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此等誤謬推理以論納粹心理學之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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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顧純然統覺之&ldquo我&rdquo,為概念中之實體,概念中之單純的以及等等;凡在此種意義中所有此等心理學的學說,自屬正确。

    但此并不以吾人所欲探知之&ldquo心之知識&rdquo授與吾人。

    蓋因此等賓詞絕無用之于直觀之效力,故不能具有适用于經驗對象之效果,因而全然空虛無意義。

    實體概念并不示我以心由其自身延續,亦不示我以心為外部的直觀之一部分其自身不能分割因而不能由任何自然的變化而有所生滅等等。

    凡此其自身延續不能分割等等,乃&ldquo所以使心在經驗聯結中為我所知&rdquo之性質,且對于心之起源及未來狀态能有所啟示。

    但若我謂&mdash&mdash就純然範疇言&mdash&mdash&ldquo心為單純的實體&rdquo,則顯然因實體之純然概念(為悟性所提供者)所包含者,不出一事物應表現為主體自身而不更為其他任何事物之賓詞之邏輯的規定以外,故由此命題,并不能得關于&ldquo我&rdquo之永恒性之任何事物,且此&ldquo單純的&rdquo屬性,即增加于永恒性之上,實亦無所裨益。

    故關于&ldquo心在自然界之變化中遭遇如何&rdquo之點,吾人由此種源泉絕無所得。

    吾人若能假定&ldquo心為物質之單純的部分&rdquo,則吾人能使用此種知識,更以經驗關于此一部分所告知者之助,以演繹心之永恒性及&mdash&mdash在其&ldquo單純的性質&rdquo中所包含之&mdash&mdash不可滅性。

    但關于此種種,在&ldquo我思&rdquo之心理學的原理中所有&ldquo我&rdquo之概念實一無所告知吾人。

     其所以以吾人内部中所有思維之存在者為能由此等&mdash&mdash在各類範疇中表現絕對的統一之&mdash&mdash純粹範疇,知其自身,則由于以下之理由。

    統覺自身為範疇所以可能之根據,在範疇一方則僅表現&ldquo直觀所有雜多&rdquo&mdash&mdash在雜多在統覺中具有統一之限度内&mdash&mdash之綜合而已。

    故普泛所謂自覺意識乃&ldquo為一切統一之條件者&rdquo之表象,其自身則為不受條件制限者。

    于是吾人對于思維的&ldquo我&rdquo(心)&mdash&mdash其視自身為實體,為單純的,為一切時間中數的同一者,及為一切其他存在必須由之推論而來之一切存在相依者-能謂為非由範疇知其自身,乃在統覺之絕對統一中,即由其自身以知範疇,且由範疇以知一切對象。

     我之不能以我欲知任何對象時所必須以為前提者,認為對象,以及規定者之自我(思維)與被規定者之自我(思維的主體)有别,正與知識與對象有别相同,此皆極為顯然者也。

     但世無較之&ldquo使吾人以思維綜合中之統一視為思維主體中所知覺之統一&rdquo之幻相,更為自然,更為惑人者。

    吾人應稱之為實體化的意識之欺妄(apperceptionissubstantiatae實體的統覺)。

     吾人對于合理心靈論之辯證的推理中所包含之誤謬推理,如欲與以邏輯的名稱,則以彼等之前提皆正确,吾人應名之為中間概念意義含混之誤謬(sophismafiguraedictionis)賓詞形态之誤謬。

    蓋其大前提在論究條件時所用範疇,純為先驗的用法,而小前提及結論,在其論究包攝于此條件下之&ldquo心&rdquo時,則又經驗的使用此同一的範疇。

     例如在實體性之誤謬推理中,實體概念為純粹智性的概念,此在缺乏感性直觀之條件時僅容先驗的用法,即不容有絲毫用處者也。

    但在小前提中,則此同一概念乃應用于一切内部的經驗之對象,且并不預先确知及建立此種具體的用法之條件,即并未确知此種對象之永恒性。

    如是吾人乃以範疇經驗的用之,但在此種事例中實為不能容許者。

     最後欲展示僞辨的心靈論之一切辯證的主張,系統的在純粹理性所規定之順序中互相聯結,即展示吾人對于此等主張網羅詳盡,吾人應注意統覺通徹各類範疇僅與&ldquo每類範疇中在可能的知覺中形成其他範疇之基礎者即實體性,實在性,單一性(非多數性)存在等等之悟性概念&rdquo相關,此處理性表現所有此等範疇為思維的存在所以可能之條件,至此等條件之自身,則為不受條件制限者。

    于是心知其自身為&mdash&mdash(一)關系之不受條件制限之統一,即其自身非附屬于其他事物乃獨立自存者。

     (二)性質之有受條件制限之統一,即心非一實在的全體,而為單純的。

     (三)時間中多數各别時間不受條件制限之統一,即心非種種不同時間中之無數不同者,而乃同一之主體。

     (四)空間中存在之不受條件制限之統一,即心非&ldquo心以外種種事物&rdquo之意識,乃僅其自身存在之意識,及其他種種事物僅為其表象之意識。

     理性為原理之能力。

    純粹心理學之主張并不包含心之經驗的賓詞,僅包含&ldquo其意義在于經驗之外,即純由理性規定對象自身&rdquo之一類賓詞(設有任何此等賓詞)。

    故此等主張應建立于&ldquo與普泛所謂思維的存在之本質有關&rdquo之原理及普遍的概念之上。

    但實際并不如是,吾人之所發見者,則為&ldquo我在&rdquo之單一表象,支配其全部主張。

    此一表象正因其表現&ldquo我所有一切普泛所謂經驗之純粹公式&rdquo,故即宣稱其自身為對于一切思維的存在皆有效之普遍命題;且因其在一切方面為單一的,故又附随有普泛所謂思維所有條件之絕對的統一之幻相,即推廣其自身于可能的經驗所能到達範圍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