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誤謬推理:關于觀念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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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誤謬推理:關于觀念性者 (就外部的關系而言) 凡其存在,僅能推論為&ldquo所與知覺&rdquo之原因者,僅有可疑的存在。

     今一切外的現象,即具有此種性質,其存在非直接為吾人所知覺,吾人僅能推論其為&ldquo所與知覺&rdquo之原因耳。

     故一切外感對象之存在,乃可疑者。

    此種不确實性,我名之為外部的現象之觀念性,此種觀念性之學說名為觀念論,以與&ldquo以外感對象為具有可能的确實性&rdquo之相反主張所名為二元論者相區别。

     先驗心理學之第四誤謬推理之批判 吾人今當首先審察其前提。

    論證所及,吾人自有正當理由主張&ldquo僅有在吾人内部中者,始能直接的知覺之,以及吾人自身之存在,為純然知覺之唯一對象&rdquo。

    故在我以外現實對象之存在(此&ldquo我&rdquo之一字以智性的意義用之,非以經驗的意義用之),絕不能直接在知覺中授與吾人。

    知覺乃内感之變狀,外部的對象之存在,僅在思維中始能加之于知覺,視為其外部的原因,即視為推論所得者。

    以此同一理由,笛卡爾限制一切知覺(就此名詞之最狹意義而言)在&ldquo我(所視為思維的存在者)在&rdquo之命題中,固極有正當理由者也。

    蓋因所謂在外者乃不在我之内部中,我即不能在我之統覺中遇及之,故亦不能在任何知覺中遇及之,質言之,知覺僅為統覺之規定耳。

     故我不能知覺外物,僅能自我之内部的知覺以推論外物之存在,蓋以内部的知覺為結果,某某外物乃此知覺之近因耳。

    顧自所與結果以推論一決定的原因之推論常不确實,誠以結果可由一以上之原因發生。

    故就知覺與其原因之關系而言,其原因為内部的抑或外部的,即所名為外部的知覺者,是否僅為吾人内感之作用,抑或與&ldquo&mdash&mdash為其原因之&mdash&mdash現實的外的對象&rdquo有關系,仍為可疑之事。

    總之外部的對象之存在,僅為推論所得者,具有一切推論所具不可恃之點,而内感之對象(具有我之一切表象我自身)則為吾人直接所知覺者,其存在實不容疑。

     故觀念論者之名詞,并不适用于否定感官所有外部的對象存在之人,僅适用于&ldquo不承認外部的對象之存在由直接知覺知之,因而斷言吾人對于外部的對象之實在性絕不能由任何可能的經驗完全确定之&rdquo雲雲之人。

     在展示誤謬推理之一切欺人的虛幻以前,我首先注意及吾人必須辨别觀念論之兩種形态,即先驗觀念論與經驗觀念論。

    所謂先驗觀念論,我指&ldquo以現象皆僅為表象,非物自身,以及以空間時間僅為吾人直觀之感性的方式,而非視為自身獨立存在之所與規定,亦非所視為物自身者一類對象之條件&rdquo等等之學說而言。

    與此種觀念論相對立者,為先驗實在論,先驗實在論以空間時間為離吾人感性而自身獨立存在之某某事物。

    是以先驗實在論者解釋外部的現象(其實在性乃先驗實在論者所以為前提者)為物自身,此物自身離吾人及吾人之感性而存在,故在吾人之外&mdash&mdash&ldquo吾人之外&rdquo一名詞乃依據純粹悟性概念(按即實體原因等之概念)解釋之者。

    以後成為經驗觀念論者,實即此先驗實在論者。

     在誤行假定&ldquo感官對象如為外部的必須離感官而自身存在&rdquo以後,彼複發見自此種觀點判斷之,則一切吾人之感性表象皆不适于證明外的對象之實在性。

     反之,先驗觀念論者亦為經驗實在論者,即被稱為二元論者,蓋彼能不出彼之自覺意識以外,承認物質之存在,即假定在&ldquo彼之表象&rdquo之确實性&mdash&mdash即我思故我在&mdash&mdash以外,尚有某某事物。

    蓋彼以物質乃至物質之内部的可能性,僅視為現象;現象如與吾人之感性分離,則無。

    故物質之在彼,僅為表象(直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