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純粹理性之背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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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皆不能見及有任何單純的事物。
此種相反主張之第二命題較之第一命題,應用範圍廣大多矣。
蓋以第一命題僅在複合體之直觀中排除單純的事物,而第二命題則在自然之全體中排斥單純的事物。
因之不能由引用(複合體之)&ldquo外部的直觀之所與對象&rdquo之概念,證明此第二命題,僅能由引用此種概念與普泛所謂可能的經驗之關系而證明之也。
第二種二律背馳注釋一、注釋正面主張當我言及所視為必然由單純的部分所構成之全體時,我僅指複合之(就&ldquo複合的&rdquo 名詞之嚴格意義言之)實體全體而言,即指雜多之偶然的統一而言,此為使各自單獨授與之雜多(至少在思維中如是)互相聯結,因而構成一統一體者。
空間本不應名之為複合體,而應名之為總體,蓋因空間之各部分僅在全體中可能,非全體由各部分而可能者也。
此固可名之為觀念的複合體,但非實在的複合體。
顧此僅為一種巧辨而已。
蓋因空間非由實體(更非由實在的屬性)所構成之複合體,故我若自空間除去複合,則将無一物&mdash&mdash乃至無一點&mdash&mdash存留。
蓋一點僅以其為空間限界而可能,即以其為複合體之限界而可能者、故空間與時間并不由單純的部分所成。
凡僅屬于實體之狀态者&mdash&mdash即令其具有量,即具有變化&mdash&mdash皆非由單純的事物所構成;蓋即謂變化之某種程度并非由多量單純的變化累積而成。
吾人自複合體以推論單純體,僅能用之于獨立自存之事物。
顧事物狀态之屬性,并非獨立自存之事物。
故單純的事物(所視為實體的複合體之構成部分者)之必然性之證明,如推及過遠,無制限應用之于一切複合體&mdash&mdash此所常見之事&mdash&mdash則此證明自必易為人所傾覆,因而正面主張之全部理論,亦同時傾覆。
加之,我今所言之單純的事物,僅限于其必然在複合體中所授與者&mdash&mdash複合體能分解為所視為其構成部分之單純的事物。
單子之一字在萊布尼茲所用之嚴格意義中,應僅指直接授與吾人,所視為單純的實體(例如在自覺意識中)一類之單純的事物而言,并非指複合體之要素而言。
此複合體之要素甯名之元子較佳。
今以我所欲證明單純的實體之存在僅為複合體中之要素,故我可名第二種二律背馳之正面主張為先驗的元子論。
但以此字久已專指說明物體現象(分子) 之特殊形相而言,因而以經驗的概念為前提者,故名正面主張為單子論之辯證的原理,較為适當也。
二、注釋反面主張質之無限分割說,其證明純為數學的,單子論者反對之。
但此等反對論,立即使單子論者為人所疑。
蓋不問數學的證明如何自明,單子論者殊不欲承認此等證明&mdash&mdash在空間實際為一切物質所以可能之方式的條件之限度内&mdash&mdash乃根據于洞察空間之性質者。
單子論者視此等證明純為自&ldquo抽象而又任意的概念&rdquo而來之推論,因而不能應用之于實在的事物。
顧如何能發明一&ldquo與空間之本源的直觀中所授與者&rdquo不同種類之直觀,及空間之先天的規定如何不能直接應用于&ldquo僅由其充實此空間而成為可能之事物&rdquo!吾人如注意此等反對論,則在數學點(雖為單純的,但非空間之部分,僅為空間之限界)以外,吾人應以物理點為同一單純的而又具有能(視為空間之部分)由其純然集合以充實空間之特殊性質。
對于此種謬論,固無須重述許多熟知之決定的駁論&mdash&mdash蓋欲借純然論證的概念之肆行僞辯以論破數學之自明的證明真理實為無益之舉&mdash&mdash我僅舉一點已足,即當哲學在此處以詐術掩蔽數學時,其所以如是者,實因其已忘在此論證中吾人僅與現象及其條件相關耳。
此處對于&ldquo由悟性所成複合體之純粹概念&rdquo發見單純體之概念,實嫌不足;所應發見者乃對于複合體(物質)直觀之單純體直觀。
但就感性法則而言,以及在感官之對象中,此事乃絕不可能者。
當實體所構成之全體,惟由純粹悟性以思維之之時,則吾人在其所有一切複合之前,必先有其單純體,此固極為真确者,但此點并不适用于現象之實體的全體,蓋此種全體以其為空間中之經驗的直觀,具有&ldquo并無一部分為單純的事物&rdquo之必然的特性,蓋因空間并無一部分為單純者也。
顧單子論者實極靈敏,求避免此種困難,乃不以空間為外部的直觀之對象(物體)所以可能之條件,而以此等對象及&ldquo實體間之力的關系&rdquo為空間所以可能之條件。
但吾人僅有&ldquo所視為現象之物體概念&rdquo,而此等物體就其本身言,則必然以&ldquo空間為一切外部的現象所以可能之條件&rdquo為其前提者。
此種适辭實無所益,在先驗感性論中已詳辨之矣。
故惟以物體為物自身,單子論者之論證始能有效。
第二之辯證的主張則具有此種特點,即與之相對立者乃一切辯證的主張中僅有之獨斷的主張,即此種主張乃欲在經驗的對象中,明顯證明&ldquo吾人僅以之歸之于先驗的理念即實體之絕對的單純&rdquo之實在性&mdash&mdash我所指者乃内感之對象,即思維之我,為絕對的單純實體之主張。
今毋須深論此問題(此為以上已充分考慮之者),我僅須申述如有(例如在全然單純無内容之我之表象中所發現者)任何事物僅思維之為對象而絕無其直觀之任何綜合的規定加之其上,則在此種表象中自無任何雜多及任何複合能為吾人所見及。
此外則因我所由以思維此對象之賓詞,純為内感之直觀,故在此對象中并無&ldquo要素并列之雜多&rdquo以及實在的複合能為吾人所發見。
自覺意識即屬此種性質,以思維之主體同時即為其自身所有之對象,故此主體雖能将其中所屬之規定分割,而其自身則為不能分割者;蓋就其自身而言,一切對象皆為絕對的統一者。
顧在此主體外部的被視為直觀之對象時,則必須在其現象中展示某種複合情形;故若吾人欲知其中是否具有&ldquo要素并列之雜多&rdquo,必須常以此種方法觀察之也。
先驗理念之第三種矛盾正面主張依據自然法則之因果作用并非一切世界現象皆自之而來之唯一因果作用。
欲說明此等現象,必須假定尚有他種因果作用,即由于自由之因果作用。
證明吾人今姑假定除依據自然法則以外并無其他之因果作用。
設果如是,則一切發生之事物,自必預想有&ldquo此事物所依據規律必然随之而起之先在狀态&rdquo。
但此先在狀态其自身亦必為發生之某某事物(在&ldquo其中尚未有此事物之時間中&rdquo發生);蓋若此先在狀态為常在者,則其結果自亦常在,而非僅為适所發生之事物矣。
于是某某事物由以發生之原因之因果作用,其自身即為所發生之某某事物,此某某事物又複依據自然法則預想有一先在狀态及其因果作用,以此類推則更有一較先之狀态,于是追溯無已。
故若一切事物僅依據自然法則發生,則常為相對的起始,絕無最初的起始,因而在原因方面依次相生之系列,亦決無完成之事。
但自然法則适又如是,&ldquo若無一先天的充分決定之原因,則無一事物能發生&rdquo。
于是依據自然法則以外并無因果作用可能雲雲之問題,就其絕對的普遍性而言,則自相矛盾矣;故此種因果作用不能視為唯一種類之因果作用。
于是吾人必須假定某某事物由以發生之一種因果作用,此種因果作用之原因,其自身非依據必然的法則而為在其先之其他原因所規定者,蓋即謂原因之絕對的自發性,由此種自發性依據自然法則進行之現象系列,即能由其自身開始。
此為先驗的自由,若無此種自由,則即在自然之通常過程中,其原因方面之現象系列亦絕不能完成也。
反面主張并無自由;世界
此種相反主張之第二命題較之第一命題,應用範圍廣大多矣。
蓋以第一命題僅在複合體之直觀中排除單純的事物,而第二命題則在自然之全體中排斥單純的事物。
因之不能由引用(複合體之)&ldquo外部的直觀之所與對象&rdquo之概念,證明此第二命題,僅能由引用此種概念與普泛所謂可能的經驗之關系而證明之也。
第二種二律背馳注釋一、注釋正面主張當我言及所視為必然由單純的部分所構成之全體時,我僅指複合之(就&ldquo複合的&rdquo 名詞之嚴格意義言之)實體全體而言,即指雜多之偶然的統一而言,此為使各自單獨授與之雜多(至少在思維中如是)互相聯結,因而構成一統一體者。
空間本不應名之為複合體,而應名之為總體,蓋因空間之各部分僅在全體中可能,非全體由各部分而可能者也。
此固可名之為觀念的複合體,但非實在的複合體。
顧此僅為一種巧辨而已。
蓋因空間非由實體(更非由實在的屬性)所構成之複合體,故我若自空間除去複合,則将無一物&mdash&mdash乃至無一點&mdash&mdash存留。
蓋一點僅以其為空間限界而可能,即以其為複合體之限界而可能者、故空間與時間并不由單純的部分所成。
凡僅屬于實體之狀态者&mdash&mdash即令其具有量,即具有變化&mdash&mdash皆非由單純的事物所構成;蓋即謂變化之某種程度并非由多量單純的變化累積而成。
吾人自複合體以推論單純體,僅能用之于獨立自存之事物。
顧事物狀态之屬性,并非獨立自存之事物。
故單純的事物(所視為實體的複合體之構成部分者)之必然性之證明,如推及過遠,無制限應用之于一切複合體&mdash&mdash此所常見之事&mdash&mdash則此證明自必易為人所傾覆,因而正面主張之全部理論,亦同時傾覆。
加之,我今所言之單純的事物,僅限于其必然在複合體中所授與者&mdash&mdash複合體能分解為所視為其構成部分之單純的事物。
單子之一字在萊布尼茲所用之嚴格意義中,應僅指直接授與吾人,所視為單純的實體(例如在自覺意識中)一類之單純的事物而言,并非指複合體之要素而言。
此複合體之要素甯名之元子較佳。
今以我所欲證明單純的實體之存在僅為複合體中之要素,故我可名第二種二律背馳之正面主張為先驗的元子論。
但以此字久已專指說明物體現象(分子) 之特殊形相而言,因而以經驗的概念為前提者,故名正面主張為單子論之辯證的原理,較為适當也。
二、注釋反面主張質之無限分割說,其證明純為數學的,單子論者反對之。
但此等反對論,立即使單子論者為人所疑。
蓋不問數學的證明如何自明,單子論者殊不欲承認此等證明&mdash&mdash在空間實際為一切物質所以可能之方式的條件之限度内&mdash&mdash乃根據于洞察空間之性質者。
單子論者視此等證明純為自&ldquo抽象而又任意的概念&rdquo而來之推論,因而不能應用之于實在的事物。
顧如何能發明一&ldquo與空間之本源的直觀中所授與者&rdquo不同種類之直觀,及空間之先天的規定如何不能直接應用于&ldquo僅由其充實此空間而成為可能之事物&rdquo!吾人如注意此等反對論,則在數學點(雖為單純的,但非空間之部分,僅為空間之限界)以外,吾人應以物理點為同一單純的而又具有能(視為空間之部分)由其純然集合以充實空間之特殊性質。
對于此種謬論,固無須重述許多熟知之決定的駁論&mdash&mdash蓋欲借純然論證的概念之肆行僞辯以論破數學之自明的證明真理實為無益之舉&mdash&mdash我僅舉一點已足,即當哲學在此處以詐術掩蔽數學時,其所以如是者,實因其已忘在此論證中吾人僅與現象及其條件相關耳。
此處對于&ldquo由悟性所成複合體之純粹概念&rdquo發見單純體之概念,實嫌不足;所應發見者乃對于複合體(物質)直觀之單純體直觀。
但就感性法則而言,以及在感官之對象中,此事乃絕不可能者。
當實體所構成之全體,惟由純粹悟性以思維之之時,則吾人在其所有一切複合之前,必先有其單純體,此固極為真确者,但此點并不适用于現象之實體的全體,蓋此種全體以其為空間中之經驗的直觀,具有&ldquo并無一部分為單純的事物&rdquo之必然的特性,蓋因空間并無一部分為單純者也。
顧單子論者實極靈敏,求避免此種困難,乃不以空間為外部的直觀之對象(物體)所以可能之條件,而以此等對象及&ldquo實體間之力的關系&rdquo為空間所以可能之條件。
但吾人僅有&ldquo所視為現象之物體概念&rdquo,而此等物體就其本身言,則必然以&ldquo空間為一切外部的現象所以可能之條件&rdquo為其前提者。
此種适辭實無所益,在先驗感性論中已詳辨之矣。
故惟以物體為物自身,單子論者之論證始能有效。
第二之辯證的主張則具有此種特點,即與之相對立者乃一切辯證的主張中僅有之獨斷的主張,即此種主張乃欲在經驗的對象中,明顯證明&ldquo吾人僅以之歸之于先驗的理念即實體之絕對的單純&rdquo之實在性&mdash&mdash我所指者乃内感之對象,即思維之我,為絕對的單純實體之主張。
今毋須深論此問題(此為以上已充分考慮之者),我僅須申述如有(例如在全然單純無内容之我之表象中所發現者)任何事物僅思維之為對象而絕無其直觀之任何綜合的規定加之其上,則在此種表象中自無任何雜多及任何複合能為吾人所見及。
此外則因我所由以思維此對象之賓詞,純為内感之直觀,故在此對象中并無&ldquo要素并列之雜多&rdquo以及實在的複合能為吾人所發見。
自覺意識即屬此種性質,以思維之主體同時即為其自身所有之對象,故此主體雖能将其中所屬之規定分割,而其自身則為不能分割者;蓋就其自身而言,一切對象皆為絕對的統一者。
顧在此主體外部的被視為直觀之對象時,則必須在其現象中展示某種複合情形;故若吾人欲知其中是否具有&ldquo要素并列之雜多&rdquo,必須常以此種方法觀察之也。
先驗理念之第三種矛盾正面主張依據自然法則之因果作用并非一切世界現象皆自之而來之唯一因果作用。
欲說明此等現象,必須假定尚有他種因果作用,即由于自由之因果作用。
證明吾人今姑假定除依據自然法則以外并無其他之因果作用。
設果如是,則一切發生之事物,自必預想有&ldquo此事物所依據規律必然随之而起之先在狀态&rdquo。
但此先在狀态其自身亦必為發生之某某事物(在&ldquo其中尚未有此事物之時間中&rdquo發生);蓋若此先在狀态為常在者,則其結果自亦常在,而非僅為适所發生之事物矣。
于是某某事物由以發生之原因之因果作用,其自身即為所發生之某某事物,此某某事物又複依據自然法則預想有一先在狀态及其因果作用,以此類推則更有一較先之狀态,于是追溯無已。
故若一切事物僅依據自然法則發生,則常為相對的起始,絕無最初的起始,因而在原因方面依次相生之系列,亦決無完成之事。
但自然法則适又如是,&ldquo若無一先天的充分決定之原因,則無一事物能發生&rdquo。
于是依據自然法則以外并無因果作用可能雲雲之問題,就其絕對的普遍性而言,則自相矛盾矣;故此種因果作用不能視為唯一種類之因果作用。
于是吾人必須假定某某事物由以發生之一種因果作用,此種因果作用之原因,其自身非依據必然的法則而為在其先之其他原因所規定者,蓋即謂原因之絕對的自發性,由此種自發性依據自然法則進行之現象系列,即能由其自身開始。
此為先驗的自由,若無此種自由,則即在自然之通常過程中,其原因方面之現象系列亦絕不能完成也。
反面主張并無自由;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