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此等誤謬推理以論納粹心理學之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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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等誤謬推理以論納粹心理學之全體
吾人如以&mdash&mdash為内感之自然科學之&mdash&mdash心理學與&mdash&mdash為外感對象之自然科學之&mdash&mdash物體論相比較,吾人見及二者之能由經驗的知之者甚衆,但其間尚有其顯著之異點。
在物體論中能先天的自&ldquo延擴的不可入性之存在物&rdquo之概念綜合的知之者甚衆,但在心理學中則絕無事物能先天的自思維的存在之概念,綜合的知之其原因如下。
蓋二者雖皆為現象,顧外感之現象,有其固定(即常住)之某某事物,此固定的某某事物提供一基體為其轉移無常之種種規定之基礎,因而提供一綜合的概念,即空間及空間中現象之概念;反之時間&mdash&mdash此為吾人内部的直觀之唯一方式&mdash&mdash則并無常住之事物,因而僅産生&ldquo種種規定之變化&rdquo之知識,而不産生&ldquo能由此種種規定所規定之任何對象&rdquo之知識。
蓋在吾人所名為&ldquo心&rdquo者之内,一切事物皆在連續流轉之中,除&ldquo我&rdquo(吾人如必須如是表現吾人自身)以外,并無常住之事物,至&ldquo我&rdquo之所以為單純者,僅因其表象并無内容,因而無雜多故耳,即以此理由,乃若表現&mdash&mdash(以更正确之名詞言之)或指示&mdash&mdash一單純的對象。
為欲使其由純粹理性以得普泛所謂思維的存在之本質之知識,此&ldquo我&rdquo應為一直觀,此直觀&mdash&mdash以其在一切思維中所以之為前提者(先于一切經驗)&mdash&mdash又應為先天的能産生綜合命題之直觀。
但此&ldquo我&rdquo之不能為直觀,正與其不能為任何對象之概念相同;蓋此&ldquo我&rdquo乃意識之純然方式,此種意識方式能伴随此内外兩類表象,僅在有其他某某事物在&mdash&mdash對于&ldquo對象之表象&rdquo提供質料之&mdash&mdash直觀中授與之限度内,始能使此等表象侪于知識之列。
于是全部合理心理學,以其為超越人類理性所有一切能力之學問,證明其絕無所成就,其所遺留于吾人者,僅有在經驗指導之下以研究吾人之心,及限定吾人之問題不能超出&ldquo由可能之内部的經驗所能提供其内容&rdquo之限界而已。
但合理心理學雖不能用以擴大知識,且在其用以擴大知識時乃完全由誤謬推理所成者,但若僅以之為對于吾人辯證的推理(此等辯證的推理起于人類所有共同的及自然的理性)之批判的論究,則吾人仍不能否定其相當之消極的價值也。
吾人何以須仰賴完全建立于純粹理性原理之心理學?毫無疑義,其主要目的在維護吾人之思維的自我,以防免唯物論之危險耳。
此則由&mdash&mdash吾人适所授與之&mdash&mdash思維的自我之純粹概念成就之。
蓋由此種教義,吾人能脫然無慮,不再有&ldquo物質消失,一切思維乃至思維的存在者之存在,皆将因而毀滅&rdquo之恐懼,且适與之相反,其所明顯說明者,則為我若除去思維的主體,則全體物質界将因而消滅耳,蓋物質不過吾人主觀所有感性中之現象及主觀所有表象之形相而已。
我承認此說并未與吾人以&ldquo思維的自我性質&rdquo之較進一步之知識,且亦不能使吾人規定此思維的自我之永存性,乃至離吾人所推測為外部的現象之先驗的基體之獨立存在;蓋此先驗的基體正與思維的自我相同,皆為吾人所不能知者。
但我仍能發見&ldquo思辨的根據以外&rdquo之原因,以期望我之思維的本質&mdash&mdash通徹我所有狀态之一切可能的變化&mdash&mdash之獨立的連續的存在。
在此種事例中,當坦白自承關于此點我之無知時,設尚能駁斥思辨的反對者之獨斷的攻擊,而示之以在彼否定我所期望之可能性中,對于&ldquo自我之本質&rdquo其所能知者絕不能較之我固執此種期望之所能知者為多,即此所得已甚多矣。
其他三種辯證的問題&mdash&mdash構成合理心理學之實際目标者&mdash&mdash皆根據于吾人心理學的概念中所有此種先驗的幻相,除由以上之論究以外,絕不能解決之者:即(一)心與肉體交通團結之可能性,即關于在生存中動物性及心靈狀态之問題;(二)此種交通團結之開始,即關于心在生前及臨生時之問題;(三)此種交通團結之終止,即關于心在死後及臨死時之問題(靈魂不滅之問題)。
我今所主張者則為:在此等問題中所共有之種種難點以及有人欲由此等難點(以之為獨斷的反駁)能得&ldquo對于事物本質較之常識更得深密洞察之信證&rdquo等等,皆僅依據幻想而然耳,彼等依據幻想,使僅在思維中所存在者實體化,而以之為存在(以真實性質)于思維的主體以外之真實的對象。
易言之,彼等以&ldquo延擴&rdquo(此不過現象而已)為即令離吾人感性而亦獨立自存之外物之性質,且以運動為起于此等事物,且離吾人之感官,實際由其自身所發生者。
蓋物質(其與心之交相作用引起以上之種種問題)不過一方式而已,即由吾人所名為外感之直觀,以表現不可知之對象之特殊方法而已。
在吾人以外,自能有此現象(吾人所名之為物質者)所相應之某某事物;但在其為現象之性格中,自不在吾人以外而僅為吾人内部中之一思維&mdash&mdash此種思維,雖由于以上所言之外感,表現之為存在吾人之外者。
故物質并非指與内感之對象(心)完全不同而異質之一類實體而言,乃僅指&ldquo此等對象&m
在物體論中能先天的自&ldquo延擴的不可入性之存在物&rdquo之概念綜合的知之者甚衆,但在心理學中則絕無事物能先天的自思維的存在之概念,綜合的知之其原因如下。
蓋二者雖皆為現象,顧外感之現象,有其固定(即常住)之某某事物,此固定的某某事物提供一基體為其轉移無常之種種規定之基礎,因而提供一綜合的概念,即空間及空間中現象之概念;反之時間&mdash&mdash此為吾人内部的直觀之唯一方式&mdash&mdash則并無常住之事物,因而僅産生&ldquo種種規定之變化&rdquo之知識,而不産生&ldquo能由此種種規定所規定之任何對象&rdquo之知識。
蓋在吾人所名為&ldquo心&rdquo者之内,一切事物皆在連續流轉之中,除&ldquo我&rdquo(吾人如必須如是表現吾人自身)以外,并無常住之事物,至&ldquo我&rdquo之所以為單純者,僅因其表象并無内容,因而無雜多故耳,即以此理由,乃若表現&mdash&mdash(以更正确之名詞言之)或指示&mdash&mdash一單純的對象。
為欲使其由純粹理性以得普泛所謂思維的存在之本質之知識,此&ldquo我&rdquo應為一直觀,此直觀&mdash&mdash以其在一切思維中所以之為前提者(先于一切經驗)&mdash&mdash又應為先天的能産生綜合命題之直觀。
但此&ldquo我&rdquo之不能為直觀,正與其不能為任何對象之概念相同;蓋此&ldquo我&rdquo乃意識之純然方式,此種意識方式能伴随此内外兩類表象,僅在有其他某某事物在&mdash&mdash對于&ldquo對象之表象&rdquo提供質料之&mdash&mdash直觀中授與之限度内,始能使此等表象侪于知識之列。
于是全部合理心理學,以其為超越人類理性所有一切能力之學問,證明其絕無所成就,其所遺留于吾人者,僅有在經驗指導之下以研究吾人之心,及限定吾人之問題不能超出&ldquo由可能之内部的經驗所能提供其内容&rdquo之限界而已。
但合理心理學雖不能用以擴大知識,且在其用以擴大知識時乃完全由誤謬推理所成者,但若僅以之為對于吾人辯證的推理(此等辯證的推理起于人類所有共同的及自然的理性)之批判的論究,則吾人仍不能否定其相當之消極的價值也。
吾人何以須仰賴完全建立于純粹理性原理之心理學?毫無疑義,其主要目的在維護吾人之思維的自我,以防免唯物論之危險耳。
此則由&mdash&mdash吾人适所授與之&mdash&mdash思維的自我之純粹概念成就之。
蓋由此種教義,吾人能脫然無慮,不再有&ldquo物質消失,一切思維乃至思維的存在者之存在,皆将因而毀滅&rdquo之恐懼,且适與之相反,其所明顯說明者,則為我若除去思維的主體,則全體物質界将因而消滅耳,蓋物質不過吾人主觀所有感性中之現象及主觀所有表象之形相而已。
我承認此說并未與吾人以&ldquo思維的自我性質&rdquo之較進一步之知識,且亦不能使吾人規定此思維的自我之永存性,乃至離吾人所推測為外部的現象之先驗的基體之獨立存在;蓋此先驗的基體正與思維的自我相同,皆為吾人所不能知者。
但我仍能發見&ldquo思辨的根據以外&rdquo之原因,以期望我之思維的本質&mdash&mdash通徹我所有狀态之一切可能的變化&mdash&mdash之獨立的連續的存在。
在此種事例中,當坦白自承關于此點我之無知時,設尚能駁斥思辨的反對者之獨斷的攻擊,而示之以在彼否定我所期望之可能性中,對于&ldquo自我之本質&rdquo其所能知者絕不能較之我固執此種期望之所能知者為多,即此所得已甚多矣。
其他三種辯證的問題&mdash&mdash構成合理心理學之實際目标者&mdash&mdash皆根據于吾人心理學的概念中所有此種先驗的幻相,除由以上之論究以外,絕不能解決之者:即(一)心與肉體交通團結之可能性,即關于在生存中動物性及心靈狀态之問題;(二)此種交通團結之開始,即關于心在生前及臨生時之問題;(三)此種交通團結之終止,即關于心在死後及臨死時之問題(靈魂不滅之問題)。
我今所主張者則為:在此等問題中所共有之種種難點以及有人欲由此等難點(以之為獨斷的反駁)能得&ldquo對于事物本質較之常識更得深密洞察之信證&rdquo等等,皆僅依據幻想而然耳,彼等依據幻想,使僅在思維中所存在者實體化,而以之為存在(以真實性質)于思維的主體以外之真實的對象。
易言之,彼等以&ldquo延擴&rdquo(此不過現象而已)為即令離吾人感性而亦獨立自存之外物之性質,且以運動為起于此等事物,且離吾人之感官,實際由其自身所發生者。
蓋物質(其與心之交相作用引起以上之種種問題)不過一方式而已,即由吾人所名為外感之直觀,以表現不可知之對象之特殊方法而已。
在吾人以外,自能有此現象(吾人所名之為物質者)所相應之某某事物;但在其為現象之性格中,自不在吾人以外而僅為吾人内部中之一思維&mdash&mdash此種思維,雖由于以上所言之外感,表現之為存在吾人之外者。
故物質并非指與内感之對象(心)完全不同而異質之一類實體而言,乃僅指&ldquo此等對象&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