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理性在此等矛盾中之實際利害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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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滅的本質,自我之有意行動實為自由而超出于自然強迫拘束之上者,以及構成世界之種種事物中所有之一切秩序皆起于一&ldquo元始存在者&rdquo,一切事物皆自此元始存在者而得統一及合乎目的之聯結,等等,&mdash&mdash凡此種種皆為道德宗教之柱石。
顧反面主張則盡奪吾人所有此種柱石,至少亦似欲奪去之者。
第二,在正面主張方面,理性有一思辨的利益。
當先驗的理念以正面主張所規定之方法設定及使用時,條件之全部連鎖,及受條件制限者之由來皆完全能先天的總攬之。
蓋斯時吾人自不受條件制限者出發。
此非反面主張之所能為,因而反面主張實處不利之地。
對于其綜合條件之問題,反面主張之所能解答者,無一非使同一論究重複無已。
依據反面主張,一切所有起始,皆迫使吾人更進至更高之起始;一切部分更剖分至更小之部分;一切事件皆有一為其原因之其他事件在其前;且普泛所謂存在之條件又常依據其他條件,永不能得不受條件制限者之止境,及以所視為元始存在者之獨立自存之事物為其最後支持點也。
第三,正面主張又有通俗之便益;此點确為其主張受人歡迎最得力之處。
蓋常識在&ldquo一切綜合所有不受條件制限之起始&rdquo之理念中,并不見有任何困難。
且以常識下推結果較之上溯理由尤為熟習,故對于絕對的第一者之可能性,并無所疑慮;且以此種概念為得安身立足之所,同時又為常識由以引導其行動之導線所能系屬之固定點。
在由&ldquo受條件制限者至條件&rdquo之上溯無已中,一足常懸空中,故不能與人以滿足者也。
在宇宙論的理念之規定中,吾人在經驗論方面即反面主張之方面所見者如下:第一,并無此種(由于理性之純粹原理而來之)實踐的利益,如道德宗教對于正面主張之所提供者。
反之,純粹經驗論似欲剝奪道德宗教所有之一切權能及勢力。
蓋若無&ldquo與世界有别&rdquo 之元始存在者,世界若無起始因而無創世主,吾人之意志若不自由,又若心靈如與物質相同為可分割而能消滅者,則道德理念及其原理将盡失其效力,而與&ldquo為其理論的基礎之先驗的理念&rdquo同其命運矣。
但第二,足為此種損失之報償者,經驗論對于理性之思辨的利益确大有所貢獻,此種貢獻實極動人,遠過于獨斷論在理念方面之所能提供者。
依據經驗論之原理,悟性常在其自身固有之根據上,即常在真純可能的經驗之領域内研讨其經驗之法則,且由此種法則對于悟性所提供之&ldquo确定及易能理解之知識&rdquo,使之無窮擴張。
在此處,一切對象(其自身及其所有關系二者)皆能&mdash&mdash且應&mdash&mdash在直觀中表現,或至少在&mdash&mdash與之相應之心象能在所與之類似直觀中明顯清晰提供之者之&mdash&mdash概念中表現。
并無離自然秩序之連鎖而求之于理念之必要,蓋理念之對象乃不可知者,以其僅為思維上之存在物絕不能授與吾人。
悟性實不容離其本有之職務或借口于使職務完成而突入觀念化的理性及超驗的概念之領域&mdash&mdash此一領域悟性在其中已無依據自然法則以觀察及研究之必要,而僅在不能為自然事實所否定之保障下思維及空想而已,蓋以其不為自然事實所産生之證據所束縛,惟以為應超越之,甚或使此等事實從屬一更高之權威,即從屬純粹理性之權威。
故經驗論者絕不容許以自然之任何時期為絕對的最初之時期,或以其所洞察自然範圍之任何限界為最廣大之可能極度。
且經驗論者又不容許自&ldquo自然之對象&rdquo&mdash&mdash此為彼由觀察及數學所能分析且能在直觀中綜合的規定之者(延擴的)&mdash&mdash轉移至&ldquo非感官或想象所能具體的表現&rdquo之事物(單純的)。
亦不承認此種假定為正當,即假定自然自身中有任何力量能離自然法則獨立作為(自由),因而侵入悟性之職務,蓋悟性之職務乃依據必然的規律以研讨現象之起源者。
最後經驗論者并不容認&ldquo應在自然以外元始存在者中探求&rdquo之一種原因。
吾人所知者僅有自然,蓋唯有自然能使對象呈現于吾人,且以其法則教示吾人也。
經驗哲學家提呈其反面主張時,如無其他目的,僅在克服&mdash&mdash曲解理性之真實任務,在真實之洞察及知識所終止之處,乃自誇其有洞察及知識,在僅與實踐的利益相關始能有效之事物,乃以為在促進思辨的利益(為彼等之便益計,切斷物理的研究之線索,借口擴張知識而以之與先驗的理念相連結,由此等理念吾人實際之所知者僅為吾人一無所知耳)雲雲人土之&mdash&mdash粗率及僭妄;又若經驗論者以此為滿足,則我敢斷言經驗論者之原理殆為抑制吾人僭越及中和吾人主張之一種格率,但同時又為由教師(即由經驗)适切所付與吾人擴大悟性之最大可能範圍。
吾人之進行程序如為以上雲雲,則吾人自不應割棄為吾人實踐利益計所用之種種智性的
顧反面主張則盡奪吾人所有此種柱石,至少亦似欲奪去之者。
第二,在正面主張方面,理性有一思辨的利益。
當先驗的理念以正面主張所規定之方法設定及使用時,條件之全部連鎖,及受條件制限者之由來皆完全能先天的總攬之。
蓋斯時吾人自不受條件制限者出發。
此非反面主張之所能為,因而反面主張實處不利之地。
對于其綜合條件之問題,反面主張之所能解答者,無一非使同一論究重複無已。
依據反面主張,一切所有起始,皆迫使吾人更進至更高之起始;一切部分更剖分至更小之部分;一切事件皆有一為其原因之其他事件在其前;且普泛所謂存在之條件又常依據其他條件,永不能得不受條件制限者之止境,及以所視為元始存在者之獨立自存之事物為其最後支持點也。
第三,正面主張又有通俗之便益;此點确為其主張受人歡迎最得力之處。
蓋常識在&ldquo一切綜合所有不受條件制限之起始&rdquo之理念中,并不見有任何困難。
且以常識下推結果較之上溯理由尤為熟習,故對于絕對的第一者之可能性,并無所疑慮;且以此種概念為得安身立足之所,同時又為常識由以引導其行動之導線所能系屬之固定點。
在由&ldquo受條件制限者至條件&rdquo之上溯無已中,一足常懸空中,故不能與人以滿足者也。
在宇宙論的理念之規定中,吾人在經驗論方面即反面主張之方面所見者如下:第一,并無此種(由于理性之純粹原理而來之)實踐的利益,如道德宗教對于正面主張之所提供者。
反之,純粹經驗論似欲剝奪道德宗教所有之一切權能及勢力。
蓋若無&ldquo與世界有别&rdquo 之元始存在者,世界若無起始因而無創世主,吾人之意志若不自由,又若心靈如與物質相同為可分割而能消滅者,則道德理念及其原理将盡失其效力,而與&ldquo為其理論的基礎之先驗的理念&rdquo同其命運矣。
但第二,足為此種損失之報償者,經驗論對于理性之思辨的利益确大有所貢獻,此種貢獻實極動人,遠過于獨斷論在理念方面之所能提供者。
依據經驗論之原理,悟性常在其自身固有之根據上,即常在真純可能的經驗之領域内研讨其經驗之法則,且由此種法則對于悟性所提供之&ldquo确定及易能理解之知識&rdquo,使之無窮擴張。
在此處,一切對象(其自身及其所有關系二者)皆能&mdash&mdash且應&mdash&mdash在直觀中表現,或至少在&mdash&mdash與之相應之心象能在所與之類似直觀中明顯清晰提供之者之&mdash&mdash概念中表現。
并無離自然秩序之連鎖而求之于理念之必要,蓋理念之對象乃不可知者,以其僅為思維上之存在物絕不能授與吾人。
悟性實不容離其本有之職務或借口于使職務完成而突入觀念化的理性及超驗的概念之領域&mdash&mdash此一領域悟性在其中已無依據自然法則以觀察及研究之必要,而僅在不能為自然事實所否定之保障下思維及空想而已,蓋以其不為自然事實所産生之證據所束縛,惟以為應超越之,甚或使此等事實從屬一更高之權威,即從屬純粹理性之權威。
故經驗論者絕不容許以自然之任何時期為絕對的最初之時期,或以其所洞察自然範圍之任何限界為最廣大之可能極度。
且經驗論者又不容許自&ldquo自然之對象&rdquo&mdash&mdash此為彼由觀察及數學所能分析且能在直觀中綜合的規定之者(延擴的)&mdash&mdash轉移至&ldquo非感官或想象所能具體的表現&rdquo之事物(單純的)。
亦不承認此種假定為正當,即假定自然自身中有任何力量能離自然法則獨立作為(自由),因而侵入悟性之職務,蓋悟性之職務乃依據必然的規律以研讨現象之起源者。
最後經驗論者并不容認&ldquo應在自然以外元始存在者中探求&rdquo之一種原因。
吾人所知者僅有自然,蓋唯有自然能使對象呈現于吾人,且以其法則教示吾人也。
經驗哲學家提呈其反面主張時,如無其他目的,僅在克服&mdash&mdash曲解理性之真實任務,在真實之洞察及知識所終止之處,乃自誇其有洞察及知識,在僅與實踐的利益相關始能有效之事物,乃以為在促進思辨的利益(為彼等之便益計,切斷物理的研究之線索,借口擴張知識而以之與先驗的理念相連結,由此等理念吾人實際之所知者僅為吾人一無所知耳)雲雲人土之&mdash&mdash粗率及僭妄;又若經驗論者以此為滿足,則我敢斷言經驗論者之原理殆為抑制吾人僭越及中和吾人主張之一種格率,但同時又為由教師(即由經驗)适切所付與吾人擴大悟性之最大可能範圍。
吾人之進行程序如為以上雲雲,則吾人自不應割棄為吾人實踐利益計所用之種種智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