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純粹理性之背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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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純粹理性之背馳論
如以正面主張為一切獨斷論之名,則反面主張并非指相反之獨斷的主張而言,乃指兩種外觀上獨斷的知識(thesiscuman-tithests正面主張與反面主張)之理論沖突,其中并無一種主張能證明其勝于另一主張者。
故背馳論并非論究片面之主張。
其所論究者僅為理性所有學說彼此相互間之沖突及此沖突之原因耳。
先驗背馳論乃探讨純粹理性之二律背馳及其原因與結果之一種研究。
在使用悟性原理時,設吾人不僅應用吾人之理性于經驗對象,且推及此等原理于經驗限界之外,即發生辯證的學說,此種學說既不能希望其為經驗所證實,亦不懼為經驗所否定。
其中每一學說不僅其自身能免于矛盾,且在理性之本質中發見其必然性之條件&mdash&mdash所不幸者,則其相反主張,在彼一方面所有之根據,亦正與之同一有效而必然耳。
與此種純粹理性之辯證性質相關聯自然發生之問題如下:(一)純粹理性在何種命題中不可避免必然陷于二律背馳?(二)此種二律背馳所由以發生之原因為何?(三)雖有此種矛盾,理性是否尚留有到達确實性之途徑,且其方法如何? 故純粹理性之辯證論必須與兩端可通之一切僞辯的命題相區别。
其有關之問題,非因特殊目的所任意設立之問題,乃人類理性在其進展中所必然遇及之問題。
其次,正面主張與其反面主張二者之所包含者,非發見以後立即消失之人為的幻相,乃自然而不可避免之幻相,此種幻相即令已無人為其所欺,亦仍能繼續的惑人(雖不緻再欺吾人),且即能無害于人,但絕不能消滅者也。
此種辯證的學說非與經驗的概念中所有之悟性統一相關,乃與純然理念中所有之理性統一相關。
蓋因此種理性統一包括依據規律之綜合,自須與悟性相合;但以其尚要求綜合之絕對的統一,故同時又須與理性融洽。
但此種統一之條件則如是:在其與理性相适合時,對于悟性似嫌過大,在其與悟性适合時,對于理性又嫌過小。
于是乃發生吾人無論如何所不能避免之沖突。
于是此種辯證的主張,展示一辯證的戰場,其中凡容許其取攻勢之方面,必為勝者,限于守勢之方面,常為敗者。
因之,勇敢的鬥士,不間彼等所擁護之事項為善為惡,彼等如僅設計保有最後攻擊之權利而無須抵禦敵方之新攻擊,則常能獲得勝利之榮譽。
吾人自易了解此種争鬥場必時時争鬥不已,兩方必已獲得無數次勝利,最後一決之勝負,常使擁護戰勝理由之鬥士支配戰場,此僅因其敵人已被禁止再參與戰役耳。
吾人欲為一公平之審判者,必須不問争鬥者所各為其争鬥之事項為善為惡。
此等争執必須任彼等自決之。
在彼等力盡而并不能互相傷害以後,彼等或能自悟其争執之無益成為良友而散。
此種旁觀&mdash&mdash或甯激勵&mdash&mdash彼此主張沖突之方法,其意并不在偏袒一方,惟在研讨所争論之對象是否為一欺人的現象,兩方争欲把持而卒歸無效者,且關于此種欺人的現象,即令并無反對論與之相抗,亦不能到達任何結果者&mdash&mdash此種方法我謂可名之為懷疑夠有湊。
此與懷疑論-此為否定&ldquo技術的學問的知識&rdquo之原理,此種原理破壞一切知識之基礎,努力以一切可能的方法毀棄知識之信用及其堅實性者&mdash&mdash全然不同。
蓋懷疑的方法目的在确實性。
欲在兩方忠實奮勉所奉行之争論事例中發見其誤解之點,正類賢明之立法者就法官在訴訟事件中所感之惶惑,努力獲得關于法律上所有缺陷及晦昧之處之教訓。
在應用法律中所顯現之二律背馳,對于吾人有限之智慧實為産生法律之立法事業之最良标準。
理性&mdash&mdash在抽象的思辨中不易覺悟其誤謬&mdash&mdash由此二律背馳,乃注意及在規定其原理時所有應考慮之因子。
但此種懷疑的方法僅對于先驗哲學始為主要之方法。
在其他一切之研究範圍中,懷疑的方法雖或能廢而不用,惟在先驗哲學中則不然。
在數學中而用懷疑方法則謬矣;蓋在數學中絕無虛僞主張能隐藏而不為人所發見,誠以其證明必常在純粹直觀指導之下,且由常為自明的綜合方法進行。
在實驗哲學中由懷疑所引起之遲延,自極有益;但其中不能有不易除去之誤解;且其決定争論之最後方法(不問發見之遲早)終必由經驗提供之也。
道德哲學至少亦能在可能的經驗中具體的呈現其一切原理與其實踐的結果;因而亦能避免由抽象所發生之誤解。
但在先驗的主張,則大不然,其所稱有權主張者,為洞察&ldquo超越一切可能的經驗領域之事物&rdquo。
此等主張之抽象的綜合,絕不能在任何先天的直觀中授與,故就其性質言,則凡此等主張中之誤謬,絕不能由任何經驗方法發見之。
故先驗的理性,除努力使其種種主張調和以外,不容有其他檢讨之标準。
但欲此種檢讨标準(按即觀察其種種主張是否能調和)行之有效,首先必使此等主張交相陷入之矛盾,自由發展而不為之妨。
吾人今試羅列此種矛盾。
先驗理念之第一種矛盾正面主張世界有時間上之起始,就空間而言,亦有限界。
證明吾人如假定為世界并無時間上之起始,則達到一切所與時間點,必已經曆一永恒無始之時間,因而在世界中已經過事物繼續狀态之無限系列。
顧系列之無限,由此種事實所成,即系列由繼續的綜合絕不能完成之者。
故謂已經過一無限的世界系列,實為不可能者,因而世界之起始,乃世界存在之必然的條件。
此為所需證明之第一點。
至關于第二點,則任吾人又複自其相反方面言之,即假定為世界乃一共在事物之&ldquo無限的所與全體&rdquo。
顧&ldquo不在直觀中(即在某種限界内)所授與之量&rdquo,其量之大小,僅能由其部分之綜合思維之,至此種量之總體,則僅能由&ldquo以單位逐一重複增加而使之完成之綜合&rdquo思維之。
故欲以充滿一切空間之世界思維為一全體,必須以&ldquo一無限的世界所有各部分之繼續的綜合&rdquo為已完成者,即在列舉一切共在事物時,必須視為已經曆一無限時間者。
但此為不可能者。
故現實事物之無限的集合體不能視為一所與全體,故亦不能視為同時授與者。
是以就空間中之延擴而言,世界非無限的,乃包圍在限界中者。
此為争論中之第二點。
反面主張世界并無起始,亦無空間中之限界,就時空二者而言,世界乃無限的。
證明蓋若吾人假定為世界有起始。
則因起始乃以&ldquo其中事物尚末存在之時間&rdquo在其前之一種存在,故必有其中世界尚未存在之先在時間,即虛空時間。
顧在虛空時間中并無事物發生之可能,蓋因此種時間除&ldquo非存在&rdquo雲雲外,無一部分較之其他任何時間具有特異之存在條件不問事物假定為由其自身發生或由某種其他原因發生,此點皆适用之)。
在世界中固能開始種種事物系列;但世界自身則不能有起始,故就過去時間而言,乃無限的。
至關于第二點,任吾人自其相反方面出發,假定為空間中之世界為有限的且有限界者,因而世界存在&ldquo毫無限界之虛空空間&rdquo中。
于是事物不僅在空間中交相關系,且亦與空間有關系矣。
顧因世界為一絕對的全體,世界之外并無直觀之對象,即無&ldquo世界與之具有關系&rdquo之相應者,故世界與虛空空間之關系,殆為世界與空無對象之關系。
但此種關系以及由虛空空間所包圍之世界限界,實等于無。
故世界不能在空間中有限界,即就延擴而言,世界乃無限的。
第一種二律背馳注釋一、注釋正面主張在陳述此等矛盾的論證時,我并非意在暢肆僞帶。
蓋即謂,我并不依賴特殊辯護人乘隙攻人之方法&mdash&mdash此種辯護人先姑承認訴之于所誤解之法律,蓋便于其能否定此種法律以成立其自身之不法要求耳。
以上所列正反兩種證明皆由所争論之
故背馳論并非論究片面之主張。
其所論究者僅為理性所有學說彼此相互間之沖突及此沖突之原因耳。
先驗背馳論乃探讨純粹理性之二律背馳及其原因與結果之一種研究。
在使用悟性原理時,設吾人不僅應用吾人之理性于經驗對象,且推及此等原理于經驗限界之外,即發生辯證的學說,此種學說既不能希望其為經驗所證實,亦不懼為經驗所否定。
其中每一學說不僅其自身能免于矛盾,且在理性之本質中發見其必然性之條件&mdash&mdash所不幸者,則其相反主張,在彼一方面所有之根據,亦正與之同一有效而必然耳。
與此種純粹理性之辯證性質相關聯自然發生之問題如下:(一)純粹理性在何種命題中不可避免必然陷于二律背馳?(二)此種二律背馳所由以發生之原因為何?(三)雖有此種矛盾,理性是否尚留有到達确實性之途徑,且其方法如何? 故純粹理性之辯證論必須與兩端可通之一切僞辯的命題相區别。
其有關之問題,非因特殊目的所任意設立之問題,乃人類理性在其進展中所必然遇及之問題。
其次,正面主張與其反面主張二者之所包含者,非發見以後立即消失之人為的幻相,乃自然而不可避免之幻相,此種幻相即令已無人為其所欺,亦仍能繼續的惑人(雖不緻再欺吾人),且即能無害于人,但絕不能消滅者也。
此種辯證的學說非與經驗的概念中所有之悟性統一相關,乃與純然理念中所有之理性統一相關。
蓋因此種理性統一包括依據規律之綜合,自須與悟性相合;但以其尚要求綜合之絕對的統一,故同時又須與理性融洽。
但此種統一之條件則如是:在其與理性相适合時,對于悟性似嫌過大,在其與悟性适合時,對于理性又嫌過小。
于是乃發生吾人無論如何所不能避免之沖突。
于是此種辯證的主張,展示一辯證的戰場,其中凡容許其取攻勢之方面,必為勝者,限于守勢之方面,常為敗者。
因之,勇敢的鬥士,不間彼等所擁護之事項為善為惡,彼等如僅設計保有最後攻擊之權利而無須抵禦敵方之新攻擊,則常能獲得勝利之榮譽。
吾人自易了解此種争鬥場必時時争鬥不已,兩方必已獲得無數次勝利,最後一決之勝負,常使擁護戰勝理由之鬥士支配戰場,此僅因其敵人已被禁止再參與戰役耳。
吾人欲為一公平之審判者,必須不問争鬥者所各為其争鬥之事項為善為惡。
此等争執必須任彼等自決之。
在彼等力盡而并不能互相傷害以後,彼等或能自悟其争執之無益成為良友而散。
此種旁觀&mdash&mdash或甯激勵&mdash&mdash彼此主張沖突之方法,其意并不在偏袒一方,惟在研讨所争論之對象是否為一欺人的現象,兩方争欲把持而卒歸無效者,且關于此種欺人的現象,即令并無反對論與之相抗,亦不能到達任何結果者&mdash&mdash此種方法我謂可名之為懷疑夠有湊。
此與懷疑論-此為否定&ldquo技術的學問的知識&rdquo之原理,此種原理破壞一切知識之基礎,努力以一切可能的方法毀棄知識之信用及其堅實性者&mdash&mdash全然不同。
蓋懷疑的方法目的在确實性。
欲在兩方忠實奮勉所奉行之争論事例中發見其誤解之點,正類賢明之立法者就法官在訴訟事件中所感之惶惑,努力獲得關于法律上所有缺陷及晦昧之處之教訓。
在應用法律中所顯現之二律背馳,對于吾人有限之智慧實為産生法律之立法事業之最良标準。
理性&mdash&mdash在抽象的思辨中不易覺悟其誤謬&mdash&mdash由此二律背馳,乃注意及在規定其原理時所有應考慮之因子。
但此種懷疑的方法僅對于先驗哲學始為主要之方法。
在其他一切之研究範圍中,懷疑的方法雖或能廢而不用,惟在先驗哲學中則不然。
在數學中而用懷疑方法則謬矣;蓋在數學中絕無虛僞主張能隐藏而不為人所發見,誠以其證明必常在純粹直觀指導之下,且由常為自明的綜合方法進行。
在實驗哲學中由懷疑所引起之遲延,自極有益;但其中不能有不易除去之誤解;且其決定争論之最後方法(不問發見之遲早)終必由經驗提供之也。
道德哲學至少亦能在可能的經驗中具體的呈現其一切原理與其實踐的結果;因而亦能避免由抽象所發生之誤解。
但在先驗的主張,則大不然,其所稱有權主張者,為洞察&ldquo超越一切可能的經驗領域之事物&rdquo。
此等主張之抽象的綜合,絕不能在任何先天的直觀中授與,故就其性質言,則凡此等主張中之誤謬,絕不能由任何經驗方法發見之。
故先驗的理性,除努力使其種種主張調和以外,不容有其他檢讨之标準。
但欲此種檢讨标準(按即觀察其種種主張是否能調和)行之有效,首先必使此等主張交相陷入之矛盾,自由發展而不為之妨。
吾人今試羅列此種矛盾。
先驗理念之第一種矛盾正面主張世界有時間上之起始,就空間而言,亦有限界。
證明吾人如假定為世界并無時間上之起始,則達到一切所與時間點,必已經曆一永恒無始之時間,因而在世界中已經過事物繼續狀态之無限系列。
顧系列之無限,由此種事實所成,即系列由繼續的綜合絕不能完成之者。
故謂已經過一無限的世界系列,實為不可能者,因而世界之起始,乃世界存在之必然的條件。
此為所需證明之第一點。
至關于第二點,則任吾人又複自其相反方面言之,即假定為世界乃一共在事物之&ldquo無限的所與全體&rdquo。
顧&ldquo不在直觀中(即在某種限界内)所授與之量&rdquo,其量之大小,僅能由其部分之綜合思維之,至此種量之總體,則僅能由&ldquo以單位逐一重複增加而使之完成之綜合&rdquo思維之。
故欲以充滿一切空間之世界思維為一全體,必須以&ldquo一無限的世界所有各部分之繼續的綜合&rdquo為已完成者,即在列舉一切共在事物時,必須視為已經曆一無限時間者。
但此為不可能者。
故現實事物之無限的集合體不能視為一所與全體,故亦不能視為同時授與者。
是以就空間中之延擴而言,世界非無限的,乃包圍在限界中者。
此為争論中之第二點。
反面主張世界并無起始,亦無空間中之限界,就時空二者而言,世界乃無限的。
證明蓋若吾人假定為世界有起始。
則因起始乃以&ldquo其中事物尚末存在之時間&rdquo在其前之一種存在,故必有其中世界尚未存在之先在時間,即虛空時間。
顧在虛空時間中并無事物發生之可能,蓋因此種時間除&ldquo非存在&rdquo雲雲外,無一部分較之其他任何時間具有特異之存在條件不問事物假定為由其自身發生或由某種其他原因發生,此點皆适用之)。
在世界中固能開始種種事物系列;但世界自身則不能有起始,故就過去時間而言,乃無限的。
至關于第二點,任吾人自其相反方面出發,假定為空間中之世界為有限的且有限界者,因而世界存在&ldquo毫無限界之虛空空間&rdquo中。
于是事物不僅在空間中交相關系,且亦與空間有關系矣。
顧因世界為一絕對的全體,世界之外并無直觀之對象,即無&ldquo世界與之具有關系&rdquo之相應者,故世界與虛空空間之關系,殆為世界與空無對象之關系。
但此種關系以及由虛空空間所包圍之世界限界,實等于無。
故世界不能在空間中有限界,即就延擴而言,世界乃無限的。
第一種二律背馳注釋一、注釋正面主張在陳述此等矛盾的論證時,我并非意在暢肆僞帶。
蓋即謂,我并不依賴特殊辯護人乘隙攻人之方法&mdash&mdash此種辯護人先姑承認訴之于所誤解之法律,蓋便于其能否定此種法律以成立其自身之不法要求耳。
以上所列正反兩種證明皆由所争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