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誤謬推理:關于人格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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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所有之意識以斷定吾人&mdash&mdash就心靈而論&mdash&mdash是否永存。

    蓋因吾人所視為屬于吾人之同一自我者,僅為吾人所意識之自我,故吾人自必判斷為在吾人所意識之全部時間内,吾人為同一之自我。

    但吾人不能謂以外部觀察者之立場而言,此判斷亦當有效。

     誠以吾人在心中所見及之唯一永恒的現象,乃伴随一切表象及聯結此等表象之&ldquo我&rdquo之表象,故吾人不能證明此我(即純然-思維)能不與&mdash&mdash由我使之互相連結之&mdash&mdash其他思維相同,而不在同一之流轉狀态中也。

     心靈之人格性及為其前提之永恒性,乃至實體性,應在此處證明而不早為證明,事誠奇異。

    蓋若吾人能以永恒性及實體性為前提,則其推論所得者,固非意識之連續性,但至少亦為在常住之主體中有一連續的意識之可能性,即此已足證明人格性矣。

    以人格性非因其活動有時被阻而立即終止者。

    但此種永恒性絕不能在&mdash&mdash吾人自同一的統覺所推論之&mdash&mdash吾人自身之數的同一以前,授與吾人,反之永恒性乃自數的同一推論而得者(此種論證如以正當順序進行,則在數的同一證明以後,首應推及僅能經驗的應用之實體概念)。

    惟因以數的同一為前提之人格同一,絕不能自&ldquo我在一切時間(我在其中認知我自己)所有之意識中之我之同一&rdquo推論而來,故吾人不能在論證之初,即将心之實體性建立于人格同一性之上也。

     同時吾人仍能保持人格性之概念&mdash&mdash正與吾人保持實體及單純之概念相同&mdash&mdash惟在其僅為先驗的之限度内,即與主體之統一有關之限度内,否則非吾人所能知,蓋在主體所有之規定中自有&ldquo其由統覺而來之一貫的聯結&rdquo。

    由此而言之人格性,其概念乃實踐的使用所必需,且充分足供此種用途之用;但吾人絕不能因之自命為由純粹理性以擴大吾人之自我知識,及誤以為能自&ldquo同一的自我之純然概念&rdquo以主體繼續不斷之相展示吾人。

    蓋此種概念永在循環中徘徊,關于志在綜合的知識之任何問題,對于吾人并無裨益。

    物質究為何物,就物自身(先驗的對象)而言,完全非吾人之所能知,但由于其表現為外部之某某事物,其所視為現象之永恒性,吾人固能觀察及之也。

    但我若欲觀察在一切表象之變化中所有之單純&ldquo我&rdquo,則我所與之與我所有意識之普遍的條件相比較者,除仍為我自身以外,實無其他相應之事物可用。

    故對于一切問題,我僅能與以義同語異之重複答複而已,蓋即我以&ldquo我之概念及其統一&rdquo以代屬于我自身(所視為對象者)之性質,因問者所欲詢知者乃以之為已容認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