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誤謬推理:關于單純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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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誤謬推理:關于單純性者
其活動絕不能視為種種事物所有活動協同而成者,為單純的。
今心(即思維的我)乃此種存在體。
故等等。
(按即心為單純的雲雲。
) 先驗心理學之第二誤謬推理之批判 此為純粹心理學中一切辯證的推論之最有力者。
此非獨斷論者欲使其主張博得表面贊同所設之僞辯的欺人作用,乃似足以經曆嚴厲檢讨深密論究之一種推論。
如下所述。
一切複合的實體乃種種實體之集合體,複合體之活動或屬于複合體之任何複合事物之活動,乃分配于多數實體中之種種活動,或種種屬性之集合體。
自種種活動的實體協同所發生之結果,在此結果僅為外部的時(例如一物體之運動乃其所有一切部分之聯合運動)實為可能者。
但在思維,則以其為屬于思維的存在之内部屬性,乃大不同。
蓋若假定思維者為複合體:則複合體之一切部分皆為思維之一部分,僅有聯結所有一切此等部分,始能包含全體思維。
但此為不能一貫主張之者。
蓋分配于種種存在者之種種表象(例如一詩句之各單字)絕不能構成一全體思維(一詩句),故謂一思維應屬于本質上所謂複合體者,實為不可能之事。
是以思維僅在單一的實體中可能,此種實體非種種實體之集合體,乃絕對的單純者。
此種論證之所謂主要論據(nervusprobandi)實在以下之命題中,即欲構成一思維,則種種表象必須包含在思維的主體之絕對的統一中。
但無一人能自概念以證明此命題。
蓋彼将如何從事證明此命題?&ldquo一思維僅能為思維的存在絕對的統一之結果&rdquo雲雲之命題,不能以之為分析的命題。
蓋由種種表象所成之&ldquo思維之統一&rdquo,乃集合的,在其為純然概念所能說明之限度内,其能與種種實體之聯合活動之集合的統一相關,(如一物體之運動為其所有一切部分之複合運動)正與其能與主體之絕對的統一有關相同。
因之,在複合的思維之事例中,必須以單純的實體為前提之必然性,實不能依據同一律證明之。
且亦無人敢于主張能純自概念,容許綜合的且完全先天的知此命題&mdash&mdash至少彼若了解前所說明先天的綜合命題所以可能之根據,自不緻有此種主張。
自經驗以引申&mdash&mdash其為一切思維所以可能之條件&mdash&mdash此種主體之必然的統一亦為不可能者。
蓋絕對的統一之概念,姑不問其完全在經驗領域以外,而經驗則并不使吾人産生必然性之知識。
然則吾人将自何處以得此種全部心理學的推論所依據之命題?我如欲表現一思維的存在,則我必設身處地以我自身之主觀為我所欲考慮之對象(此為任何其他種類之研究所無者),以及吾人之所以要求思維主體之絕對的統一者,則僅因不如是,則不能謂之&ldquo我思&rdquo(雜多在一表象中),此皆顯而易見者也。
蓋思維之全部雖能分割以及分配于種種主體,但主觀的&ldquo我&rdquo則絕不能如是分割分配,而吾人在一切思維中所以之為前提者,即為此&ldquo我&rdquo。
此處與前一誤謬推理相同,當合理心理學敢于擴大其知識時,所留為其能依恃之唯一根據,仍為此統覺之方式的命題&ldquo我思&rdquo。
但此命題其自身并非經驗,乃屬于&mdash&mdash及先于&mdash&mdash一切經驗之統覺方式;故就其本身言,僅在其與某種可能的知識相關時,必常以之為此種知識之純然主觀的條件。
吾人并無權利使此主觀條件轉形為對象之知識所以可能之條件,即轉形為普泛所謂思維的存在之概念。
蓋除以吾人所有之意識公式設身自處于&ldquo一切其他智性存在&rdquo之地位,吾人決不能表現此種存在者也。
且我自己(所視為心者)之單純性,實際亦非自&ldquo我思
今心(即思維的我)乃此種存在體。
故等等。
(按即心為單純的雲雲。
) 先驗心理學之第二誤謬推理之批判 此為純粹心理學中一切辯證的推論之最有力者。
此非獨斷論者欲使其主張博得表面贊同所設之僞辯的欺人作用,乃似足以經曆嚴厲檢讨深密論究之一種推論。
如下所述。
一切複合的實體乃種種實體之集合體,複合體之活動或屬于複合體之任何複合事物之活動,乃分配于多數實體中之種種活動,或種種屬性之集合體。
自種種活動的實體協同所發生之結果,在此結果僅為外部的時(例如一物體之運動乃其所有一切部分之聯合運動)實為可能者。
但在思維,則以其為屬于思維的存在之内部屬性,乃大不同。
蓋若假定思維者為複合體:則複合體之一切部分皆為思維之一部分,僅有聯結所有一切此等部分,始能包含全體思維。
但此為不能一貫主張之者。
蓋分配于種種存在者之種種表象(例如一詩句之各單字)絕不能構成一全體思維(一詩句),故謂一思維應屬于本質上所謂複合體者,實為不可能之事。
是以思維僅在單一的實體中可能,此種實體非種種實體之集合體,乃絕對的單純者。
此種論證之所謂主要論據(nervusprobandi)實在以下之命題中,即欲構成一思維,則種種表象必須包含在思維的主體之絕對的統一中。
但無一人能自概念以證明此命題。
蓋彼将如何從事證明此命題?&ldquo一思維僅能為思維的存在絕對的統一之結果&rdquo雲雲之命題,不能以之為分析的命題。
蓋由種種表象所成之&ldquo思維之統一&rdquo,乃集合的,在其為純然概念所能說明之限度内,其能與種種實體之聯合活動之集合的統一相關,(如一物體之運動為其所有一切部分之複合運動)正與其能與主體之絕對的統一有關相同。
因之,在複合的思維之事例中,必須以單純的實體為前提之必然性,實不能依據同一律證明之。
且亦無人敢于主張能純自概念,容許綜合的且完全先天的知此命題&mdash&mdash至少彼若了解前所說明先天的綜合命題所以可能之根據,自不緻有此種主張。
自經驗以引申&mdash&mdash其為一切思維所以可能之條件&mdash&mdash此種主體之必然的統一亦為不可能者。
蓋絕對的統一之概念,姑不問其完全在經驗領域以外,而經驗則并不使吾人産生必然性之知識。
然則吾人将自何處以得此種全部心理學的推論所依據之命題?我如欲表現一思維的存在,則我必設身處地以我自身之主觀為我所欲考慮之對象(此為任何其他種類之研究所無者),以及吾人之所以要求思維主體之絕對的統一者,則僅因不如是,則不能謂之&ldquo我思&rdquo(雜多在一表象中),此皆顯而易見者也。
蓋思維之全部雖能分割以及分配于種種主體,但主觀的&ldquo我&rdquo則絕不能如是分割分配,而吾人在一切思維中所以之為前提者,即為此&ldquo我&rdquo。
此處與前一誤謬推理相同,當合理心理學敢于擴大其知識時,所留為其能依恃之唯一根據,仍為此統覺之方式的命題&ldquo我思&rdquo。
但此命題其自身并非經驗,乃屬于&mdash&mdash及先于&mdash&mdash一切經驗之統覺方式;故就其本身言,僅在其與某種可能的知識相關時,必常以之為此種知識之純然主觀的條件。
吾人并無權利使此主觀條件轉形為對象之知識所以可能之條件,即轉形為普泛所謂思維的存在之概念。
蓋除以吾人所有之意識公式設身自處于&ldquo一切其他智性存在&rdquo之地位,吾人決不能表現此種存在者也。
且我自己(所視為心者)之單純性,實際亦非自&ldquo我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