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誤謬推理:關于觀念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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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ash&mdash即應在空間中直觀之某某事物&mdash&mdash必以知覺為前提。

    知覺展示空間中某某事物之實在性;在缺乏知覺時,則絕無想象力能杜撰或産生此某某事物。

    故就其與&ldquo感性直觀之一&rdquo相關而指示空間或時間中之實在性者,為感覺。

    (感覺若一度授與吾人&mdash&mdash如與普泛所謂對象相關而非規定此對象者,則名為知覺&mdash&mdash賴有感覺所有之雜多,吾人能在想象中描寫種種對象,此等對象在想象以外,并無其在空間或時間中之經驗的位置)。

    此固不容疑者;吾人或就苦樂而論,或就外感之感覺色、熱等等而言,知覺乃由之以得使吾人思維感性的直觀對象之知覺所必需之質料,故必須首先授與吾人。

    故此知覺(今僅就外部的直觀而言)乃表現空間中之實在的某某事物。

    蓋第一、空間乃共在之純然可能性之表象,而知覺則為實在性之表象。

    第二、此種實在性在外感中即在空間中表現。

    第三、空間自身不過純然表象,即除其中所表現者以外并無能視為實在之事物,反言之,則凡在其中所授與者(即由知覺所表現者)亦即其中之實在者。

    蓋若知覺非實在者,即非由經驗的直觀直接授與吾人者,則知覺決不能在想象中描寫,誠以直觀中之實在者,固不能先天的杜撰之也。

     故一切外部的知覺,乃空間中實在的某某事物之直接證明,或無甯謂為即此實在者自身。

    在此種意義中,經驗實在論固不容有疑者,蓋有空間中實在的某某事物與吾人之外部的直觀相應。

    空間自身以及其所有之一切現象(所視為表象者)固僅在我内部中,但實在者&mdash&mdash即外部的直觀所有一切對象之質料&mdash&mdash則與一切空想無涉,實際在此空間中授與吾人。

    謂在此空間中應有吾人以外之某種事物(就先驗的意義言之)授與吾人,此又不可能者,蓋空間自身非在吾人感性之外。

    故即極端之觀念論者對于&ldquo其在吾人以外(&ldquo以外&rdquo二字乃就嚴格之先驗的意義言之)與吾人知覺相應之對象&rdquo雲雲亦不能要求證明。

    即令有任何此種對象,亦不能表現為&mdash&mdash及直觀為&mdash&mdash在吾人以外,蓋因此種表象及直觀,乃以空間為其前提者,而空間中之實在者以其純為表象之實在者,故不外知覺自身。

    故外部的表象之實在者,僅為知覺中之實在者,絕不能以其他途徑成為實在者。

     對象之知識能自知覺産生,或純由想象力之作用,或由經驗之途徑;在其進程中能發生不與對象相應之虛僞的表象,自無疑義,此種惑人之事,有時可歸之于想象力之幻想(如在夢中),有時則起于判斷力之錯誤(如在錯覺中)。

    欲避免此種惑人的幻想,吾人應依據規律進行,即凡依據經驗的法則與知覺相聯結者為現實的。

    但此種幻覺錯覺及所以防免此幻覺錯覺者,于二元論、于觀念論實有同一之影響,蓋吾人所與之有關者,僅在經驗之方式。

    經驗觀念論及其對于吾人之外部的知覺所有客觀的實在性之錯誤的疑問,當說明&ldquo(一)外部的知覺乃空間中實在的某某事物之直接證明,以及此空間&mdash&mdash其自身雖僅為表象之純然方式&mdash&mdash在其與一切外部的現象(此亦不過純然表象而已)相關時,具有客觀的實在性;(二)在缺乏知覺時,幻想夢想皆不可能,以及吾人之外感&mdash&mdash就經驗所能自之發生之資料而言&mdash&mdash自有其在空間中現實相應之對象&rdquo等等時,即已充分駁斥之矣。

     獨斷的觀念論者殆為否定物質存在之人,而懷疑的觀念論者,則為懷疑物質存在之人,蓋以物質之不能證明故耳。

    前者之見解自必根據于被在物質一類事物之可能性中所假定之種種矛盾&mdash&mdash吾人今尚無須論究此種見解。

    在以下一節論及辯證的推理時,關于&ldquo屬于經驗聯結之一類事物之可能性&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