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誤謬推理:關于人格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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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誤謬推理:關于人格性者 凡意識其自身在不同時間中為數的同一者,在此限度内為人格。

    (譯者按:數的同一即曆無窮次數其自身仍為同一之事物) 今心意識其自身等等。

     故心為人格。

     先驗心理學之第三誤謬推理之批判 我如欲由經驗以知外部的對象數的同一,則應該注意現象中之永恒的要素(此為現象之主體,一切其他事物皆與之相關而為其規定),且注意其在一切時間中(即&ldquo所有規定&rdquo在其中變易之時間)之同一。

    今&ldquo我&rdquo為内感之對象而一切時間則僅為内感之方式。

     因之,我指一切&ldquo我之繼續的規定&rdquo皆與&ldquo數的同一之自我&rdquo相關,且在一切時間内(即在&ldquo關于我自己之内的直觀&rdquo之方式中)皆如是。

    以此之故,心靈之人格性不應視為推論所得,應視為與&ldquo時間中之自覺意識&rdquo完全同一之同一命題;此即其所以先天的有效者也。

    蓋此命題實等于謂在&ldquo我意識我自己&rdquo之全部時間内,我意識此時間屬于我自己之統一;故我或謂此全部時間在我(所視為個别之統一體者)之内部中,或謂我在此一切時間中為數的同一,其事則相同也。

     故在我自身所有之意識内,必見及人格之同一。

    但若自他人之立場以觀察我自身(視為他人之外的直觀之對象),則此外部觀察者首先在時間中表現&ldquo我&rdquo,蓋在統覺中(嚴格言之)時間僅在我内部中表現。

    故彼雖承認在我之意識中,此&ldquo我&rdquo完全同一在一切時間中伴随一切表象,但彼并不由此以推論&ldquo我自己之客觀的永恒性&rdquo。

    蓋正類觀察者設定&ldquo我&rdquo在其中之時間,非我自身所有之時間,乃彼之感性之時間,故必然與我之意識固結之同一性,并不因之而與觀察者之意識固結,即不與&ldquo包有關于我主觀之外的直觀&rdquo之意識固結。

     是以我在不同時間中所有意識,我自己同一之意識同一,僅為&ldquo我之思維及其一貫聯結&rdquo之方式的條件,絕非證明我之主觀之數的同一者。

    即令有&ldquo我&rdquo之邏輯的同一,其中自能發生此種&ldquo不容保留我之同一&rdquo之變化,但仍能以&ldquo同一音調之我&rdquo稱之,此&ldquo我&rdquo在一切不同之狀态中,乃至在包含思維的主體變化之狀态中,仍能保留前一主體之思維而傳之于後繼之主體。

     &ldquo世界中之一切事物皆在流轉中絕無永恒及常住者&rdquo雲雲某某古代學派之命題,雖不能與容認實體之說調和,但由自我意識之統一而言,則并不否定此命題。

    蓋吾人不能自吾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