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此等誤謬推理以論納粹心理學之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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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循環中徘徊無已。
惟有冷靜之批判(立即嚴肅公正)能自&mdash&mdash以想象之福祉誘使多人困于學說及體系中之&mdash&mdash此種獨斷的幻想中解脫吾人。
此種批判,嚴格限定吾人一切之思辨的主張在可能的經驗範圍以内;且其限定吾人之思辨的主張,并非由于譏刺既往之失敗,或慨歎理性之限界,乃依據确定之原理欲以有效的方法規定此等限界耳,至此種确定之原理乃自然欲使理性之航海不可遠及經驗自身所到達之連續的海岸以外,在其自身所設立之海古萊斯(hercules)柱上,揭示&ldquo不可越此&rdquo(nihilulterius)之禁條&mdash&mdash此種海岸吾人若一旦離之遠去,則必漂流于茫無涯際之海洋,此種海洋在屢以幻影誘惑吾人以後,終則迫使吾人視為絕望而放棄其煩困厭倦之努力者也。
吾人關于純粹理性之誤謬推理中所有先驗的而又自然的幻相,對于讀者應有明晰之總括的說明,以及關于依據範疇表之順序,系統的排列此等誤謬推理,亦應有所辯釋。
在本節之初,吾人之所以不作此等說明及辯釋者,懼其因而使吾人論證晦昧,或使人預有粗樸之成見耳。
吾人今将踐此責務。
一切幻相可謂為皆由于&ldquo以思維之主觀的條件為對象之知識&rdquo而起。
且在先驗辯證論之導言中,吾人已說明純粹理性之自身,推與&ldquo所與受條件制限者之條件&rdquo所有綜合之全體有關。
今因純粹理性之辯證的幻相不能成為經驗的幻相(如經驗的知識之特殊事例中所見及者),故與思維條件中之普遍者相關,于是純粹理性之辯證的使用,僅有三種事例。
一、普泛所謂思維所有條件之綜合。
二、經驗的思維所有條件之綜合。
三、純粹思維所有條件之綜合。
在此三種事例中純粹理性之自身推從事此種綜合之絕對的全體即其自身為不受條件制限者一類之條件。
三種先驗的幻相實建立在此種分類上,此種先驗的幻相,即所以發生辯證論之重要三書及純粹理性之似是而非之三種學問&mdash&mdash先驗的心理學,先驗的宇宙論,先驗的神學。
吾人今所論者,僅在第一種。
就普泛所謂之思維而言,因吾人抽去思維與任何對象(不問其為感官之對象或純粹悟性之對象)之一切關系,故普泛所謂思維所有條件之綜合(第一),絕非客觀的,而純為思維與主觀之綜合,此種綜合被人誤為對象之綜合的表象。
由此觀之,對于&ldquo一切普泛所謂思維之條件&rdquo&mdash&mdash其自身為不受條件制限者&mdash&mdash之辯證的推理并不犯有實質上之誤謬(蓋因其已抽去一切内容或對象),而純為方式中之缺陷,故必稱之為誤謬推理。
更進一步言之,以伴随一切思維之唯一條件,為&ldquo我思&rdquo之普遍的命題中之&ldquo我&rdquo,故理性應論究此種條件&mdash&mdash在此種條件自身為不受條件制限之限度内。
此僅為方式的條件,即一切思維之邏輯的統一(我抽去其中之一切對象);但此仍表現為我所思維之對象,即&ldquo我自己&rdquo及&ldquo我之不受條件制限之統一&rdquo。
設有人以&ldquo其在思維之事物之性質為何?&rdquo之問題相質詢,則我實無&ldquo以之答複其人&rdquo之先天的知識。
蓋此答複應為綜合的&mdash&mdash蓋分析的答複雖或能說明思維之意義為何,但除此點以外,不能産生關于此思維由以可能之所依據者之任何知識。
誠以綜合的解決,常需直觀;而此問題則由于其高度之普泛性質,已完全置直觀于不顧矣。
&ldquo成為可移動者其物必為何種事物?&rdquo之問題,同一無人能就其普泛性質答複之。
蓋此問題并未含有可以答複之痕迹,即其中并未含有不可入性的延擴(物質)。
但我對于前一問題雖不能有概括的答複,頗似我仍能就表現自覺意識之&ldquo我思&rdquo一類命題之特殊事例答複之。
誠以此&ldquo我&rdquo為基本的主體,即實體;故我為單純的雲雲。
顧若如是,則此等命題應為由經驗引來之命題,且在缺乏表現&ldquo普泛的先天的思維所以可能之條件&rdquo之普遍的規律時,此等命題即不能包有任何非經驗的賓詞。
于是對于最初頗為我所贊同之意見&mdash&mdash即吾人對于思維的存在之本質能構成判斷且能純由概念構成之等之意見&mdash&mdash有所懷疑矣。
但此種思維方法中所有之誤謬,尚不能發見之也。
更進而研讨我所以之歸屬于我身(視為普泛所謂思維的存在)之屬性(按即單純性等等)之起源,則能說明其誤謬之所在。
此等屬性不過純粹範疇而已,我并不能以之思維一确定的對象,僅能以之思維&ldquo表象之統一&rdquo&mdash&mdash為欲規定表象之對象。
在缺乏為其基礎之直觀時,範疇不能由其自身産生對象之概念;蓋對象僅由直觀授與,在直觀授與對象以後,始依據範疇思維之。
我如宣稱一事物為現象領域中之實體,則首必有其直觀之賓詞授我,且我必能在此等賓詞中分别永恒者之與轉變無常者基體(事物本身)之與附屬于其中者。
我若稱現象領域中之一事物為單純的,乃指其直觀雖為現象之一部,惟其自身則不能分割為各部分等等而言耳。
但我若僅在概念中而非在現象領域中知某某事物之為單純的,則我關于對象實一無所知,僅對于我所自行構成&ldquo不容直觀之普泛所謂某某事物之概念&rdquo有所知耳。
故我謂&ldquo我思維某某事物完全為單純的&rdquo,實際僅因除謂為某某事物以外,不能再有所言耳
惟有冷靜之批判(立即嚴肅公正)能自&mdash&mdash以想象之福祉誘使多人困于學說及體系中之&mdash&mdash此種獨斷的幻想中解脫吾人。
此種批判,嚴格限定吾人一切之思辨的主張在可能的經驗範圍以内;且其限定吾人之思辨的主張,并非由于譏刺既往之失敗,或慨歎理性之限界,乃依據确定之原理欲以有效的方法規定此等限界耳,至此種确定之原理乃自然欲使理性之航海不可遠及經驗自身所到達之連續的海岸以外,在其自身所設立之海古萊斯(hercules)柱上,揭示&ldquo不可越此&rdquo(nihilulterius)之禁條&mdash&mdash此種海岸吾人若一旦離之遠去,則必漂流于茫無涯際之海洋,此種海洋在屢以幻影誘惑吾人以後,終則迫使吾人視為絕望而放棄其煩困厭倦之努力者也。
吾人關于純粹理性之誤謬推理中所有先驗的而又自然的幻相,對于讀者應有明晰之總括的說明,以及關于依據範疇表之順序,系統的排列此等誤謬推理,亦應有所辯釋。
在本節之初,吾人之所以不作此等說明及辯釋者,懼其因而使吾人論證晦昧,或使人預有粗樸之成見耳。
吾人今将踐此責務。
一切幻相可謂為皆由于&ldquo以思維之主觀的條件為對象之知識&rdquo而起。
且在先驗辯證論之導言中,吾人已說明純粹理性之自身,推與&ldquo所與受條件制限者之條件&rdquo所有綜合之全體有關。
今因純粹理性之辯證的幻相不能成為經驗的幻相(如經驗的知識之特殊事例中所見及者),故與思維條件中之普遍者相關,于是純粹理性之辯證的使用,僅有三種事例。
一、普泛所謂思維所有條件之綜合。
二、經驗的思維所有條件之綜合。
三、純粹思維所有條件之綜合。
在此三種事例中純粹理性之自身推從事此種綜合之絕對的全體即其自身為不受條件制限者一類之條件。
三種先驗的幻相實建立在此種分類上,此種先驗的幻相,即所以發生辯證論之重要三書及純粹理性之似是而非之三種學問&mdash&mdash先驗的心理學,先驗的宇宙論,先驗的神學。
吾人今所論者,僅在第一種。
就普泛所謂之思維而言,因吾人抽去思維與任何對象(不問其為感官之對象或純粹悟性之對象)之一切關系,故普泛所謂思維所有條件之綜合(第一),絕非客觀的,而純為思維與主觀之綜合,此種綜合被人誤為對象之綜合的表象。
由此觀之,對于&ldquo一切普泛所謂思維之條件&rdquo&mdash&mdash其自身為不受條件制限者&mdash&mdash之辯證的推理并不犯有實質上之誤謬(蓋因其已抽去一切内容或對象),而純為方式中之缺陷,故必稱之為誤謬推理。
更進一步言之,以伴随一切思維之唯一條件,為&ldquo我思&rdquo之普遍的命題中之&ldquo我&rdquo,故理性應論究此種條件&mdash&mdash在此種條件自身為不受條件制限之限度内。
此僅為方式的條件,即一切思維之邏輯的統一(我抽去其中之一切對象);但此仍表現為我所思維之對象,即&ldquo我自己&rdquo及&ldquo我之不受條件制限之統一&rdquo。
設有人以&ldquo其在思維之事物之性質為何?&rdquo之問題相質詢,則我實無&ldquo以之答複其人&rdquo之先天的知識。
蓋此答複應為綜合的&mdash&mdash蓋分析的答複雖或能說明思維之意義為何,但除此點以外,不能産生關于此思維由以可能之所依據者之任何知識。
誠以綜合的解決,常需直觀;而此問題則由于其高度之普泛性質,已完全置直觀于不顧矣。
&ldquo成為可移動者其物必為何種事物?&rdquo之問題,同一無人能就其普泛性質答複之。
蓋此問題并未含有可以答複之痕迹,即其中并未含有不可入性的延擴(物質)。
但我對于前一問題雖不能有概括的答複,頗似我仍能就表現自覺意識之&ldquo我思&rdquo一類命題之特殊事例答複之。
誠以此&ldquo我&rdquo為基本的主體,即實體;故我為單純的雲雲。
顧若如是,則此等命題應為由經驗引來之命題,且在缺乏表現&ldquo普泛的先天的思維所以可能之條件&rdquo之普遍的規律時,此等命題即不能包有任何非經驗的賓詞。
于是對于最初頗為我所贊同之意見&mdash&mdash即吾人對于思維的存在之本質能構成判斷且能純由概念構成之等之意見&mdash&mdash有所懷疑矣。
但此種思維方法中所有之誤謬,尚不能發見之也。
更進而研讨我所以之歸屬于我身(視為普泛所謂思維的存在)之屬性(按即單純性等等)之起源,則能說明其誤謬之所在。
此等屬性不過純粹範疇而已,我并不能以之思維一确定的對象,僅能以之思維&ldquo表象之統一&rdquo&mdash&mdash為欲規定表象之對象。
在缺乏為其基礎之直觀時,範疇不能由其自身産生對象之概念;蓋對象僅由直觀授與,在直觀授與對象以後,始依據範疇思維之。
我如宣稱一事物為現象領域中之實體,則首必有其直觀之賓詞授我,且我必能在此等賓詞中分别永恒者之與轉變無常者基體(事物本身)之與附屬于其中者。
我若稱現象領域中之一事物為單純的,乃指其直觀雖為現象之一部,惟其自身則不能分割為各部分等等而言耳。
但我若僅在概念中而非在現象領域中知某某事物之為單純的,則我關于對象實一無所知,僅對于我所自行構成&ldquo不容直觀之普泛所謂某某事物之概念&rdquo有所知耳。
故我謂&ldquo我思維某某事物完全為單純的&rdquo,實際僅因除謂為某某事物以外,不能再有所言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