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宇宙論所有理念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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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宇宙論所有理念之體系
在進而以&ldquo依據原理之體系的精密&rdquo,列舉此等理念時,吾人必須注意兩點。
第一、吾人必須承認純粹的及先驗的概念僅能自悟性發生。
理性實際并不産生任何概念。
理性之所能為者,充其量惟在使悟性概念超脫可能經驗之不可避免之制限耳,即努力推廣此概念于經驗的事物之限界以外(雖仍與經驗的事物相關)。
此以以下之方法成就之。
理性對于所與之受條件制限者要求在其條件方面&mdash&mdash此為悟性以一切現象歸攝于其下所視為綜合統一之條件者&mdash&mdash之絕對的總體,在此要求中,即以範疇轉變為先驗的理念。
蓋僅由使經驗的綜合遠及于不受條件制限者,始能使經驗的綜合絕對的完成;顧此不受條件制限者絕不能在經驗中見及之,而僅在理念中見之。
理性之為此要求,實依據以下之原理,即&mdash&mdash若受條件制限者授與時,則其條件總和及其不受條件制限者(受條件制限者,唯由此不受條件制限者而後可能)亦授與。
此等先驗的理念第一、純為推及不受條件制限者之範疇,且能歸約之于&ldquo依據範疇四類項目所排列之表中&rdquo。
第二、非一切範疇皆适于此種用法,僅為綜合由之構成&ldquo互相從屬(非同等并列)之條件系列及所與受條件制限者之發生的系列&rdquo之範疇。
絕對的總體僅在其與所與受條件制限者相關之條件上升系列之範圍内,始為理性所要求。
關于條件所有結果之下降系列或與&ldquo此等結果所有同等并列條件之集合體&rdquo相關者,皆不要求此絕對的總體。
蓋在所與受條件制限者之事例中,實以其條件為前提,且視為與受條件制限者連帶授與者。
反之,因結果并非使其條件可能,乃以條件為前提者,故當吾人進展至結果,即自條件下達所與受條件制限者之時,實無須考慮此系列是否終止;蓋關于此種系列總體之問題,絕不能為理性所預想者也故吾人必須思維時間為到達此&ldquo所與刹那&rdquo中,&ldquo過去時間&rdquo已完全經過,且視為時間自身以此完全方式所授與者(按即過去全部時間)。
此種完全經過之時間,即非吾人所能規定,但此說則甚真确。
但因未來并非吾人到達現在之條件,故在吾人理解現在時,不問吾人如何思維未來時間,或以之為有盡,或以之為無窮,皆為絕不相關之事。
今設吾人有m,n,o,之系列,其中n乃受m條件之制限所接與者,同時又為o之條件。
此系列自受條件制限者n上升至m(l,k,i,等等),又自條件n下降至受條件制限者o(p,q,r,等等)。
為使能以n視為所與者,則我必以第一系列為前提。
依據理性及理性對于條件總體之要求,n僅由此種系列而可能者。
其可能性并不依據其後繼之系列o,p,q,r,等等。
故此後者系列不能視為所與者,而僅能視為所可授與者(dabilis)。
我議以&ldquo在條件方面,自切近所與現象之條件開始,還溯更遠條件之系列綜合&rdquo名為追溯的(regresslv)綜合;以&ldquo在受條件制限者一方自第一結果進展至更遠結果之系列綜合&rdquo,名為前進的(progressiv)綜合。
前者在前提(antecedentia)中進行,後者在結果(consequenti)中進行。
故宇宙論的理念乃論究&ldquo追溯的綜合&rdquo之總體,在前提中進行,非在結果中進行。
總體之前進的方式所提示之純粹理性問題,乃無益之事,且為無須有者,誠以設立此種問題非為完全理解&ldquo現象中所授與之事物&rdquo所必需者。
蓋吾人所須考慮者僅為其根據,而非其結果。
在排列&ldquo依據範疇表之理念表&rdquo時,吾人首先列入吾人所有一切直觀之二種本源的量,即時間與空間。
時間自身即為一系列,且實為一切系列之方式的條件。
在時間中,就一所與的現在而言,所視為其條件之前項(過去),自能先天的與其後項(未來)相區别。
故&ldquo任何所與受條件制限者所有條件系列之絕對的總體&rdquo之先驗的理念,僅與一切過去時間相關;且依據理性之理念,過去時間乃&ldquo所與刹那&rdquo之條件,必須思維為在此刹那中已全部授與者也。
顧在空間中,就空間之自身而言,前進與後退之間,并無區别。
蓋以空間之各部分乃同
第一、吾人必須承認純粹的及先驗的概念僅能自悟性發生。
理性實際并不産生任何概念。
理性之所能為者,充其量惟在使悟性概念超脫可能經驗之不可避免之制限耳,即努力推廣此概念于經驗的事物之限界以外(雖仍與經驗的事物相關)。
此以以下之方法成就之。
理性對于所與之受條件制限者要求在其條件方面&mdash&mdash此為悟性以一切現象歸攝于其下所視為綜合統一之條件者&mdash&mdash之絕對的總體,在此要求中,即以範疇轉變為先驗的理念。
蓋僅由使經驗的綜合遠及于不受條件制限者,始能使經驗的綜合絕對的完成;顧此不受條件制限者絕不能在經驗中見及之,而僅在理念中見之。
理性之為此要求,實依據以下之原理,即&mdash&mdash若受條件制限者授與時,則其條件總和及其不受條件制限者(受條件制限者,唯由此不受條件制限者而後可能)亦授與。
此等先驗的理念第一、純為推及不受條件制限者之範疇,且能歸約之于&ldquo依據範疇四類項目所排列之表中&rdquo。
第二、非一切範疇皆适于此種用法,僅為綜合由之構成&ldquo互相從屬(非同等并列)之條件系列及所與受條件制限者之發生的系列&rdquo之範疇。
絕對的總體僅在其與所與受條件制限者相關之條件上升系列之範圍内,始為理性所要求。
關于條件所有結果之下降系列或與&ldquo此等結果所有同等并列條件之集合體&rdquo相關者,皆不要求此絕對的總體。
蓋在所與受條件制限者之事例中,實以其條件為前提,且視為與受條件制限者連帶授與者。
反之,因結果并非使其條件可能,乃以條件為前提者,故當吾人進展至結果,即自條件下達所與受條件制限者之時,實無須考慮此系列是否終止;蓋關于此種系列總體之問題,絕不能為理性所預想者也故吾人必須思維時間為到達此&ldquo所與刹那&rdquo中,&ldquo過去時間&rdquo已完全經過,且視為時間自身以此完全方式所授與者(按即過去全部時間)。
此種完全經過之時間,即非吾人所能規定,但此說則甚真确。
但因未來并非吾人到達現在之條件,故在吾人理解現在時,不問吾人如何思維未來時間,或以之為有盡,或以之為無窮,皆為絕不相關之事。
今設吾人有m,n,o,之系列,其中n乃受m條件之制限所接與者,同時又為o之條件。
此系列自受條件制限者n上升至m(l,k,i,等等),又自條件n下降至受條件制限者o(p,q,r,等等)。
為使能以n視為所與者,則我必以第一系列為前提。
依據理性及理性對于條件總體之要求,n僅由此種系列而可能者。
其可能性并不依據其後繼之系列o,p,q,r,等等。
故此後者系列不能視為所與者,而僅能視為所可授與者(dabilis)。
我議以&ldquo在條件方面,自切近所與現象之條件開始,還溯更遠條件之系列綜合&rdquo名為追溯的(regresslv)綜合;以&ldquo在受條件制限者一方自第一結果進展至更遠結果之系列綜合&rdquo,名為前進的(progressiv)綜合。
前者在前提(antecedentia)中進行,後者在結果(consequenti)中進行。
故宇宙論的理念乃論究&ldquo追溯的綜合&rdquo之總體,在前提中進行,非在結果中進行。
總體之前進的方式所提示之純粹理性問題,乃無益之事,且為無須有者,誠以設立此種問題非為完全理解&ldquo現象中所授與之事物&rdquo所必需者。
蓋吾人所須考慮者僅為其根據,而非其結果。
在排列&ldquo依據範疇表之理念表&rdquo時,吾人首先列入吾人所有一切直觀之二種本源的量,即時間與空間。
時間自身即為一系列,且實為一切系列之方式的條件。
在時間中,就一所與的現在而言,所視為其條件之前項(過去),自能先天的與其後項(未來)相區别。
故&ldquo任何所與受條件制限者所有條件系列之絕對的總體&rdquo之先驗的理念,僅與一切過去時間相關;且依據理性之理念,過去時間乃&ldquo所與刹那&rdquo之條件,必須思維為在此刹那中已全部授與者也。
顧在空間中,就空間之自身而言,前進與後退之間,并無區别。
蓋以空間之各部分乃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