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誤謬推理:關于單純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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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quo之命題推論而得;蓋我之單純性已包含在一切思維中。

    &ldquo我為單純的&rdquo之命題必須視為統覺之直接表現,正與所引用笛卡爾推論之&ldquo我思故我在&rdquo(cogitoergosum)相同,實為一重複語,蓋我思(cogito)&mdash&mdash我在思維(sumcogitans),即直接主張我之存在。

    &ldquo我為單純的&rdquo之意義,僅等于謂此&ldquo我&rdquo之表象其自身并不包含絲毫雜多,以及其為絕對的(雖僅邏輯的)統一耳。

     故著名之心理學的證明,僅建立于一表象之不可分割的統一上,此種表象僅在其與一人有關時,為管理其動詞者(按如&ldquo我思&rdquo,我即管理思之動詞者)。

    在以&ldquo我&rdquo與吾人之思維相聯屬時,吾人僅先驗的指示屬性之主體,并不注意其中之任何性質&mdash&mdash實際關于此種主體之性質不問直接間接吾人皆絕無所知者也。

    此主體乃指普泛所謂某某事物(先驗的主體)而言,如僅就其中并無規定之理由而言,則其表象之必為單純的,自無疑義。

    實無事物較之由純然某某事物之概念所表現者更為單純。

    但主體表象之單純性,并非即為主體自身單純性之知識,蓋當吾人僅以&ldquo我&rdquo之完全空虛名詞(此一名詞我能應用于一切思維的主體者)指示此主體時,已完全抽去其一切性質矣。

     我常由&ldquo我&rdquo而抱有&ldquo主體之絕對的(但僅邏輯的)統一&rdquo之思想(單純性),此則極為确實者。

    但并不因之即謂由此我知&ldquo我之主體&rdquo之現實的單純性。

    &ldquo我為實體&rdquo之命題,如吾人以上所見及,所指僅為純粹範疇而已,此種純粹範疇我實不能有具體(經驗的)使用;故我自能正當謂&ldquo我為單純的實體&rdquo,即&ldquo其表象絕不含有雜多之綜合&rdquo之實體。

     但此概念及此命題,關于&ldquo為經驗對象之我自己&rdquo,對于吾人絲毫無所告知,蓋因實體之概念,其自身僅用為綜合之機能,并無為其基礎之任何直觀,故亦無對象。

    此僅與吾人所有知識之條件相關,并不應用于任何所能指示之對象。

    吾人今将以實驗方法檢讨此命題所假設之效用。

     無論何人必須承認心之單純性質之主張,其所有價值,僅在我能由此以此主體與一切物質相區别,因而使主體能免于物質所常歸宿之分解作用。

    嚴格言之,此實以上命題意向所在之唯一用途,故通常以&ldquo心非物質&rdquo雲雲表現之。

    我若能說明:&ldquo吾人對于合理心理學之基本命題(即一切思維之事物為單純的實體),雖容許其有完全客觀的效力&mdash&mdash此效力為唯自純粹範疇而來之純粹理性判斷所特有&mdash&mdash而吾人關于心與物質相異及與物質關系之問題,仍不能絲毫使用此命題&rdquo,此則與我前此将此假定之心理學的創見放逐于理念之領域而無任何實際之客觀的效用相同。

     在先驗感性論中,吾人已毫無疑義證明物體僅為吾人外感之現象,而非物自身。

    吾人因而有正當理由謂吾人之思維的主體非物質的;易言之,以思維的主體由吾人表現為内感之對象,故在其思維之限度内,不能為外感之對象,即不能為空間中之現象。

    此等于謂思維的存在就其本身言,絕不能在外的現象中見及之,以及其思維、意識、欲望等等皆不能外部直觀之。

    凡此種種皆屬于内感。

    此種論證實際如是自然,如是通俗,即庸衆之常識亦常依持之,故自遠古以來常以心與肉體為完全不同者也。

     但延擴、不可入性、凝結及運動&mdash&mdash總之凡外感所能授與吾人之一切事物&mdash&md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