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誤謬推理:關于單純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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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雖非思維、情感、欲望或決心,且亦不包含此等等,顧&ldquo在外的現象之根底中,激動吾人感官,使之獲有空間、物質、形象等等表象&rdquo之某某事物,當其被視為本體時(視為先驗的對象更佳),同時亦能為吾人所有思維之主體。

    至吾人外感所由以被激動之形相,并不授與吾人以表象、意志等等之直觀,而僅授與空間及空間規定之直觀雲雲,并非證明與以上雲雲相反。

    蓋此某某事物非延擴的,亦非不可入的,或複合的,誠以此等賓詞在吾人為某某(除此以外非吾人之所能知)對象所激動之限度内,僅與感性及感性之直觀相關。

    據此種種而論,吾人固不能知此某某事物之為何種對象,僅認為如就其自身考慮之,即脫離外感之任何關系,則此等外部的現象之賓詞皆不能加于其上者也。

    反之,内感之賓詞,如表象及思維等皆與此某某事物之性質不相矛盾。

    因之,即令容認人之心靈其本質為單純的,而此種單純性,就物質之基體而言(按即為先驗的對象之某某事物)亦絕不足使心與物質相區别&mdash&mdash蓋即謂吾人若以物質為純然現象(吾人應作如是觀)。

     設物質為物自身,則以其為複合體自與為單純體之心靈完全不同。

    但物質僅為外部的現象,其基體不能由&ldquo吾人所能歸屬物體之任何賓詞&rdquo知之。

    故我自能容認&ldquo物自身為單純的&rdquo之可能性&mdash&mdash雖由于其所以之激動吾人感官之形态在吾人内部中産生延擴的即複合的之直觀。

    我固可進而主張其與吾人外感相關具有延擴之實體,其自身為具有思維者,且此等思維能由其自身所有之内感,意識的表現之也。

    由此觀之,凡在一種關系中所名為物的存在者,同時在其他關系中則為思維的存在,其所有之思維,吾人不能直觀之,然吾人固能直觀其在現象領域中之符号。

    因之&ldquo僅有心靈(為特殊種類之實體)思維&rdquo之主張,應即廢棄;吾人應複歸于&ldquo人思維&rdquo之習用言詞,即延擴的所視為外部的現象之同一事物,在内部(在其自身中)則為主體,非複合的而為單純的且思維。

     但吾人固無須此種假設,能概言之如下。

    蓋若我以&ldquo心靈&rdquo為思維的存在自身,則其是否與物質為同一種類之問題&mdash&mdash物質非物自身,僅為吾人内部中所有表象之一種&mdash&mdash就其名詞而言已不合理。

    蓋物自身之與&ldquo僅構成其狀态之規定&rdquo性質不同,本極明顯者也。

     在另一方面吾人如不以思維之&ldquo我&rdquo與物質比較,而以之與&ldquo在吾人所名為物質之外的現象根底中&rdquo之直悟體相比較,則吾人對于此直悟體絕無所知,即不能謂&ldquo心靈&rdquo在其任何内部方面與此直悟體有所不同也。

     故單純的意識,非即關于&ldquo所視為主體之自我&rdquo之單純性(此即使吾人能以之與物質區别,一如以之與複合體區别)之知識。

     是以在此種概念能有效用之唯一事例中,即在以我自己與&ldquo外的經驗之對象&rdquo相比較時,此種單純性之概念,若不足規定自我性質中之特征,則吾人雖仍自以為知&ldquo思維之我,即心靈(此為内感之先驗的對象之名稱)為單純的&rdquo,但其所言絕不能應用于實在的對象,即絲毫不能擴大吾人之知識者也。

     于是全部合理心理學以喪失其主要基礎,盡行傾覆。

    此處與任何處所相同,在缺乏與可能的經驗之任何關系時,吾人不能期望純由概念以擴大吾人之知識,更不能期望僅由吾人所有一切概念之主觀的方式即意識,以擴大吾人之知識。

    誠以單純性之根本概念,以吾人所知即為在任何經驗中所絕不能見及者,故無法以之為客觀有效之概念而到達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