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誤謬推理:關于觀念性者
關燈
小
中
大
quo理性所自行構造之概念,展示理性之自相矛盾,即足除去此種困難矣。
但懷疑的觀念論者,則僅駁擊吾人主張之根據,以為吾人所思維為根據于直接知覺之物質存在,殊不足為确信物質存在之正當理由,在此種觀念論者迫使吾人在日常經驗之微細進展中,亦須注意周密(否則吾人将以不合理所得之知識視為應有之知識矣)之限度内,誠為有益于人類之理性者。
吾人今則能評衡此等觀念論者所反對吾人之價值。
蓋除吾人指為使吾人在最通常主張中自相矛盾以外,觀念論者實以全力迫使吾人以吾人所有一切之知覺(不問其為内部的或外部的)視為僅依屬吾人感性之一類事物之意識。
此等觀念論者又迫使吾人不以此等知覺之外部的對象視為物自身,而僅視為表象,關于此等表象則與一切其他表象相同,吾人能直接意識之,至其所以名為外部的,則因其依屬吾人所稱為外感其直觀為空間之故。
但空間自身不過&mdash&mdash某某知覺在其中互相聯結&mdash&mdash表象之内部的形相而已。
吾人若以外部的對象為物自身,則完全不能理解吾人如何能到達&ldquo在吾人以外之外部的對象所有實在性&rdquo之知識,蓋吾人之所依恃者僅為在吾人内部中之表象。
誠以吾人不能感及在吾人自身以外者,僅能感及在吾人之内部者,故吾人之全部自覺意識除純為吾人自身所有之規定以外,絕不産生任何事物。
于是懷疑的觀念論迫使吾人不得不趨赴今尚留存之唯一趨避所,即一切現象之觀念性學說是也,此一種學說在先驗感性論中已不問其結果而建立之矣,蓋此等結果在先驗感性論中實不能預見之者。
斯時若有人詢以其結果是否在心靈論中僅有二元論可以保持,則吾人必答之曰&ldquo然”但此二元論僅為經驗的意義。
蓋即謂在經驗之聯結中,物質&mdash&mdash所視為現象領域中之實體者&mdash&mdash實授與外感,正與思維的&ldquo我&rdquo&mdash&mdash此亦視為現象領域中之實體者&mdash&mdash授與内感相同。
更進一步言之,内外兩方領域中之現象,必須依據規律&mdash&mdash此種規律乃實體範疇所引入于吾人所有外的及内的知覺之聯結中,使此知覺由之構成一全體之經驗者&mdash&mdash互相聯結。
但若(如通常所見及者)吾人欲擴大二元論之概念,用之于先驗的意義,則二元論及兩種互相更疊之相反主張&mdash&mdash一方為精神論(pneumatismus)一方為唯物論&mdash&mdash皆無任何根據,蓋因斯時吾人已誤用吾人之概念,以表現對象(關于對象之自身固仍非吾人之所能知者)之形相中所有之差别視為物自身中之差别。
由内感在時間中所表現之&ldquo我&rdquo,雖與在我以外空間中之對象,完全為有區别之現象,但并不以此理由而視為不同之事物。
在外部的現象之根底中或在内部的直觀之根底中之先驗的對象,其自身既非物質亦非思維的存在,乃&mdash&mdash其以&ldquo關于物質及思維的存在之存在形相之經驗的概念&rdquo提供吾人&mdash&mdash現象所有之根據(此根據乃吾人所不能知者)。
是以(乃此種批判的論證明顯迫使吾人為之者)吾人若固執以上所建立之規律,而不推及吾人之問題于&ldquo可能的經驗能在其中以其對象呈現于吾人之前&rdquo之限界以外,則吾人決不夢想探知吾人之感官對象之自身,即離其與感官之一切關系所本有之相。
但若心理學者以現象為物自身,視為其自身獨立存在者,則被若為唯物論者,在其體系中,自僅承認物質;若為精神論者,則在其體系中又僅承認思維的存在(即具有吾人内感方式之存在);若為二元論者,則承認物質與思維的存在兩方,顧彼由于此種誤解,對于非物自身僅為普泛所謂事物之現象,如何能自身獨立存在之點,常陷入僞辨的思辨中。
但懷疑的觀念論者,則僅駁擊吾人主張之根據,以為吾人所思維為根據于直接知覺之物質存在,殊不足為确信物質存在之正當理由,在此種觀念論者迫使吾人在日常經驗之微細進展中,亦須注意周密(否則吾人将以不合理所得之知識視為應有之知識矣)之限度内,誠為有益于人類之理性者。
吾人今則能評衡此等觀念論者所反對吾人之價值。
蓋除吾人指為使吾人在最通常主張中自相矛盾以外,觀念論者實以全力迫使吾人以吾人所有一切之知覺(不問其為内部的或外部的)視為僅依屬吾人感性之一類事物之意識。
此等觀念論者又迫使吾人不以此等知覺之外部的對象視為物自身,而僅視為表象,關于此等表象則與一切其他表象相同,吾人能直接意識之,至其所以名為外部的,則因其依屬吾人所稱為外感其直觀為空間之故。
但空間自身不過&mdash&mdash某某知覺在其中互相聯結&mdash&mdash表象之内部的形相而已。
吾人若以外部的對象為物自身,則完全不能理解吾人如何能到達&ldquo在吾人以外之外部的對象所有實在性&rdquo之知識,蓋吾人之所依恃者僅為在吾人内部中之表象。
誠以吾人不能感及在吾人自身以外者,僅能感及在吾人之内部者,故吾人之全部自覺意識除純為吾人自身所有之規定以外,絕不産生任何事物。
于是懷疑的觀念論迫使吾人不得不趨赴今尚留存之唯一趨避所,即一切現象之觀念性學說是也,此一種學說在先驗感性論中已不問其結果而建立之矣,蓋此等結果在先驗感性論中實不能預見之者。
斯時若有人詢以其結果是否在心靈論中僅有二元論可以保持,則吾人必答之曰&ldquo然”但此二元論僅為經驗的意義。
蓋即謂在經驗之聯結中,物質&mdash&mdash所視為現象領域中之實體者&mdash&mdash實授與外感,正與思維的&ldquo我&rdquo&mdash&mdash此亦視為現象領域中之實體者&mdash&mdash授與内感相同。
更進一步言之,内外兩方領域中之現象,必須依據規律&mdash&mdash此種規律乃實體範疇所引入于吾人所有外的及内的知覺之聯結中,使此知覺由之構成一全體之經驗者&mdash&mdash互相聯結。
但若(如通常所見及者)吾人欲擴大二元論之概念,用之于先驗的意義,則二元論及兩種互相更疊之相反主張&mdash&mdash一方為精神論(pneumatismus)一方為唯物論&mdash&mdash皆無任何根據,蓋因斯時吾人已誤用吾人之概念,以表現對象(關于對象之自身固仍非吾人之所能知者)之形相中所有之差别視為物自身中之差别。
由内感在時間中所表現之&ldquo我&rdquo,雖與在我以外空間中之對象,完全為有區别之現象,但并不以此理由而視為不同之事物。
在外部的現象之根底中或在内部的直觀之根底中之先驗的對象,其自身既非物質亦非思維的存在,乃&mdash&mdash其以&ldquo關于物質及思維的存在之存在形相之經驗的概念&rdquo提供吾人&mdash&mdash現象所有之根據(此根據乃吾人所不能知者)。
是以(乃此種批判的論證明顯迫使吾人為之者)吾人若固執以上所建立之規律,而不推及吾人之問題于&ldquo可能的經驗能在其中以其對象呈現于吾人之前&rdquo之限界以外,則吾人決不夢想探知吾人之感官對象之自身,即離其與感官之一切關系所本有之相。
但若心理學者以現象為物自身,視為其自身獨立存在者,則被若為唯物論者,在其體系中,自僅承認物質;若為精神論者,則在其體系中又僅承認思維的存在(即具有吾人内感方式之存在);若為二元論者,則承認物質與思維的存在兩方,顧彼由于此種誤解,對于非物自身僅為普泛所謂事物之現象,如何能自身獨立存在之點,常陷入僞辨的思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