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純粹理性之背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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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o其自身并不屬于感性世界之必然的原因&rdquo起始。

    顧此為不可能者。

    蓋因時間中系列之起始,僅能由時間中在其先者規定之,變化系列起始之最高條件必須在&ldquo此系列尚未發生&rdquo之時間中(蓋以起始乃有一&ldquo此起始之事物尚未存在其中之時間&rdquo 在其前之一種存在)。

    因之,變化之必然的原因之因果作用以及原因自身必須屬于時間,因而屬于現象&mdash&mdash時間僅以其為現象方式而可能者。

    此種因果作用實不能離構成感官世界之現象總和思維之。

    是以絕對必然的某某事物包含在世界自身中,不問此某某事物為世界中變化之全部系列或變化之一部分也。

    反面主張世界中絕不存有絕對必然的存在,世界之外亦無視為其原因之絕對必然的存在。

     證明吾人如假定為:或世界自身乃必然的,或有一必然的存在在世界之中,則僅有兩種可擇之途徑。

    或在變化系列中有一起始乃絕對必然者,因而并無原因,或此系列自身并無任何起始,且此系列之所有一切部分雖為偶然的及受條件制限者,但就其全體而言,乃絕對必然的及不受條件制限者。

    但前一途徑與在時間中規定一切現象之力學的法則相背反;後一途徑則與此命題自身相矛盾,蓋若非系列中有單一項目為必然的,則系列之存在決不能為必然的。

     在另一方面,吾人若假定世界之絕對必然的原因在世界之外,則此種原因以其為世界中變化之原因系列之最高項目,必須創始使&ldquo變化及變化系始,僅能由時間中在其先者規列&rdquo等之存在。

    顧此原因必須自身開始活動,則其因果作用當在時間中因而屬于現象之總和,即屬于世界。

    于是所得結論,則為原因自身不應在世界以外&mdash&mdash此點與吾人之假設相矛盾。

    故世界中及世界外(雖與世界有因果的聯結)皆不存有任何絕對必然的存在。

     第四種二律背馳注釋一、注釋正面主張在證明一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時,我應(在此關聯中)專用宇宙論的論證,此種論證即自現象領域中之受條件制限者上升至概念中之不受條件制限者,此種不受條件制限者乃吾人所視為系列之絕對的總體之必然的條件。

    欲自一最高存在之純然理念以求證明此不受條件制限者,乃屬于另一理性原理,應在以後别論之。

     純粹宇宙論的證明,在證明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時,對于此種存在者是否世界自身或與世界有别之事物,則應置之不為決定。

    欲證明其為與世界有别之事物,則吾人應需&ldquo已非宇宙論的且并不在現象系列中繼續進行&rdquo之種種原理。

    蓋吾人應使用普泛所謂偶然的存在者之概念(惟視為悟性對象)及能使吾人由純然概念聯結此等偶然的存在者與一必然的存在者之原理。

    但此種種屬于超驗的哲學;吾人今尚不能論究之。

     吾人若自宇宙論上開始吾人之證明,以&ldquo現象系列及依據經驗的因果律在其中追溯&rdquo 為根據,則吾人以後必不可突然脫離此種論證形相,飛越至不屬系列中所有項目之某某事物。

    凡以之為條件之任何事物,必須嚴密以&ldquo吾人所由以觀察系列中(此系列乃假定為由繼續的前進使吾人達最高之條件者)受條件制限者與其條件之關系&rdquo之同一方法觀察之。

    此種關系如為感性的及在&ldquo悟性之可能經驗的使用之領域&rdquo中者,則最高條件或原因僅能依據感性法則而使追溯達一終點,即僅限其自身乃屬于時間系列者。

    故必然的存在者必須視為宇宙系列之最高項目。

     但某某思想家容許其自身有此種突飛之自由。

    彼等自世界中種種變化推論變化之經驗的偶然性,即變化依存于經驗的規定變化者之原因,因而獲得經驗的條件之上升系列。

     在此範圍内彼等固完全正當。

    但因被等在此種系列中不能發見最初的起始或任何最高項目,故彼等突自偶然性之經驗的概念飛越,執持純粹範疇,于是發生嚴格所謂之直悟的系列,此系列之完成乃依據一絕對必然的原因之存在。

    以此種原因不為感性條件所束縛,故超脫&ldquo其所有因果作用自身應有一起始&rdquo之時間條件之要求。

    但此種推論進程極不合理,可自以下所論推知之。

     在範疇之嚴格意義中,其所以名為偶然者,因其有矛盾對立者之可能耳。

    顧吾人不能自經驗的偶然性以論證直悟的偶然性。

    當任何事物變化時,此事物狀态之相反者,乃别一時間中之現實者,因而為可能的。

    但此現在狀态并非先一狀态之矛盾對立者。

    欲得此種矛盾對立者,吾人須設想在先一狀态所在之同一時間内,其相反者即能存在其位置中,故此點絕不能自變化之事實推論之者。

    在運動中之物體(等于甲)進而靜止(等于非甲)。

    今自&ldquo與甲狀态相反之一狀态,繼甲狀态而起&rdquo之事實,吾人不能即此推論謂甲之矛盾對立者可能,因而甲為偶然的。

    欲證明此種結論,應說明在運動之位置中及在運動發生之時間中,已能有靜止之事。

    就吾人之所知者而言,靜止在繼運動而起之時間中實現,故亦為可能的。

    運動在某一時間中,靜止又在别一時間中,其關系并非矛盾對立。

     因之&ldquo相反的規定&rdquo之繼起(即變化),絕不能證明在純粹悟性概念中所表現之一類偶然性;故不能使吾人到達&mdash&mdash同一在純粹直悟的意義中所思維者之&mdash&mdash一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

    變化僅證明經驗的偶然性;即在缺乏&ldquo屬于先一時間之原因&rdquo時,新狀态絕不能由其自身發生者也。

    此乃因果律所制定之條件。

    此種原因即令視為絕對必然的,亦必為能在時間中見及之原因,因而必須屬于現象系列。

    二、注釋反面主張在主張絕對必然之最高原因(此乃吾人所假定為在現象系列中上升時所遇及者)存在之途徑中所有之困難,決非與&ldquo普泛所謂事物之必然的存在&rdquo之純然概念相聯結時所發生之一類困難。

    故此等困難非本體論的,而必為與現象系列之因果聯結有關者,蓋對于現象系列應假定一&ldquo其自身為不受條件制限者&rdquo之條件,因之必為宇宙論的而與經驗的法則相關。

    此必須說明: 原因系列中(在感性世界中者)之追溯絕不能在經驗上不受條件制限之條件中終止,以及自世界狀态之偶然性(為變化所證明者)而來之宇宙論的論證,并不足以維持其系列之最初的絕對的本源原因之主張。

     在此種二律背馳中實呈示一奇異景象。

    自同一根據在正面主張中由之以推論一本源的存在者之存在,而在反面主張中則由之以推論其不存在,且以同一之嚴密性推論之。

     吾人首先則主張一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蓋因全部過去時間包有一切條件之系列,因而亦包括不受條件制限者(即必然的);今則吾人主張并無必然的存在者,其理由正因全部過去時間包有一切條件之系列,蓋此一切條件其自身皆為受條件制限者。

    自同一理由何以所得之結論不同,今說明之如下。

    前一論證僅注意時間中相互規定之條件系列之絕對的總體,因而到達其不受條件制限者及必然者。

    反之,後一論證則考慮時間系列中所規定之一切事物之偶然性(以一切事物皆有一&ldquo條件自身在其中必須仍被規定為受條件制限者&rdquo之時間在其先),自此種觀點而言,則一切不受條件制限者及絕對的必然性皆完全消失矣。

    但在兩方之論證方法皆完全與通常之人間理性相合,蓋通常之人間理性因屢以兩種不同觀點考慮其對象,緻陷于自相矛盾者也。

    梅倫(m.demairan)以二著名天文學者間所有之争論(亦由選擇立場之困難而起者)為足成一特别論文之極可注意之現象。

     其一謂月球自轉,因月球常向地球之同一方面旋轉。

    其另一人則就此同一理由得反對之結論謂,月球非自轉,因月球常向地球之同一方面旋轉。

    就各人觀察月球運動時所擇之現點而言,則兩方之推論皆極正确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