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斥孟但森(Mendelssohn)心靈永存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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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斥孟但森(Mendelssohn)心靈永存之證明
此銳敏之哲學家立即見及通常所以之證明心靈&mdash&mdash如容認其為單純的實體&mdash&mdash由分解不能終止其存在之論據,不足以達證明心靈之必然的連續存在之目的,蓋因心靈固可假定其由消滅以失其存在者也。
在其phaedo一書中,彼由說明單純的實體不能終止其存在,以圖證明心靈不能陷于此種&ldquo消滅進程(殆為真實之絕滅者)&rdquo。
彼之論據如下:因心靈不能減弱,即不能漸失其存在所有之某某部分,逐漸轉變至無(蓋因心靈無部分心靈自身中無多數),故無&ldquo心靈在其中之刹那&rdquo及&ldquo不在其中之刹那&rdquo之間之中間時間&mdash&mdash蓋此為不可能者。
但彼未見及即令吾人承認心靈之單純性質,即承認心靈不包有雜多彼此并立之組成分子,因而無延擴量,顧吾人仍不能否定心靈(為任何其他存在以上之事物)有強弱量,即具有&ldquo關于心靈所有一切能力&rdquo之實在性度量,亦即關于構成其存在之一切事物之實在性度量,以及此種實在性度量,經由一切無數更小之度量而可減弱者。
所假定之實體&mdash&mdash其永恒性尚未證明之事物-能以此種情狀轉變至無,此固非由分解,乃由逐漸喪失(衰退nemissio)其能力,即由衰弱(如容我用此名詞)以至于無。
蓋意識自身常有一度量,而度量則常容減弱者,此同一之事例自必亦适用于其意識自我之能力及一切其他能力。
故僅視為内感對象之&ldquo心靈永存&rdquo仍未證明,且實為不可證明者。
心靈在生存中之永恒性,誠為自明之事,蓋因思維的存在(如人)其自身亦為外感之對象也。
但此遠不能滿足合理心理學者,彼純自概念以從事于證明心靈在此生以外之絕對永存。
吾人如以以上各命題綜合的聯結之,一如合理心理學之體系中所必須采用者,視為對于一切思維的存在皆有效力,且以&ldquo一切思維的存在,就其自身言,皆為實體&rdquo之命題,自關系之範疇出發,由命題之系列退溯,直至周行已畢,最後到達此等思維的存在者之存在。
顧在此種合理心理學之體系中,此等存在者不僅視為意識彼等之存在獨立于外物之外,且亦能由其自身就永恒性(此為實體之必然的特征)規定此種存在。
故此種唯理論者之體系,必然為觀念論,至少亦為懷疑的觀念論。
蓋若規定一人自身在時間中之存在,絕不需要外物之存在,則假定外物之存在,實一無益之假定,且不能證明之矣。
在另一方面,吾人若分析的進行,自&mdash&mdash所視為已包含一&ldquo所與存在&rdquo在其其身中之&mdash&mdash&ldquo我思&rdquo命題出發,進達形相,分析之以辨知其内容,因而發見此&ldquo我&rdquo是否及如何僅由此種内容以規定其在空間或時間中之存在,于是合理心靈論之命題,将不以普泛所謂思維的存在之概念開始,而以實在性開始,吾人将自此實在性所由以思維之方法,以推論在除去一切經驗的事物以後,所屬于普泛所謂思維的存在果為何種事物。
此如下表所列:(一)我思。
(二)為主體。
(三)為單純的主體。
(四)為我所有思維之一切狀态中之同一的主體。
在第二命題中是否我能存在并未規定,惟僅思維為主體而不亦視為其他存在者之賓詞,因而此處所用之主體概念,僅為邏輯的意義,至其是否作為實體解,則仍未規定者也。
至第三命題亦然,關于主體之性質或其實體性絕無所證明;但在此命題中,統覺之絕對的統一,即&ldquo所以構成思維之一類聯結或分離&rdquo與之有關之&ldquo表象中之單純的&lsquo我&rsquo&rdquo具有其自身所有之重要意義。
蓋統覺乃實在的某某事物,其單純性已包含在其可能性之事實中。
顧在空間中并無能成為單純的之實在的事物;點(此為空間中唯一之單純的事物)僅為限界而已,其自身并非能視為&ldquo用以構成空間&rdquo之部分。
由此言之以唯物論者之見解說明&mdash&mdash純為思維的主體之&mdash&mdash自我之性質,實為不可能者。
但因在第一命題中我之存在視為已定者&mdash&mdash蓋第一命題非謂一切思維的存在者存在(此則将主張其絕對的必然性,故言之過度),而僅謂&ldquo我在思維&rdquo&mdash&mdash此命題乃經驗的,其能規定我之存在者,僅與我在時間中所有之表象相關。
但為規定我之存在計,又複須永恒的某某事物,而此永恒者在我思維我自身之限度内,絕不能在内的直觀中授與我者,故由此單純的自我意識以規定我所由以存在之狀态(不問其為實體或為屬性),實為不可能者。
故若唯物論無資格說明我之存在,精神論亦同一不能說明之;其結論則為在心靈獨立存在之可能性所關之範圍内,吾人絕不能知。
已靈之任何性質者也。
由意識之
在其phaedo一書中,彼由說明單純的實體不能終止其存在,以圖證明心靈不能陷于此種&ldquo消滅進程(殆為真實之絕滅者)&rdquo。
彼之論據如下:因心靈不能減弱,即不能漸失其存在所有之某某部分,逐漸轉變至無(蓋因心靈無部分心靈自身中無多數),故無&ldquo心靈在其中之刹那&rdquo及&ldquo不在其中之刹那&rdquo之間之中間時間&mdash&mdash蓋此為不可能者。
但彼未見及即令吾人承認心靈之單純性質,即承認心靈不包有雜多彼此并立之組成分子,因而無延擴量,顧吾人仍不能否定心靈(為任何其他存在以上之事物)有強弱量,即具有&ldquo關于心靈所有一切能力&rdquo之實在性度量,亦即關于構成其存在之一切事物之實在性度量,以及此種實在性度量,經由一切無數更小之度量而可減弱者。
所假定之實體&mdash&mdash其永恒性尚未證明之事物-能以此種情狀轉變至無,此固非由分解,乃由逐漸喪失(衰退nemissio)其能力,即由衰弱(如容我用此名詞)以至于無。
蓋意識自身常有一度量,而度量則常容減弱者,此同一之事例自必亦适用于其意識自我之能力及一切其他能力。
故僅視為内感對象之&ldquo心靈永存&rdquo仍未證明,且實為不可證明者。
心靈在生存中之永恒性,誠為自明之事,蓋因思維的存在(如人)其自身亦為外感之對象也。
但此遠不能滿足合理心理學者,彼純自概念以從事于證明心靈在此生以外之絕對永存。
吾人如以以上各命題綜合的聯結之,一如合理心理學之體系中所必須采用者,視為對于一切思維的存在皆有效力,且以&ldquo一切思維的存在,就其自身言,皆為實體&rdquo之命題,自關系之範疇出發,由命題之系列退溯,直至周行已畢,最後到達此等思維的存在者之存在。
顧在此種合理心理學之體系中,此等存在者不僅視為意識彼等之存在獨立于外物之外,且亦能由其自身就永恒性(此為實體之必然的特征)規定此種存在。
故此種唯理論者之體系,必然為觀念論,至少亦為懷疑的觀念論。
蓋若規定一人自身在時間中之存在,絕不需要外物之存在,則假定外物之存在,實一無益之假定,且不能證明之矣。
在另一方面,吾人若分析的進行,自&mdash&mdash所視為已包含一&ldquo所與存在&rdquo在其其身中之&mdash&mdash&ldquo我思&rdquo命題出發,進達形相,分析之以辨知其内容,因而發見此&ldquo我&rdquo是否及如何僅由此種内容以規定其在空間或時間中之存在,于是合理心靈論之命題,将不以普泛所謂思維的存在之概念開始,而以實在性開始,吾人将自此實在性所由以思維之方法,以推論在除去一切經驗的事物以後,所屬于普泛所謂思維的存在果為何種事物。
此如下表所列:(一)我思。
(二)為主體。
(三)為單純的主體。
(四)為我所有思維之一切狀态中之同一的主體。
在第二命題中是否我能存在并未規定,惟僅思維為主體而不亦視為其他存在者之賓詞,因而此處所用之主體概念,僅為邏輯的意義,至其是否作為實體解,則仍未規定者也。
至第三命題亦然,關于主體之性質或其實體性絕無所證明;但在此命題中,統覺之絕對的統一,即&ldquo所以構成思維之一類聯結或分離&rdquo與之有關之&ldquo表象中之單純的&lsquo我&rsquo&rdquo具有其自身所有之重要意義。
蓋統覺乃實在的某某事物,其單純性已包含在其可能性之事實中。
顧在空間中并無能成為單純的之實在的事物;點(此為空間中唯一之單純的事物)僅為限界而已,其自身并非能視為&ldquo用以構成空間&rdquo之部分。
由此言之以唯物論者之見解說明&mdash&mdash純為思維的主體之&mdash&mdash自我之性質,實為不可能者。
但因在第一命題中我之存在視為已定者&mdash&mdash蓋第一命題非謂一切思維的存在者存在(此則将主張其絕對的必然性,故言之過度),而僅謂&ldquo我在思維&rdquo&mdash&mdash此命題乃經驗的,其能規定我之存在者,僅與我在時間中所有之表象相關。
但為規定我之存在計,又複須永恒的某某事物,而此永恒者在我思維我自身之限度内,絕不能在内的直觀中授與我者,故由此單純的自我意識以規定我所由以存在之狀态(不問其為實體或為屬性),實為不可能者。
故若唯物論無資格說明我之存在,精神論亦同一不能說明之;其結論則為在心靈獨立存在之可能性所關之範圍内,吾人絕不能知。
已靈之任何性質者也。
由意識之