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純粹理性之背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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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自然發生,并無可以利用任何一方獨斷論者到達之誤謬結論所授與對方之間隙。

     我自能外表虛飾自&ldquo所與量之無限性&rdquo之錯誤概念出發,以獨斷論者之通常方法證明正面主張。

    我能論證如較大于其自身之量&mdash&mdash為此量所包含之&ldquo所與單位之數量&rdquo所限定者&mdash&mdash不可能時,則此量為無限的。

    顧無一數量能為最大者,以一或以上之單位常能加之于其上。

    因之無限的所與量以及無限的世界(就經過的系列而言或就延擴而言之無限)乃不可能者;在時空兩方皆必須有所限界。

    此即為我之證明所可遵循之途徑。

    但以上之概念并不适合于吾人之所謂無限的全體。

    蓋此無限的全體并不表現其如何之大,因而非極量之概念。

    吾人僅由之以思維其與任何所有單位之關系,就單位而言,則無限的全體自必大于一切之數。

    按所擇單位之大小,此無限者當随之而大小。

    但以無限性僅以&ldquo其與所與單位之關系&rdquo而成,自常為同一。

    故全體之絕對量不能以此種方法知之;以上之概念實并未涉及此絕對量也。

     無限性之真實的先驗概念,如是即&ldquo在計算一量所需要此種單位之繼續的綜合,絕不能完成&rdquo是也。

    由此而得以下之結論自完全正确,即引達一所與(現在)刹那所有(過去之)現實的繼續狀态之永恒無限性,不能盡行經過,故世界必須有一起始點。

     在正面主張之第二部分中,并不發生所包含在&ldquo無限而又已經過之系列&rdquo中之困難,蓋因無限世界之雜多,就延擴而言,乃視為同時存在而授與吾人者。

    但若吾人欲思維此種數量之總體而又不能訴之于&ldquo由其自身在直觀中構成一總體&rdquo之限界,則吾人必須說明此一種概念即在此事例中乃&ldquo不能自全體進達部分之規定的數量,而必須由部分之繼續的綜合以證明全體之可能性&rdquo。

    顧因此種綜合構成一絕不能完成之系列,故我不能先于此綜合或由此綜合以思維一總體。

    蓋總體概念在此事例中,其自身乃所有部分之綜合已全部完成之表象。

    惟因此種完成乃不可能者,因而&ldquo完成&rdquo之概念亦不可能。

    二、注釋反面主張&ldquo所與世界系列及世界全體&rdquo之無限性之證明,乃依據此種事實,即就其反面而論(按即以世界為有限的),即必須有一虛空時間及虛空空間以構成世界之限界。

    我知主張有限說者亦已努力避免此種結論,謂吾人無須設立此種&mdash&mdash先于世界起始之絕對時間,或在世界以外之絕對空間&mdash&mdash不可能之假定,世界在時間空間中之限界,自極可能。

    對于萊布尼茲學派所主張此種學說之後一部分,我自十分滿意。

    蓋空間僅為外部的直觀之方式;非能為吾人外部所直觀之實在的對象;非現象之相應者乃現象自身之方式耳。

    且因空間非對象而僅為可能的對象之方式,故不能視空間為規定事物存在&mdash&mdash其自身為絕對的&mdash&mdash之某某事物。

    所視為現象之事物規定空間,即就空間所有&ldquo量及關系&rdquo之一切可能的賓詞,此等事物特規定其中特殊之一賓詞,屬于實在者耳。

    反之,若以空間為獨立自存之某某事物,則空間自身并非實在的事物;故不能規定現實的事物之量或形象。

    更進言之,空間不問其為充實或虛空與否,能由現象制限之,但現象則不能由&ldquo現象以外之虛空的空間&rdquo制限之。

    此點對于時間,亦複正确。

    但即令承認此種種之說,亦不能否定&ldquo吾人如欲假定空間時間中之世界具有限界,則不能不假定世界以外之虛空空間及世界以前之虛空時間之兩種虛構物&rdquo。

     所自以為能使吾人避免以上所言之結果(即應假定如以世界為有時間空間中之限界,則必須有無限的虛空規定&ldquo現實的事物存在其中之量&rdquo)之論證方法,乃竊以吾人絕無所知之直悟世界潛代感性世界而成立者;即以不再預想任何其他條件之&ldquo普泛所謂存在&rdquo 代最初之起始(有一&ldquo非存在&rdquo之時間在其前之存在);以世界全體之範圍代延擴之限界&mdash&mdash于是可置時間空間于不問矣。

    但吾人今所欲論究者僅為現象界及其量,故若抽去以上所言之感性條件,則不能不破壞世界之存在本質。

    感性世界如有限界,則必存在無限之虛空中。

    扣除去虛空以及&ldquo所視為現象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條件&rdquo之普泛所謂空間,則全部感性世界立即消滅。

    顧在吾人之問題中所授與吾人之世界,則僅有此感性世界。

    直悟的世界不過普泛所謂世界之普泛概念而已,其中已抽去其直觀之一切條件,故關于此直悟世界并無綜合的命題&mdash一或肯定的或否定的&mdash&mdash能有所主張者也。

     先驗理念之第二種矛盾正面主張世界中一切複合的實體乃由單純的部分所構成者,故除單純的事物或由單純的事物所構成者以外,任何處所并無事物之存在。

     證明姑任吾人假定為複合的實體非由單純的部分所構成。

    于是如在思維中除去一切複合,則無複合的部分,且亦無單純的部分(因吾人不容有單純的部分)留存,蓋即謂絕無留存之事物,因而将無實體授與矣。

    故或在思維中除去一切複合之事為不可能,或在其除去以後必須留存并不複合而存在之某某事物,即單純的事物,在前一事例中則複合事物非由種種實體所成;蓋複合以之應用于實體則僅為偶然的關系,實體則離去此種偶然的關系,仍必保持其為獨立自毫者而永存。

    今因此點與吾人之假定矛盾,故存留本來之假定,即世界中實體之複合者乃由單純的部分所構成者也。

     由此所得直接的結論,即世界中之事物絕無例外皆為單純的存在物;複合僅為此等存在物之外部狀态;吾人雖絕不能自此種複合狀态中析出此等基本的實體,而使之孤立存在但理性必須思維此等實體為一切複合之基本的主體,故以之為先于一切複合之單純的存在物也。

    反面主張世界中複合的事物并非由單純的部分構成,故在世界中并無處所有任何單純的事物之存在。

     證明假定為複合的事物(所視為實體者)由單純的部分所成。

    則因一切外部的關系,以及實體之一切複合僅在空間中可能,一空間必為占據此空間之實體中所包含之同一數目之許多部分所成。

    顧空間非由單純的部分所成,乃由種種空間所成。

    故複合的事物之一切部分皆必須占據一空間。

    但一切複合的事物之絕對的元始部分皆為單純的。

    故單純的事物占據一空間。

    今因占據空間之一切實在的事物,其自身中包有&ldquo并列之構成分子所成之一種雜多&rdquo,故為複合的;且因實在的複合體非由種種屬性所構成僅(蓋屬性在無實體時,不能并列存在),乃由種種實體所構成,故單純的事物始為種種實體之複合體&mdash&mdash此實自相矛盾。

     相反主張之第二命題,謂世界無處存有任何單純的事物雲雲,其意所在,僅屬如是,即絕對單純的事物之存在,不能由任何經驗或知覺(或内部的或外部的)證明之;因而絕對的單純事物僅為一理念,其客觀的實在性絕不能在任何可能的經驗中展示,且以理念并無對象,不能應用于說明現象。

    蓋若吾人假定為對于此種先驗的理念能在經驗中發見一對象,則此種對象之經驗的直觀,應被人認知為并不包有&ldquo并列之雜多因子&rdquo而聯結為一統一體者。

    但因吾人不能由于未意識此種雜多,即推斷此種雜多在一切種類之&ldquo對象之直觀&rdquo中皆不可能;且因無此種證明,則絕不能建立絕對的單純性,故此種單純性不能由任何知覺推論而得之。

    一絕對單純的對象絕不能在可能的經驗中授與吾人。

    且所謂感官世界吾人必須指為一切可能的經驗之總和,故在感官世界中任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