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純粹理性所有之先驗問題、其解決之絕對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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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純粹理性所有之先驗問題、其解決之絕對必然性
自稱能解決一切問題及解答一切疑問,實為不知愧作之自誇,及立即喪失其一切自信之極度自欺。
顧有若幹種學問,就其本質而言,實要求在其領域内所發生之一切問題,應在所知範圍内完全為能解答之問題,蓋因解答必自問題所由以發生之同一源泉出發。
在此等學問中,不容借口于勢所難免之不可知;皆能要求其解決。
吾人必須在一切可能之事例中,能依據一種規律以知何者為正,何者為謬,蓋因此事有關于吾人之責任,凡吾人之所不能知者,吾人即無責任可言。
反之,在說明自然現象時,必有許多說明為不确實者,許多問題為不能解決者,蓋因吾人關于自然之所知者,絕不能在一切事例中足以充分說明所應說明之事。
于是問題為:在先驗哲學中是否有與&ldquo呈顯于純粹理性之對象&rdquo相關之任何問題為此理性所不能解決者,以及是否吾人能振振有詞以辯解吾人自身不與以決定之解答。
在如是辯解吾人自身時,吾人應說明吾人所能獲得之任何知識,關于所應歸之于對象者吾人仍完全無确實之見解,又應說明吾人因具有充分足以設定問題之概念,但吾人又完全缺乏質料或能力以解答之。
顧我則主張先驗哲學在思辨知識之全體範圍内乃一獨特無比之學問,蓋因并無關于&ldquo所授之于純粹理性之對象&rdquo之問題,不能為此同一之人類理性所解決,且不能借口于勢所難免之不可知或問題之艱深難測,以解除完全徹底解決此問題之責任。
使吾人能提呈此問題之概念,亦必使吾人有資格能解答此問題,蓋因其對象不應在此概念以外見及之(如在正、謬之事例中)。
但在先驗哲學中,關于對象之性質,吾人有權要求充分解答且不容哲學家借口艱深難測以避免解答之問題,僅為宇宙論的問題。
此種關于對象性質之問題,必須專與宇宙論的理念相關。
蓋對象必為經驗上所授與,其問題僅在其與理念之相合耳。
反之,對象若為先驗的,因而其自身為不可知者;例如問題若為&ldquo其現象(在吾人自身中)為思維(心)&rdquo之某某事物,其自身是否為單純體,以及一切事物是否有一絕對必然之原因,等等,斯時吾人之所為者乃在每一事例中為吾人之理念探求對象;且吾人亦極可自承此種對象為吾人之所不可知者,雖非因而謂其不可能。
唯有宇宙論的理念乃有以下之特質,即此等理念能先行假定其對象及其概念所需要之經驗的綜合,乃已行授與吾人者。
自此等理念所發生之問題僅與此種綜合中之進展相關,即是否進展至包含絕對的總體之程度&mdash&mdash此種總體,因其不能在任何經驗中授與,故已非經驗的矣。
今因吾人在此處僅論究&ldquo視為可能的經驗之對象&rdquo之事物,而非物自身,故對于超驗之宇宙論的問題之解答,除理念以外,實無處可以求之。
吾人并非質詢對象自身之性質為何,亦非關于可能的經驗,研究&ldquo在任何經驗中所能具體的授與者為何&rdquo。
吾人之唯一問題乃在其存在理念中者為何之一點(經驗的綜合對于此種理念竭其所能亦僅接近之而已);故此問題必完全能自理念解決之者。
蓋因理念純為理性之産物,故理性不能謝絕其責任而委之于不可知之對象也。
謂一種學問應能要求&mdash&mdash及期待&mdash&mdash其領域中一切問題(quaestionesdomesticae) 之确實解答雲雲(其解答或至今尚未能發見),其意義實不如吾人初聞時之極端。
先驗哲學以外,尚有兩種純粹理性之學問,其一為純粹思辨的,其一則具有實踐的内容者,即純粹數學及純粹道德學是也。
曾聞有人提及,因必然不知其條件,故直徑之于圓周在有理數中或無理數中所有之正确關系,必永為不定者乎?蓋因在有理數之款項内無适當之解決,本為可能,而在無理數之款項中之不能解決,亦已發見,故其結論至少謂此種解決之不可能性,吾人能正确知之,且此種不可能性,郎巴脫(lambert)已與以所需之證明矣。
至在道德之普遍原理中,則無一能以之為不确定者,蓋因此種原理非全然空虛無意義,即必自吾人理性概念而來者。
反之,在自然科學中,則有無窮之臆測,不能以之為有正确性者。
蓋自然現象乃與吾人之概念無關所授與之對象,解決此等現象之關鍵,不在吾人
顧有若幹種學問,就其本質而言,實要求在其領域内所發生之一切問題,應在所知範圍内完全為能解答之問題,蓋因解答必自問題所由以發生之同一源泉出發。
在此等學問中,不容借口于勢所難免之不可知;皆能要求其解決。
吾人必須在一切可能之事例中,能依據一種規律以知何者為正,何者為謬,蓋因此事有關于吾人之責任,凡吾人之所不能知者,吾人即無責任可言。
反之,在說明自然現象時,必有許多說明為不确實者,許多問題為不能解決者,蓋因吾人關于自然之所知者,絕不能在一切事例中足以充分說明所應說明之事。
于是問題為:在先驗哲學中是否有與&ldquo呈顯于純粹理性之對象&rdquo相關之任何問題為此理性所不能解決者,以及是否吾人能振振有詞以辯解吾人自身不與以決定之解答。
在如是辯解吾人自身時,吾人應說明吾人所能獲得之任何知識,關于所應歸之于對象者吾人仍完全無确實之見解,又應說明吾人因具有充分足以設定問題之概念,但吾人又完全缺乏質料或能力以解答之。
顧我則主張先驗哲學在思辨知識之全體範圍内乃一獨特無比之學問,蓋因并無關于&ldquo所授之于純粹理性之對象&rdquo之問題,不能為此同一之人類理性所解決,且不能借口于勢所難免之不可知或問題之艱深難測,以解除完全徹底解決此問題之責任。
使吾人能提呈此問題之概念,亦必使吾人有資格能解答此問題,蓋因其對象不應在此概念以外見及之(如在正、謬之事例中)。
但在先驗哲學中,關于對象之性質,吾人有權要求充分解答且不容哲學家借口艱深難測以避免解答之問題,僅為宇宙論的問題。
此種關于對象性質之問題,必須專與宇宙論的理念相關。
蓋對象必為經驗上所授與,其問題僅在其與理念之相合耳。
反之,對象若為先驗的,因而其自身為不可知者;例如問題若為&ldquo其現象(在吾人自身中)為思維(心)&rdquo之某某事物,其自身是否為單純體,以及一切事物是否有一絕對必然之原因,等等,斯時吾人之所為者乃在每一事例中為吾人之理念探求對象;且吾人亦極可自承此種對象為吾人之所不可知者,雖非因而謂其不可能。
唯有宇宙論的理念乃有以下之特質,即此等理念能先行假定其對象及其概念所需要之經驗的綜合,乃已行授與吾人者。
自此等理念所發生之問題僅與此種綜合中之進展相關,即是否進展至包含絕對的總體之程度&mdash&mdash此種總體,因其不能在任何經驗中授與,故已非經驗的矣。
今因吾人在此處僅論究&ldquo視為可能的經驗之對象&rdquo之事物,而非物自身,故對于超驗之宇宙論的問題之解答,除理念以外,實無處可以求之。
吾人并非質詢對象自身之性質為何,亦非關于可能的經驗,研究&ldquo在任何經驗中所能具體的授與者為何&rdquo。
吾人之唯一問題乃在其存在理念中者為何之一點(經驗的綜合對于此種理念竭其所能亦僅接近之而已);故此問題必完全能自理念解決之者。
蓋因理念純為理性之産物,故理性不能謝絕其責任而委之于不可知之對象也。
謂一種學問應能要求&mdash&mdash及期待&mdash&mdash其領域中一切問題(quaestionesdomesticae) 之确實解答雲雲(其解答或至今尚未能發見),其意義實不如吾人初聞時之極端。
先驗哲學以外,尚有兩種純粹理性之學問,其一為純粹思辨的,其一則具有實踐的内容者,即純粹數學及純粹道德學是也。
曾聞有人提及,因必然不知其條件,故直徑之于圓周在有理數中或無理數中所有之正确關系,必永為不定者乎?蓋因在有理數之款項内無适當之解決,本為可能,而在無理數之款項中之不能解決,亦已發見,故其結論至少謂此種解決之不可能性,吾人能正确知之,且此種不可能性,郎巴脫(lambert)已與以所需之證明矣。
至在道德之普遍原理中,則無一能以之為不确定者,蓋因此種原理非全然空虛無意義,即必自吾人理性概念而來者。
反之,在自然科學中,則有無窮之臆測,不能以之為有正确性者。
蓋自然現象乃與吾人之概念無關所授與之對象,解決此等現象之關鍵,不在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