在知覺中授與吾人者;但一切此等條件,即能由此種方法授與吾人,顧在其集合成為一絕對的全體時,則此絕對的全體之自身,即非一知覺。
然此&ldquo全體&rdquo正理性之先驗的問題所要求說明者也。
是以此等問題之解決,絕不能在經驗中求之,此點正為吾人對于&ldquo所應歸之于吾人理念之對象者&rdquo不應謂其不确實之理由所在也。
蓋以吾人之對象僅在吾人腦中,不能在腦以外授與吾人,故吾人僅須注意&ldquo與吾人自身一緻&rdquo而避免其意義含混,此種意義含混,乃使吾人之理念轉形為一種&ldquo經驗的授與吾人因而能按經驗法則以知之者之對象&rdquo 之推想的表象。
故獨斷的解決,不僅不确實,實為不可能者。
批判的解決(此種解決容許有完全确實性者)并不客觀的考慮問題,惟就其與&ldquo問題所依據之知識根據&rdquo之關系而考慮之耳。
此處我當然非指先驗分析論所有之種種問題(先驗分析論乃從事于吾人純粹知識之演繹者);今所論者僅為關于對象之判斷所有之确實性,非就吾人所有概念之自身論其根源也。
理性對于自身所提呈之問題,至少應有一批判的解決之責任,故吾人不能由悲歎理性之狹隘限界,及依據自知之明,謙卑自承非吾人理性能力所能解決雲雲,以規避此種責任,至所謂理性對于自身提呈之問題,即世界是否自無始存在,抑有一起始;宇宙的空間是否以無限之存在事物充實之,抑包圍于一定之限界中;世界中是否有任何事物為單純的,抑一切事物皆為無限可分割者;是否有自由所産生及創造之事物,抑一切事物皆依存于&ldquo自然秩序中所有之事件連鎖”最後是否有完全不受條件制限及其自身為必然者之任何存在者,抑或一切事物在其存在中皆為受條件制限者,因而依存于外部的事物而其自身為偶然的。
凡此等等問題皆與&ldquo除吾人之思維以外無處能見及之對象&rdquo相關,即與現象綜合之絕對不受條件制限之總體相關。
設自吾人自身所有之概念不能确實有所主張及決定,則吾人必不能轉責對象謂其隐蔽自身不令吾人有所知。
誠以此種對象除吾人理念以外,無處能遇及之,故此非能授與吾人者。
其不能主張及決定之原因,吾人當求之于吾人之理念自身。
蓋在吾人固執以為有一&ldquo與理念相應之現實對象&rdquo時,此問題因其見解如是,固不容有解決者也。
明晰闡明吾人概念自身中所有之辯證性質,立即使吾人對于此種問題應如何判斷,有十分确定之态度。
吾人關于此等問題不能獲得确實知識雲雲之借口,立即遇及确須明晰答複之以下問題,即:使吾人陷于難解決之理念,果自何而來?所要求說明者是否為現象,吾人是否依據此等理念僅須探求說明此等現象之原理或規律?即令吾人假定自然全體展開于吾人之前,以及凡呈顯于吾人之直觀者皆為吾人之感官及意識所及,無隐遁遺漏,但仍無任何經驗能使吾人理念之對象,具體為吾人所知。
為達此目的計,在此盡量竭知之直觀以外,吾人尚須有&ldquo由任何經驗的知識所不能獲得&rdquo之事物,即一種完全之綜合及其絕對的總體之意識是也。
因之,吾人之問題,并非在說明任何所與現象時所須有者,故不能視為由對象自身所加于吾人之問題。
此種對象絕不能呈顯于吾人之前,蓋因其由任何可能的經驗亦不能授與吾人。
在一切可能的知覺中,吾人永為條件所圍繞(不問其在空間或時間),絕不能到達不受條件者,故無須吾人決定此不受條件者是否位置在綜合之絕對的起始中,抑在無始系列之絕對的總體中。
&ldquo全體&rdquo之名詞在其經驗的意義中,常為比較的。
量之絕對的全體(宇宙),分割、由來、及普泛所謂存在條件等之全體,以及關于其是否由有限的綜合所成,抑由&ldquo需要無限擴大&rdquo之綜合所成等等問題,皆與任何可能的經驗絕無關系。
例如吾人即假定物體由單純的部分或由無盡之複合的部分所成,其所說明物體之現象,亦絕不能較善于未假定之時,乃至别有不同之說明;蓋既無單純之現象亦無無限複合之現象曾能呈顯于吾人之前者。
現象之要求說明者,僅限于其說明之條件在知覺中授與吾人者;但一切此等條件,即能由此種方法授與吾人,顧在其集合成為一絕對的全體時,則此絕對的全體之自身,即非一知覺。
然此&ldquo全體&rdquo正理性之先驗的問題所要求說明者也。
是以此等問題之解決,絕不能在經驗中求之,此點正為吾人對于&ldquo所應歸之于吾人理念之對象者&rdquo不應謂其不确實之理由所在也。
蓋以吾人之對象僅在吾人腦中,不能在腦以外授與吾人,故吾人僅須注意&ldquo與吾人自身一緻&rdquo而避免其意義含混,此種意義含混,乃使吾人之理念轉形為一種&ldquo經驗的授與吾人因而能按經驗法則以知之者之對象&rdquo 之推想的表象。
故獨斷的解決,不僅不确實,實為不可能者。
批判的解決(此種解決容許有完全确實性者)并不客觀的考慮問題,惟就其與&ldquo問題所依據之知識根據&rdquo之關系而考慮之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