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宇宙論所有理念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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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共在者,為一集合體而非系列。

    &ldquo現在一刹那&rdquo僅能視為受過去時間條件之制限者,絕不能視為過去時間之條件,蓋因此一刹那僅由過去時間始能存在,或甯謂為經由其先在之時間而存在者也。

    至若空間則各部分同等并列,并非互相從屬,一部分非其他部分所以可能之條件;且與時間不同,空間自身并不構成一系列。

    但吾人所由以感知空間之&ldquo空間雜多部分之綜合&rdquo,乃繼續的,在時間中進行的,且含有一系列。

    且因在所與空間之此種&ldquo集合的種種空間之系列&rdquo中(例如丈中之尺),所有在所與空間之延擴中所思維之種種空間,常為&ldquo所與空間&rdquo之限界條件,故空間之測定,亦應視為一所與受條件制限者之條件系列之綜合,其所不同者,僅為其條件方面本身并不與受條件制限者相異耳,故在空間中前進與後退,吾人見其實相同也。

    然因空間之一部分并非由其他部分授與,僅由其他部分限制之,故吾人必須視各空間&mdash&mdash在其被限制之限度内&mdash&mdash亦皆為受條件制限者,以各空間乃預想其他空間為其限界之條件,而其他空間亦複如是。

    是以關于設定限界,空間中之前進,亦為追溯的,因而&ldquo條件系列中所有綜合之絕對的總體&rdquo之先驗的理念,亦複适用于空間。

    我之能有正當理由探讨關于空間中現象之絕對的總體,正與我之能探讨過去時間中現象之絕對的總體相同。

    對于此種問題,是否有解答可能,将在以後解決之。

     第二,空間中之實在(即物質)乃受條件制限者。

    其所有内部的條件乃其所有之各部分,此等部分之部分則為其更遠之條件。

    于是此處發現有一追溯的綜合,其絕對的總體乃為理性所要求。

    此種絕對的總體僅由完全分割而得之,由此完全分割,物質之實在或消滅至無,或成為已非物質之事物&mdash&mdash即單純的事物。

    是以此處吾人亦有一條件系列及進展至其不受條件制限者。

     第三,關于現象間實在的關系之範疇,即實體與其所有屬性之範疇并不适于為先驗的理念。

    蓋即謂理性在其中并不發見追溯的進向條件之根據。

    屬性在其内屬于同一之實體時,彼此同等同列,并不構成一系列。

    即在其與實體之關系中,此等屬性實際亦非從屬實體,乃實體自身存在之形相。

    所有在此種範疇中其仍可視作成為先驗的理性之理念者,厥為實體的事物之概念。

    但因此種概念僅指普泛所謂對象之概念而言,此種普泛所謂對象在吾人在其中離一切賓詞,惟思維先驗的主體之限度内始作為實體存在,顧吾人此處所論究之不受條件制限者,僅視為其能在現象系列中存在者,故實體的事物之不能為此種系列之一員,極為明顯者也。

    此點對于交相關系中之種種實體,亦極真确。

    此等實體純為集合的,并不包含一系列所依據之事物。

    吾人對于此等實體,不能如對于空間之所雲雲,蓋空間之限界,絕不由其自身規定,而僅由其他空間為之規定,故空間彼此從屬,為彼此所以可能之條件。

    于是所留存者,僅為因果之範疇。

    此範疇呈現&ldquo所與結果&rdquo之原因系列,因而吾人能自&ldquo視為受條件制限者之結果&rdquo進而上升為其條件之原因,以解答理性之問題。

     第四,可能的、現實的及必然的之概念,除在以下之限度内并不引達任何系列,即偶有的事物在其存在中必須常視為受條件制限者,且須視為依據悟性規律指向其所由以成為必然者之條件,而此條件又複指向其更高之條件,直至理性最後到達系列總體中之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性。

     當吾人選擇此等在雜多綜合中必然引達系列之一類範疇時,吾人發見僅有四種宇宙論的理念,與四類範疇相應: 一、&ldquo一切現象合成一所與全體&rdquo其合成之絕對的完成二、分割現象領域中一所與全體其分割之絕對的完成三、推溯一現象之起源其推溯之絕對的完成四、現象領域中變化事物之存在皆有其由來依屬,推源其由來依屬之絕對的完成。

     此處有種種務須注意之點。

    第一、絕對的總體理念僅在說明現象,因而與&ldquo悟性關于普泛所謂事物之總體所能形成之純粹概念&rdquo無關。

    現象在此處乃視為所與者;而理性之所要求者則為此等現象所以可能之條件&mdash&mdash在此等條件構成一系列之限度内&mdash&mdash之絕對的完成。

    故理性之所命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