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誤謬推理:關于觀念性者

關燈
種,其所以稱為外部的,并非以其與外部的對象自身相關,乃因此等表象使知覺與&mdash&mdash一切事物在其中相互外在之&mdash&mdash空間相關耳,顧空間自身則仍在吾人之内部中者。

     在論究之始,吾人已公言贊同此種先驗觀念論;吾人之理論由是除去&ldquo以吾人所有自覺意識之單獨證據承認物質之存在,即由是其證明物質存在之方法與證明我自己(所視為思維的存在者)存在之方法相同&rdquo之途徑中所有一切難點。

    我意識我之表象固絕無問題;故此等表象及具有此等表象之我自己皆存在。

    但外部的對象(物體)僅為現象,即僅為我之表象之一種,故其對象為僅由此等表象所表現之某某事物。

    一離此等表象,對象即無。

    故外物之存在與我自己之存在相同,二者皆依據&ldquo我之自覺意識&rdquo之直接證明。

     其唯一不同之點,則為&ldquo表現我自己(所視為思維的存在者)之表象&rdquo僅屬于内感,而&ldquo标識延擴體之表象&rdquo則又屬于外感耳。

    欲到達外部的對象之實在性,正與關于我之内感對象之實在性&mdash&mdash即關于我所有思維之實在性&mdash&mdash相同,無須求之推論。

    蓋在兩方,其對象皆不過現象而已,其直接的知覺(意識)同時足為二者所有實在性之充分證明者也。

     故先驗觀念論者乃經驗實在論者,容許物質(所視為現象者)具有&ldquo不容推論唯直接知覺之&rdquo一類之實在性。

    反之,先驗實在論,則必然陷于困難,而發見其自身不得不遁入經驗觀念論,蓋先驗實在論視外感對象為與感官自身相異之某某事物,而以現象為存在吾人以外之獨立自存物。

    依據此種觀點,則不問&ldquo吾人意識吾人所有關于事物之表象&rdquo,如何明晰,仍遠不能确定表象如存在則亦有與之相應之對象存在雲雲。

    反之,在吾人之體系中,此等所名為物質之外物(在其所有一切形态及變化中),皆不過現象而已,即不過吾人内部中之表象而已,其實在性吾人直接意識之。

     就我所知,一切采用經驗觀念論之心理學者皆為先驗實在論者,故彼等一緻趨重經驗觀念論而視為人間思想所無可如何之問題之一,實勢所必然者也。

    蓋若吾人以外部的現象為由其對象在吾人内部中所産生之表象,又若此等對象,為其自身存在吾人以外之事物,則除自果推因以外,吾人實無能知對象存在之道;且即自果推因,所成為問題之因,在吾人以内,抑在吾人以外,必仍成為疑問。

    吾人固能承認其能在吾人以外(先驗的意義)之某某事物,為吾人所有外部的直觀之原因,但此非吾人在物質及物體的事物之表象中所思維之對象;蓋此等對象皆僅現象,即僅為除在吾人内部以外絕不能見及之表象一類,其實在性正與&ldquo關于我自身所有種種思維之意識&rdquo相同,皆依據直接意識。

     至先驗的對象,則就内部的及外部的直觀而言,皆為不可知者。

    但吾人此處所欲論述者,非此先驗的對象,乃經驗的對象,其在空間中表現者則名為外部的對象,若在其時間關系中表現者,則名為内部的對象。

    但空間時間則除吾人之内部以外,固無從見及之也。

     &ldquo吾人以外&rdquo之名詞,其意義自必含混,有時指離吾人而存在所視為物自身者而言,有時則指僅屬于外部的現象者而言。

    故欲使此概念以後一意義之用法&mdash&mdash&ldquo關于外部的直觀所有實在性&rdquo之心理學問題所應采用之意義一而絕不含混,吾人應使經驗的外部對象與先驗的意義所謂之外部對象相區别,明顯的名前者為&ldquo應在空間中所見及之事物&rdquo。

     空間時間實為先天的表象,在任何實在的對象(由感覺以規定吾人之感官者)能使吾人在此等感性的關系之下表現此對象以前,空間時間即在吾人之内部中,為吾人感性直觀之方式。

    但質料的要素,即實在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